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精达: 宁波精达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9-05 00:06: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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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宁波)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宁波)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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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宁波精达成形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致:宁波精达成形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宁波)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宁波精达成形装备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
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
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宁波精达成形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
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性等有关法律问题出具法律意
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公司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
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查阅的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
的核查和验证。
  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
书所必须的材料,其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材料、复印件等材料均符合真实、
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材料、复印件等与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
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性等有关法律问题发表法
律意见,不对会议审议提案的内容以及提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
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会见证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本
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会决议一起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
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
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国浩律师(宁波)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会是由2025年8月18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
第十五次会议决定提议召开,公司董事会负责召集。公司董事会于2025年8月19
日在公司指定披露媒体《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以公告形式刊
登了《宁波精达成形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
知》,公告了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时间、地点、股权登记日、会议召集人、会议审
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及参与网络投票的投票程序等内容。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会于2025年9月04日9:30在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工业园C区金山路377号
会议室以现场的方式召开,公司董事长张旦先生主持了本次股东会。会议的召开时
间、地点与本次股东会通知的内容一致。
  本次股东会所采取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本次股
东会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
股东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
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在本次股东会召开十五日前刊登了会议通知,本次股东会
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审议的议案与股东会通知中公告的时间、地点、
方式、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一致。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出席现场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资格
   经本所律师查验,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以及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
东代理人共计234人,代表股份总数为260,850,582股。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数为260,850,582股,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51.9221%。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本所律师出席了会议。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
国浩律师(宁波)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与会人员的身份证明、持股凭证和授权委托书
及对召集人资格的审查。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代理人)均具有合法
有效的资格,可以参加本次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由上海证券交易所身份验证机构验证其股
东资格。
   三、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会的议案是公司股东会的职权范围,与召
开本次股东会通知中所列明的已公告审议事项一致。
  在本次股东会召开前公司股东提出取消部分议案和增加临时提案已依法提
前公告,本次审议议案与已公告议案一致,不存在会议现场修改议案、提出临
时提案及对该等提案进行表决的情形。本次股东会审议并表决了已公告议案载
明的全部议案。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根据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和本次股东会通知,本次股东会采
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逐一进行了审
议并通过了如下议案(以下议案不涉及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
   议案1:《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60,703,771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议案2:《股东会议事规则》
   表决结果:同意260,600,871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议案3:《董事会议事规则》
   表决结果:同意260,542,248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国浩律师(宁波)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议案4:《信息披露制度》
   表 决 结 果 : 同 意 260,649,671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议案5:《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表决结果:同意260,600,471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议案6:《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表决结果:同意260,702,271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议案7:《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行为规范》
   表决结果:同意260,701,248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议案8:《累积投票制度实施细则》
   表决结果:同意260,703,271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议案9:《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表决结果:同意260,535,348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议案10:《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
   表决结果:同意260,647,071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会就本次股东会通知并公告的事项采取现场记名投
票以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并于投票表决结束后,根据《公司
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综合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的投票结果,本次股东会审议结果如下:本次股
东会审议的议案1为特别决议,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除议案1以外的议案均非特别决议议案,已获
得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国浩律师(宁波)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过程、表决权的行使及计票、监票的程
序均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有关
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证券
法》《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现场会议人员
资格合法有效,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股
东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于二零二五年九月四日由国浩律师(宁波)事务所出具,
经办律师为卢灵彬、贺萍萍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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