中铁高铁电气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会
议
资
料
高铁电气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目 录
议案一:关于修订《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
议案二:关于修订《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等 6 项制度的议案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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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和议事
效率,保证大会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及《中铁高铁电气装
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中铁高铁电气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
事规则》的相关规定,特制定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须知:
一、为确认出席大会的股东或其代理人或其他出席者的出席资格,
会议工作人员将对出席会议者的身份进行必要的核对工作,请被核对
者给予配合。
二、为保证股东大会的严肃性和正常秩序,切实维护与会股东(或
股东代理人)的合法权益,除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公
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及董事会邀请的人员外,公
司有权依法拒绝其他人员进入会场。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须在会议召开前 30 分钟
到会议现场办理签到手续,并请按规定出示身份证或法人单位证明、
授权委托书等,经验证后领取会议资料,方可出席会议。会议开始后,
由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在此之后进场的股东无权参与现场投票表决。
四、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依法享有发言权、质询权、
表决权等权利。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应认真履行其法定义
务,不得侵犯公司和其他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合法权益,不得扰乱股
东大会的正常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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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要求发言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应当按照会议的议程,经会
议主持人许可方可发言。有多名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同时要求发言时,
先举手者发言;不能确定先后时,由主持人指定发言者。会议进行中
只接受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发言或提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发言或提问
应围绕本次会议议题进行,简明扼要,时间原则上不超过 5 分钟。
六、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要求发言时,不得打断会议报告人的报告
或其他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发言,在股东大会进行表决时,股东及股
东代理人不再进行发言。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违反上述规定,会议主持
人有权加以拒绝或制止。
七、主持人可安排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回答股东所提
问题。对于可能将泄露公司商业秘密或内幕信息,损害公司、股东共
同利益的提问,主持人或其指定有关人员有权拒绝回答。
八、股东大会的各项议案列示在同一张表决票上,出席股东大会
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议案发表如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弃权
或回避。请现场出席的股东按要求逐项填写,务必签署股东名称或姓
名。未填、多填、填错、字迹无法辨认、没有投票人签名或未投票的,
均视为弃权。
九、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表决,
结合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发布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十、开会期间参会人员应注意维护会场秩序,不要随意走动,手
机调整为静音状态,谢绝个人录音、录像及拍照,对干扰会议正常程
序、寻衅滋事或侵犯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会议工作人员有权予
以制止,并报告有关部门处理。
十一、本次会议由公司聘请的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现场见证并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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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法律意见书。
十二、股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产生的费用由股东自行承担。本
公司不向参加股东大会的股东发放礼品,不负责安排参加股东大会股
东的住宿等事项,平等对待所有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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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会议时间、地点及投票方式
(一)会议时间:2025 年 09 月 16 日 14 点 00 分
(二)会议地点:陕西省宝鸡市高新大道 196 号公司三楼会议室
(三)投票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四)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 2025 年 09 月 16 日
至 2025 年 09 月 16 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
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
二、会议议程:
(一)参会人员签到、领取会议资料、股东进行发言登记
(二)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
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宣布本次大会开始
(三)主持人宣读股东大会会议须知
(四)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及一名监事进行计票、监票
(五)审议会议议案
序号 议 案 名 称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取消监事会,废
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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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针对大会审议议案,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发言和提问(若有)
(七)与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对各项议案投票表决
(八)休会,统计现场表决结果
(九)复会,主持人宣布现场表决结果
(十)见证律师宣读法律意见书
(十一)签署会议文件
(十二)主持人宣布会议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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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一: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
议事规则》,取消监事会,废止《监事会议事规则》
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及满足现行法律法规需要,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
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对《公司章程》及附件进行修订,并
取消监事会、监事。具体情况如下:
一、《公司章程》及附件修订情况
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
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
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公司
章程》中股东会职权、提案表决程序、董事会审批权限等多项内容进
行修订。
规则》。
二、取消监事会、监事情况
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生效后,公司将不再设置监事会、监事,
《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监
事会议事规则》相应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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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就上述事项向公
