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唯科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司:厦门唯科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唯科科技
股票代码:301196.SZ
信息披露义务人 1:南京领唯创富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通讯地址: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和凤镇凤西路 148 号 310 室
信息披露义务人 2:庄朝阳
通讯地址:厦门火炬高新区(翔安)产业区春光路 1152 号-1156 号(双号)
股份变动性质:股份减少(持股比例降至 5%以下)
签署日期:2025 年 9 月 4 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本报告书系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
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收购管理办法》”)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
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5 号——权益变动报告书》
(以下简称“《准则 15 号》”)
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制。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
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公司法》《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准则 15 号》,本报告书已
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拥有的厦门唯科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权益的股
份变动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
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厦门唯科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
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本信息披露义务
人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
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目 录
第一节 释义
在本报告书中,除非另有说明,以下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上市公司、公司、
指 厦门唯科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唯科科技
信息披露义务人 指 南京领唯创富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庄朝阳
本报告书、报告书 指 厦门唯科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领唯创富 指 南京领唯创富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领唯创富于2025年9月3日通过询价转让方式减持公司
本次权益变动 指
,领唯创富及其一致行动人庄朝阳持股比例由6.41%下降至
元 指 人民币元
注:1、本报告书中合计数与各明细数之和在尾数上若存在差异,均为四舍五入造成;
计算比例以公司总股本 125,256,497 股剔除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股份数量 0 股后的数量 125,256,497
股为基数。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 1:
名称 南京领唯创富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50200MA31DC0W93
注册地址 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和凤镇凤西路148号310室
执行事务合伙人 庄朝阳
类型 有限合伙企业
一般项目:创业投资(限投资未上市企业)(除依法须经批准的
经营范围
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成立日期 2017年12月18日
营业期限 2057年12月17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 2:
姓名 庄朝阳
性别 男
国籍 中国
身份证号码 35052119690410****
住所 福建省厦门市
通讯地址 厦门火炬高新区(翔安)产业区春光路 1152 号-1156 号(双号)
通讯方式 0592-7769618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
否
或者地区的居留权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主要负责人情况
其他国家或地
姓名 职务 性别 国籍 长期居住地
区居留权
庄朝阳 执行事务合伙人 男 中国 福建省厦门市 无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或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
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 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持有唯科科技股份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在
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 5%的
情况。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一致行动人相关的说明
信息披露义务人南京领唯创富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庄朝阳为一
致行动人,庄朝阳未参与本次询价转让。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权益变动目的
本次权益变动系信息披露义务人出于自身资金需求减持公司股份导致的持
股比例减少所致。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 12 个月股份增减持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排除在未来 12 个月内增持或减
持其所持有的唯科科技股份的可能,若未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将严格按照
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基本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领唯创富于 2025 年 9 月 3 日通过询价转让方式减持公司
致行动人庄朝阳持股比例由 6.41%下降至 4.98%,持有权益比例降至 5%以下。
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唯科科技控制权发生变化。
二、本次权益变动前后持股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如下:
本次变动前持有股份 本次变动后持有股份
股东 占公司总 占公司总
股份性质 股数 股数
名称 股本的比 股本的比
(万股) (万股)
例(%) 例(%)
合计持有股份 686.00 5.48% 508.00 4.06%
领唯
其中:无限售条件股份 686.00 5.48% 508.00 4.06%
创富
有限售条件股份 0.00 0.00% 0.00 0.00%
合计持有股份 116.40 0.93% 116.40 0.93%
庄朝阳 其中:无限售条件股份 116.40 0.93% 116.40 0.93%
有限售条件股份 0.00 0.00% 0.00 0.00%
合计持有股份 802.40 6.41% 624.40 4.98%
合计 其中:无限售条件股份 802.40 6.41% 624.40 4.98%
有限售条件股份 0.00 0.00% 0.00 0.00%
三、信息披露人权益限制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不存在任何权
利限制,包括但不限于股份被质押、冻结等。
四、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控制权的影响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是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本次权
益变动不会导致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不会对上市公司治理
结构及持续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第五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唯科科技股票的情况
在本报告书签署日前六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买卖唯科科技股份的
情况。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
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根据法律适用以及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
解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二、查阅地点
本报告书全文及备查文件置于厦门唯科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供投资者查
阅。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企业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
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 1(公章)
:南京领唯创富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 2(签字):庄朝阳
(此页无正文,为《厦门唯科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之签章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 1(公章):南京领唯创富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此页无正文,为《厦门唯科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之签章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 2(签字):庄朝阳
附表:
基本情况
厦门唯科模塑科技股份有
上市公司名称 上市公司所在地 厦门市
限公司
股票简称 唯科科技 股票代码 301196.SZ
南京领唯创富创业投资合 信息披露义务人1 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和
信息披露义务人1
伙企业(有限合伙) 注册地 凤镇凤西路148号310室
信息披露义务人2
信息披露义务人2 庄朝阳 ——
注册地
增加□
拥有权益的股份
减少? 有无一致行动人 有? 无□
数量变化
不变,但持股人发生变化□
信息披露义务人 信息披露义务人
是否为上市公司 是□ 否? 是否为上市公司 是□ 否?
第一大股东 实际控制人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 □ 协议转让 □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大宗交易 □ 间接方式转让 □
权益变动方式(可 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 □ 执行法院裁定 □
多选) 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 □ 继承 □
赠与 □ 表决权让渡 □
其他 ?(请注明)询价转让
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
合计持股数量:8,024,000
合计持股比例:6.41%
各信息披露义务人直接持有公司股份数量及持股
比例情况具体如下: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前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
及占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比例
持股数量:6,860,000
持股比例:5.48%
持股数量:1,164,000
持股比例:0.93%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权益的 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
股份数量及变动比例 合计持股数量:6,244,000
合计持股比例:4.98%
各信息披露义务人直接持有公司股份数量及持股
比例情况具体如下:
持股数量:5,080,000
持股比例:4.06%
持股数量:1,164,000
持股比例:0.93%
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的时间及
方式
是否已充分披露资金来源 是□ 否□ 不适用?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拟于未来12个月内继续
是□ 否?
增持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此前6个月是否在二级市场
是□ 否?
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
涉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的,信息披露义务人还应当就以下内容予以说明: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侵害
是□ 否□ 不适用?
上市公司和股东权益的问题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未清
偿其对公司的负债,未解除公司为其负债提供 是□ 否□ 不适用?
的担保,或者损害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
本次权益变动是否需取得批准 是□ 否□ 不适用?
是否已得到批准 是□ 否□ 不适用?
(此页无正文,为《厦门唯科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之附表签章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 1(公章)
:南京领唯创富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此页无正文,为《厦门唯科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之附表签章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 2(签字):庄朝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