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600 证券简称:领益智造 公告编号:2025-124
债券代码:127107 债券简称:领益转债
广东领益智造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广东领益智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领益智造”)分别于 2024
年 12 月 6 日和 2024 年 12 月 23 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和 2024 年第五
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子公司 2025 年度担保事项的议案》。
为保证公司及其子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2025 年度公司(含控股子公司)
拟为公司及子公司的融资或其他履约义务提供担保,预计担保总额度合计不超过
人民币 3,500,000 万元。在上述担保额度内,公司管理层可根据实际经营情况对
公司(含控股子公司)对子公司、子公司对公司之间的担保额度进行调配,亦可
对新成立的子公司分配担保额度。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12 月 7 日在巨潮
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公司及子公司 2025 年度担保事项
的公告》。
二、担保进展情况
技”)和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以下简称“光大银行”)签订了《最
高额保证合同》,为领益智造和光大银行签订的《综合授信协议》项下所形成的
债权提供最高本金余额为人民币 100,000 万元的连带责任保证。
《综合授信协议》
项下的每一笔具体授信业务的保证期间单独计算,为自具体授信业务合同或协议
约定的受信人履行债务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通银行”)签订了《保证合同》,为深圳市领略数控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领
略数控”)和领胜电子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领胜电子”)分别和
交通银行签订的主合同《综合授信合同》项下所形成的债权提供主债权本金余额
最高额分别为人民币 50,000 万元和人民币 30,000 万元的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
间根据主合同约定的各笔主债务的债务履行期限(开立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担
保函项下,根据债权人垫付款项日期)分别计算。每一笔主债务项下的保证期间
为,自该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或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计至全部主合
同项下最后到期的主债务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或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后
三年止。
合同《综合授信合同》项下所形成的债权提供主债权本金余额最高额为人民币
期限(开立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担保函项下,根据债权人垫付款项日期)分别
计算。每一笔主债务项下的保证期间为,自该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或债权
人垫付款项之日)起,计至全部主合同项下最后到期的主债务的债务履行期限届
满之日(或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后三年止。
本次担保事项在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担保额度范围内,无需再次
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本次担保被担保公司担保额度使用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人民币
股东会审议通过 被担保方本次使
公司类别 被担保方
的担保额度 用的担保额度
广东领益智造股份有限公司 100,000.00
资产负债率<70%的
控股子公司
领益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40,000.00
资产负债率≥70%
的控股子公司
合计 3,500,000.00 - 220,000.00
被担保人领益智造、领略数控、领益科技、领胜电子未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其经营状况稳定,资信状况良好,担保风险总体可控。
三、合同的主要内容
(一)领益科技与光大银行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授信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保证人:领益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受信人:广东领益智造股份有限公司
《最高额保证合同》的主合同是指授信人与受信人签订的《综合授信协议》
以及授信人与受信人根据《综合授信协议》就每一笔具体授信业务所签订的具体
授信业务合同或协议。具体授信业务合同或协议是指授信人根据《综合授信协议》
向受信人提供包括本外币贷款、贸易融资、贴现、承兑、信用证、保函、保理、
担保等表内外信用发放形式时,与受信人所签订的单笔具体授信业务合同或协议。
《综合授信协议》项下的最高授信额度的有效使用期限为:从 2025 年 9 月 4 日
起至 2030 年 9 月 3 日止。
保证人所担保的主债权为依据《综合授信协议》授信人与受信人签订的具体
授信业务合同或协议项下发生的全部债权。保证范围内,所担保的主债权最高本
金余额为:人民币 100,000 万元整。由此而产生的本合同约定的担保范围内的利
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费用等所有应付款项,保证人均同意承
担担保责任。
保证人在本合同项下提供的担保为连带责任保证。
《最高额保证合同》项下担保的范围包括:受信人在主合同项下应向授信人
偿还或支付的债务本金、利息(包括法定利息、约定利息及罚息)、复利、违约
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仲裁费用、律师费用、
保全费用、鉴定费用、差旅费用、公证费用、执行费用等)和所有其他应付的费
用、款项。
《综合授信协议》项下的每一笔具体授信业务的保证期间单独计算,为自具
体授信业务合同或协议约定的受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如因法律规
定或具体授信业务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事件发生而导致债务提前到期,保证期间为
债务提前到期日起三年。保证人同意债务展期的,保证期间为展期协议重新约定
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如具体授信业务合同或协议项下债务分期履行,
则对每期债务而言,保证期间均为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二)公司、领益科技与交通银行签订的《保证合同》
债权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支)行
保证人:广东领益智造股份有限公司、领益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债务人:深圳市领略数控设备有限公司、领胜电子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保证合同》的主合同为领略数控和领胜电子分别和交通银行签订的《综合
授信合同》。