司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章程备案等相关手续。章程修订
情况最终以工商登记机关核准的内容为准。
此议案已经 2025 年 08 月 26 日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及第
三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5 年 08 月
关于取消监事会、修订〈公司章程〉及修订、制定公司治理制度的公
告》《公司章程》(2025 年 8 月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2025
年 8 月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2025 年 8 月修订),现提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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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二:
关于修订《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等 6 项制度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
司监管指引第 10 号——市值管理》《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
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修订《累积投
票制实施细则》等 6 项制度。具体如下:
序号 制度名称 变更情况
此议案已经 2025 年 08 月 26 日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
通过,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5 年 08 月 28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
站(www.sse.com.cn)披露的《高铁电气:关于取消监事会、修订〈公
司章程〉及修订、制定公司治理制度的公告》《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2025 年 8 月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2025 年 8 月修订)、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25 年 8 月修订),现提请 2025 年第一次
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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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中铁高铁电气装备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董事的
选举,切实保证所有股东充分行使选择董事的权利,维护中
小股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
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
等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公司股东会在选
举董事时,股东所持的每一有效表决权股份拥有与该次股东
会应选董事总人数相等的投票权,股东拥有的投票权等于该
股东持有股份数与应选董事总人数的乘积,并可以集中使用,
即股东可以用所有的投票权集中投票选举一位候选董事,也
可以将投票权分散行使、投票给数位候选董事,最后按得票
的多少决定当选董事。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选举或变更董事的议案。
第四条 本细则所称“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
董事。
本细则中所称“董事”特指由股东会选举产生的董事,
由职工选举的职工代表董事由公司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
或其他民主选举方式产生或更换,不适用于本细则的相关规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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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董事候选人的提名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股份 1%
以上的股东可以以提案的方式书面提出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公司董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股份 1%以上的股东可
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
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事的权利。
第六条 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
同意。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
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有无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等情况。
对于独立董事候选人,提名人还应当对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
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发表意见。公司应在股东会召开前披露
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保证股东在投票时对候选人有足够
的了解。
第七条 董事候选人应在股东会召开之前作出书面承
诺:同意接受提名,确认其被公司公开披露的资料真实、准
确、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职责。独立董事候选人还
应当就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发表公开
声明。在选举董事的股东会召开前,董事会应当按照有关规
定公布上述内容。
第八条 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会召开前,公司应将所
有被提名人的有关材料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董事会对被提
名人的有关材料有异议的,应同时报送董事会的书面意见。
第九条 股东会选举独立董事时,董事会应对独立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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候选人是否被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情况进行说明。对证券
交易所持有异议的被提名人,可作为董事候选人,但不作为
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三章 累积投票制的投票原则
第十条 公司股东会对董事候选人进行表决时,每位股
东拥有的表决权等于其持有的股份数乘以应选举董事人数
的乘积。
第十一条 股东会对董事候选人进行表决时,股东可以
集中行使表决权,将其拥有的全部表决权集中投给某一名或
几名董事候选人,也可将拥有的表决权分别投给全部应选董
事候选人。
第十二条 每名投票人所投选的候选人数不能超过应
选人数。
第十三条 股东对某一名或几名董事候选人行使的表
决权总数多于其拥有的全部表决权时,该股东投票无效;股
东对某一名或某几名董事候选人行使的表决权总数少于其
拥有的全部表决权时,该股东投票有效,差额部分视为放弃
表决权。
第十四条 为确保独立董事当选人数符合公司章程的
规定,独立董事与非独立董事选举应当分开进行,以保证独
立董事的比例。
选举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拥有的投票权等于其持有的
股份数乘以待选出的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该票数只能投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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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的独立董事候选人;选举非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拥有
的投票权等于其持有的股份数乘以待选出的非独立董事人
数的乘积,该票数只能投向公司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四章 董事的当选原则
第十五条 董事候选人以其得票总数由高往低排列,位
次在本次应选董事人数之前(含本数)的董事候选人当选,
但当选董事的得票总数应超过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
权股份总数(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二分之一。
第十六条 若因两名或两名以上候选人的票数相同而
不能决定其中当选者时,其全部当选将导致董事人数超过该
次股东会应选出董事人数的,皆不当选,不足人数应在下次
股东会另行选举。若由此导致公司所有已当选董事会人数不
足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成员人数三分之二以上时,则应在该
次股东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会对缺额董事进行
选举。
第十七条 当选董事的人数不足应选董事人数,则得票
数为到会有表决权股份数过半数的董事候选人自动当选。若
当选人数少于应选董事,但公司所有已当选董事人数超过公
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成员人数三分之二以上时,则缺额在下
次股东会上选举填补;若当选人数少于应选董事,且公司所
