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美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首次授予日)的核查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
《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以下
简称“《管理办法》”)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广东
美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公司《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或“本次激
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发表意见如下:
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获授的全部限制性股票,1 名激励对象放弃获授的部分限制
性股票,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会的授权进行调整。调整后,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
数由 55 人调整为 51 人,首次授予总量由 80 万股调整为 76.95 万股,预留授予
数量保持不变。除上述调整内容外,本次实施的激励计划其他内容与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一致。本次调整符合《管理办法》《激
励计划(草案)》等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
《管理办法》等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
激励对象条件。
瞒或致人重大误解之处。
公司任职的、符合条件的公司(含控股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
人员、核心技术(业务)骨干以及公司认为应当激励的其他员工。
《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 8.4.2 条的规定,不存在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
列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情形。
综上,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
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公司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
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经成就。同意以 2025 年 9 月 4 日为首次授予日,同意以授
予价格 30.63 元/股向 51 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 76.95 万股限制性股票。
特此公告。
广东美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