保证人担保的主债权为主合同(有多个主合同的指全部主合同,下同)项下
的全部主债权,包括债权人根据主合同向债务人发放的各类贷款、透支款、贴现
款和/或各类贸易融资款(包括但不限于进口押汇、进口代收融资、进口汇出款
融资、出口押汇、出口托收融资、出口发票融资、出口订单融资、打包贷款、国
内信用证押汇、国内信用证议付、国内保理融资、进出口保理融资等),和/或
者,债权人因已开立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或担保函(包括备用信用证,下同)
而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包括或有债权),以及债权人因其他银行授信业务而对
债务人享有的债权(包括或有债权)。
领略数控和交通银行签订的主合同《综合授信合同》项下所形成的主债权的
授信期限为自 2025 年 2 月 28 日至 2027 年 2 月 10 日;领胜电子和交通银行签订
的主合同《综合授信合同》项下所形成的主债权的授信期限为自 2025 年 2 月 21
日至 2027 年 2 月 10 日。
保证人担保的最高债权额为下列两项金额之和:①担保的主债权本金余额最
高额,分别为人民币 50,000 万元(领略数控)和人民币 30,000 万元(领胜电子)
整,本款所称“担保的主债权本金余额最高额”指主合同下保证人所担保的主债
权(包括或有债权)本金余额的最高额,②前述主债权持续至保证人承担责任时
产生的利息(包括复利、逾期及挪用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本《保证合
同》约定的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
保证人在本《保证合同》项下的保证为连带责任保证。
保证的范围为全部主合同项下主债权本金及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
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用、诉讼费(或
仲裁费)、保全费、公告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及其它费用。
保证期间根据主合同约定的各笔主债务的债务履行期限(开立银行承兑汇票
/信用证/担保函项下,根据债权人垫付款项日期)分别计算。每一笔主债务项下
的保证期间为,自该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或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计
至全部主合同项下最后到期的主债务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或债权人垫付款
项之日)后三年止。
债权人与债务人约定债务人可分期履行还款义务的,该笔主债务的保证期间
按各期还款义务分别计算,自每期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或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
起,计至全部主合同项下最后到期的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或债权人垫付款
项之日)后三年止。
债权人宣布任一笔主债务提前到期的,该笔主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以其宣
布的提前到期日为准。
(三)公司与交通银行签订的《保证合同》
债权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支)行
保证人:广东领益智造股份有限公司
债务人:领益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保证合同》的主合同为领益科技和交通银行签订的《综合授信合同》。
保证人担保的主债权为主合同(有多个主合同的指全部主合同,下同)项下
的全部主债权,包括债权人根据主合同向债务人发放的各类贷款、透支款、贴现
款和/或各类贸易融资款(包括但不限于进口押汇、进口代收融资、进口汇出款
融资、出口押汇、出口托收融资、出口发票融资、出口订单融资、打包贷款、国
内信用证押汇、国内信用证议付、国内保理融资、进出口保理融资等),和/或
者,债权人因已开立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或担保函(包括备用信用证,下同)
而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包括或有债权),以及债权人因其他银行授信业务而对
债务人享有的债权(包括或有债权)。
领益科技和交通银行签订的主合同《综合授信合同》项下所形成的主债权的
授信期限为自 2025 年 2 月 21 日至 2027 年 2 月 10 日。
保证人担保的最高债权额为下列两项金额之和:①担保的主债权本金余额最
高额人民币 40,000 万元整,本款所称“担保的主债权本金余额最高额”指主合
同下保证人所担保的主债权(包括或有债权)本金余额的最高额,②前述主债权
持续至保证人承担责任时产生的利息(包括复利、逾期及挪用罚息)、违约金、
损害赔偿金和本《保证合同》约定的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
保证人在本《保证合同》项下的保证为连带责任保证。
保证的范围为全部主合同项下主债权本金及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
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用、诉讼费(或
仲裁费)、保全费、公告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及其它费用。
保证期间根据主合同约定的各笔主债务的债务履行期限(开立银行承兑汇票
/信用证/担保函项下,根据债权人垫付款项日期)分别计算。每一笔主债务项下
的保证期间为,自该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或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计
至全部主合同项下最后到期的主债务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或债权人垫付款
项之日)后三年止。
债权人与债务人约定债务人可分期履行还款义务的,该笔主债务的保证期间
按各期还款义务分别计算,自每期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或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
起,计至全部主合同项下最后到期的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或债权人垫付款
项之日)后三年止。
债权人宣布任一笔主债务提前到期的,该笔主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以其宣
布的提前到期日为准。
四、公司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实际担保余额合计 1,223,880.02 万元,占公司最近
一期(2024 年 12 月 31 日)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资产的 61.79%。其
中,公司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的实际担保余额为 1,122,495.51,合并报表范
围内的子公司对子公司实际担保余额为 23,659.13 万元,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
司对母公司实际担保余额为 77,725.38 万元,对参股子公司无担保余额。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无逾期对外担保,也无涉及诉讼的对
外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的情形。
五、备查文件
特此公告。
广东领益智造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九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