有已当选董事人数不足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成员人数三
分之二以上时,则应在本次股东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再次召开
股东会对缺额董事进行选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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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有关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对于独
立董事的提名和选举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累积投票制的特别操作程序
第十八条 公司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应在召开股
东会通知中予以特别说明。
第十九条 在股东会选举董事前,应向股东发放或公布
由公司制定并经股东会通过的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第二十条 股东会会议召集人必须制备适合实行累积
投票方式的选票,该选票应当标明:会议名称、董事候选人
姓名、股东姓名、代理人姓名、所持股份数、累积投票时的
表决票数、投票时间,选票不设“反对”项和“弃权”项,
并在选票的显著位置就累积投票方式、选票填写方法、计票
方法作出明确的说明和解释。
第二十一条 公司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时,股东可
以亲自投票,亦可委托他人代为投票。
第二十二条 公司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时,可通过
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具体操作应按有关实施办法
办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
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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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司
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
效施行,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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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中铁高铁电气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行为,便于公司股东行使表
决权,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
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公司利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
所”)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以下简称“网络投票系
统”)为其股东行使表决权提供网络投票方式的,适用本细
则。
第三条 上交所网络投票系统包括下列投票平台:
(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
(二)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
第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向股东提
供网络投票方式,履行股东会相关的通知和公告义务,做好
股东会网络投票的相关组织和准备工作。
第五条 公司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的,应当按照上
交所相关临时公告格式指引的要求,使用上交所公告编制软
件编制股东会相关公告,并按规定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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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股东会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且有权出席会议
行使表决权的股东,均可以按照本细则规定,通过上交所网
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
第七条 公司与上交所指定的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信息公司”)签订服务协议,委托信息公司
提供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相关服务,并明确服务内容及相应
的权利义务。
第二章 网络投票的通知与准备
第八条 公司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的,应当按本细
则第五条的规定编制召开股东会通知公告,载明下列网络投
票相关信息:
(一)股东会的类型和届次;
(二)现场与网络投票的时间;
(三)参会股东类型;
(四)股权登记日或最后交易日;
(五)拟审议的议案;
(六)网络投票流程;
(七)其他需要载明的网络投票信息。
前款规定的参会股东类型,按照A股、B股、恢复表决权
的优先股、优先股进行分类。公司发行多只优先股的,还应
区分不同的优先股品种。
第九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股东会召集人应当按本
细则第五条的规定及时编制相应的公告,补充披露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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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股东会延期或取消;
(二)增加临时提案;
(三)取消股东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
(四)补充或更正网络投票信息。
第十条 公司如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的,应当在股
东会召开通知公告中按下列议案组分别列示候选人,并提交
表决:
(一)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二)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十一条 公司通过上交所信息披露电子化系统提交
披露本细则第八条和第九条规定的公告时,应核对、确认并
保证所提交的网络投票信息的准确和完整。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股东会召开2个交易日前,向信
息公司提供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全部股东数据,包括股东
姓名或名称、股东账号、持股数量等内容。
股东会股权登记日和网络投票开始日之间应当至少间
隔2个交易日。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股东会投票起始日的前1个交易
日,登录上交所公司信息服务平台(网址:list.sseinfo.com),
再次核对、确认网络投票信息的准确和完整。
第十四条 根据相关规则的规定,下列股票名义持有人
行使表决权需要事先征求实际持有人的投票意见的,可以委
托信息公司通过股东会投票意见代征集系统(网址:
www.sseinfo.com),征集实际持有人对股东会拟审议事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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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票意见:
(一)持有融资融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的证券
公司;
(二)持有转融通担保证券账户的证金公司;
(三)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
(四)持有沪股通股票的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香港结算公司”);
(五)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认定的其他股票名义持有人。
征集时间为股东会投票起始日前1个交易日(征集日)
的9:15-15:00。
第三章 网络投票的方法与程序
第十五条 公司利用上交所网络投票系统为股东提供
网络投票方式的,现场股东会应当在上交所交易日召开。
第十六条 公司股东通过上交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投
票的,可以通过股东账户登录其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
端,参加网络投票。
通过上交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股东会召开当日的上交所交易时间段。
第十七条 公司股东通过上交所互联网投票平台投票
的,可以登录上交所互联网投票平台,并在办理股东身份认
证后,参加网络投票。
通过上交所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股
东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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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A股股东、B股股东、优先股股东、恢复表决
权的优先股股东应当按照其股东类型及优先股品种分别进
入对应的投票界面投票。
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可行使的表决权数量是其名
下全部股东账户所持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的
数量总和。
第十九条 公司根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下列登
记信息,确认多个股东账户是否为同一股东持有:
(一)一码通证券账户信息;
(二)股东姓名或名称;
(三)有效证件号码。
前款规定的登记信息,以在股权登记日所载信息为准。
第二十条 除采用累积投票制以外,股东会对所有提案
应当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应当按提案提出
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明确发表同
意、反对或弃权意见。但本细则第十四条规定的股票名义持
有人,根据有关规则规定,应当按照所征集的实际持有人对
同一议案的不同投票意见行使表决权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 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可以通过其任
一股东账户参加网络投票。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
的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
见的表决票。
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通过多个股东账户重复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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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的,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
先股的表决意见,分别以各类别和品种股票的第一次投票结
果为准。
第二十二条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对于采用累积投票制
的议案,每持有一股即拥有与每个议案组下应选董事人数相
同的选举票数。股东拥有的选举票数,可以集中投给一名候
选人,也可以投给数名候选人。
股东应以每个议案组的选举票数为限进行投票。股东所
投选举票数超过其拥有的选举票数的,或者在差额选举中投
票超过应选人数的,其对该项议案所投的选举票视为无效投
票。
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可以通过其任一股东账户参
加网络投票,其所拥有的选举票数,按照其全部股东账户下
的相同类别股份总数为基准计算。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第十四条规定的证券公司、证金公
司,作为股票名义持有人通过上交所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
权的,需通过信息公司融资融券和转融通投票平台(网址:
www.sseinfo.com)行使表决权。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
的9:15-15:00。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第十四条规定的合格境外机构投
资者、香港结算公司,作为股票名义持有人通过上交所网络
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其具体投票操作事项,按照上交所
其他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上交所网络投票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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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四章 网络投票结果的统计与查询
第二十六条 股东仅对股东会部分议案进行网络投票
的,视为出席本次股东会,其所持表决权数纳入出席本次股
东会股东所持表决权数计算。该股东未表决或不符合本细则
要求投票的议案,其所持表决权数按照弃权计算。
第二十七条 股东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根据公司的委托,
信息公司通过上交所网络投票系统取得网络投票数据后,向
公司发送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及其相关明细。
公司委托信息公司进行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结果合并
统计服务的,应及时向信息公司发送现场投票数据。信息公
司完成合并统计后向公司发送网络投票统计数据、现场投票
统计数据、合并计票统计数据及其相关明细。
第二十八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信息公司向公司提
供相关议案的全部投票记录,公司应根据有关规定、公司章
程及股东会相关公告披露的计票规则统计股东会表决结果:
(一)需回避表决或者承诺放弃表决权的股东参加网络
投票;
(二)股东会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
第二十九条 公司需要对普通股股东和优先股股东、内
资股股东和外资股股东、中小投资者等出席会议及表决情况
分别统计并披露的,可以委托信息公司提供相应的分类统计
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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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公司及公司聘请的律师应当对投票数据进
行合规性确认,并最终形成股东会表决结果;对投票数据有
异议的,应当及时向上交所和信息公司提出。
第三十一条 股东会结束后,召集人应当按照本细则第
五条的规定编制股东会决议公告,并及时披露。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除下列
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投票情况应当单独统计,并在股东会
决议公告中披露:
(一)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
第三十二条 股东会现场投票结束后第二天,股东可通
过信息公司网站(网址:www.sseinfo.com)并按该网站规定
的方法查询自己的有效投票结果。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经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生效施行,
修改时亦同。
第三十四条 本细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公司制定或修改章程应依照本规则列明
股东会有关条款。本规则未尽事宜,按法律、法规及《公司
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规则如与法律、法规及《公司章
程》等相关规定相抵触时,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执行,并立刻修订报股东会审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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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铁高铁电气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中铁高铁电气装备股份有
限 公 司 (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的利润分配行为,建立
科学、持续、稳定的分配机制,增强利润分配的透明度,保证
公司长远可持续发展,保护全体股东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
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
度。
第 二 条 公司将进一步强化回报股东的意识,严格依照
《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自主决策公司利润分配
事项,充分维护公司股东依法享有的资产收益等权利,不断
完善董事会、股东会对公司利润分配事项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第三条 公司制定利润分配方案尤其是现金分红方案时,
应当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本制度的规定履行必要的决
策程序。
第 四 条 公司应当重视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
理投资回报。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包括但不限于电话、传
真、邮箱等)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
第五 条 利润分配中,公司和各股东均应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的规定履行相关纳税或代扣代缴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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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利润分配政策
第六条 公司利润分配的原则如下:
公司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公司利润分配方
案应从公司盈利情况和战略发展的实际需要出发,兼顾股东
的即期利益和长远利益,应保持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制度,
注重对投资者稳定、合理的回报,但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
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并坚
持如下原则:
(一)按法定顺序分配的原则;
(二)存在未弥补亏损、不得分配的原则;
(三)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润的原则。
第七条 公司当年实现的净利润,在足额预留法定公积
金、盈余公积金以后,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
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
第八条 公司实施现金分红时,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合并报表归母净利润为正值,
且母公司累计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
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
(二)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
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三)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
支出等事项发生。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指以下情形之一:
(一)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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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二)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
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
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债务偿还能力、是否有重大资金
支出安排和投资者回报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
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一)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
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
应当达到 80%;
(二)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
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
应当达到 40%;
(三)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
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
应当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
按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处理。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为现金股利除以
现金股利与股票股利之和。
第九 条 公司快速发展时期,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
股本规模不匹配时,可以实施股票股利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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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股利分配可以单独实施,也可以结合现金分红同时实施。
第十条 公司管理层、董事会应结合公司盈利情况、资
金需求,合理提出利润分配建议和预案。公司董事会在利润
分配预案论证过程中,需与监事充分讨论,并通过多种渠道
充分听取中小股东意见,在考虑对全体股东持续、稳定、科
学的回报基础上形成利润分配方案。
董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预案时,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
决同意。
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
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
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独立
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披露。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公司利润分配方案,
应当提交公司股东会进行审议。利润分配方案应由出席股东
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公司召开年度股东会审议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时,可审议
批准下一年中期现金分红的条件、比例上限、金额上限等。
年度股东会审议的下一年中期分红上限不应超过相应期间
归属于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董事会根据股东会决议在符合利
润分配的条件下制定具体的中期分红方案。
公司应当严格执行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以及
股东会审议批准的现金分红方案。确有必要对公司章程确定
的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者变更的,应当满足公司章程规
定的条件,经过详细论证后,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并经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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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三章 利润分配顺序
第十二条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公司
税后利润按下列顺序分配:
(一)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 10%
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
本的 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提取
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二)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
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三)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
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股东会违反上述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
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
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十三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
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注册资本。公积金弥补公司亏
损,应当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
可以按照相关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弥补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注册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
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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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公司以每十股表述分红派息、转增股本的比
例,股本基数应当以利润分配方案实施前的实际股本为准。
第十五条 利润分配中,如果涉及扣税的,公司在相关
文件中应说明扣税后每十股实际分红派息的金额、数量。
第四章 利润分配监督约束机制
第 十 六 条 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
情况及决策程序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
第十七条 董事会在决策和形成利润分配预案时,要详细
记录管理层建议、参会董事的发言要点、董事会投票表决情况等
内容,并形成书面记录作为公司档案妥善保存。
第十八条 公司如因外部经营环境或自身经营状况发
生重大变化而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的,应以股
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后,履行相应的
决策程序,并由董事会提交议案通过股东会进行表决。
第五章 利润分配的执行及信息披露
第十九条 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
董事会须在股东会召开后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
发事项。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严格执行《公司章程》和本制度确定的
利润分配政策和股东会审议批准的利润分配方案。
第二十一条 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有
权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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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都含本数;“过”不含本
数。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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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三:
关于公司未来三年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为进一步建立和完善科学、持续、稳定、透明的分红决策和监督
机制,积极回报投资者,引导投资者树立长期投资和理性投资理念,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及《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了《未来三年分红回报规
划(2025—2027 年)》(以下简称“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一、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制定考虑因素
公司着眼于实际经营情况和长远可持续发展,在综合分析企业发
展战略、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充分考虑股东的要求和意愿、
资金成本、公司发展所处阶段、盈利规模、银行信贷等情况,建立对
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合理的回报机制。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持续
性、稳定性、公司利润分配不得影响公司的持续经营。
二、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制定原则
公司实行同股同利的股利分配政策,股东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
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
政策,重视对投资者合理投资回报,结合公司的盈利情况和公司业务
的可持续发展,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的回报机制。公司制定利润
分配规划应依据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
计可供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公司股东会、
董事会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充分考虑独立董事、股
东(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意见。
三、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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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利润分配形式:公司采用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
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股利,以现金分红为主。利润分配
不得超过累计可供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公
司拟实施现金分红的,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且无重大投资计划或其他重大现金
支出等事项发生。
报告。
上述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 12 个月内拟对
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的 10%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或公司未来 12 个月内
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的 10%。
在满足前述现金分红条件时,公司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现金分
红,年度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一般不低于当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
的 10%,公司可以根据盈利情况及资金需求情况进行中期分红。
(二)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
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
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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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
规定处理。
(三)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时,公司
在实施上述现金方式分配利润的同时,可以采取股票方式进行利润分
配。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考虑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
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四)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
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四、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决策机制
(一)公司至少每三年重新审阅一次股东分红回报规划,根据股
东(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独立董事的意见对公司正在实施的股利分
配政策作出适当且必要的修改,确定该时段的股东回报计划,并提交
公司股东会通过网络投票的形式进行表决。但公司保证调整后的股东
回报计划不违反以下原则:即公司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当次
利润分配中所占的比例不低于 10%。
(二)公司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决策时,以及因公司外部经营环
境或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而需要调整利润分配政策时,应提交
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
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如果调整分红政策,调整后的利
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股东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
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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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五、其他
公司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利润分配方案及其
执行情况。若公司年度盈利且符合现金分红条件,但未提出现金分红
预案,应在年报中详细说明未分红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
司的用途和使用计划。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
况,说明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要求,分红
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中小
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
到充分维护等。公司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要详细说
明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和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
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规定执行。
此议案已经 2025 年 08 月 26 日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及第
三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 2025 年 08 月 28 日在上海证
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高铁电气:关于公司未来
三年分红回报规划的公告》,现提请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
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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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四:
关于公司 2025 年度授信额度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为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实际需要,公司 2025 年度拟申请银行
综合授信 8.50 亿元。其中,母公司申请综合授信额度 6.30 亿元,含
对外融资预算 2.10 亿元,具体授信情况如下:
亿元;
信总额 0.30 亿元。
子公司宝鸡保德利电气设备有限责任公司 2025 年度拟申请银行
综合授信 2.20 亿元。具体授信分配额度如下:
此议案已经 2025 年 08 月 26 日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及第
三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
会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