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812 股票简称:恩捷股份 公告编号:2025-146
债券代码:128095 债券简称:恩捷转债
云南恩捷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一、会议的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的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 年 9 月 4 日(星期四)下午 14:0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
间为 2025 年 9 月 4 日(星期四)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9 月 4 日(星期
四)上午 09:15 至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有限公司三楼会议室。
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云南恩捷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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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 541 人,代表股份数量 229,368,738 股,
占 公 司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23.8330% ( 截 至 股 权 登 记 日 , 公 司 总 股 本 为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9 号——回购股份》的有关规定,上市公司
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不享有股东会表决权;公司实际控制人家族成员 Paul
Xiaoming Lee 先生和李晓华先生于 2023 年 7 月 14 日至 2023 年 7 月 17 日期间累
计增持公司股份 2,078,318 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六十三条、《上
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违反规定买入上市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的,
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对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不得行使表决权”,该
部分增持股份不享有表决权。因此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 962,400,107 股),
其中:
(1)现场会议股东出席情况: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
(2)网络投票情况: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共 537 人,代表股份数
量 22,244,93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114%。
参与本次股东会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指除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 539 人,代表股
份数量 22,254,03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123%。
证意见。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按照会议议程,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
过了如下议案:
金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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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结果:同意 229,156,89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
网络投票)的 99.9076%;反对 165,34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含网络投票)的 0.0721%;弃权 46,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0.0203%。
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 22,042,19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99.0481%;反对 165,341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0.7430%;弃权 46,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0.2090%。
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29,132,99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
网络投票)的 99.8972%;反对 185,54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含网络投票)的 0.0809%;弃权 50,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3,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0.0219%。
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 22,018,29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98.9407%;反对 185,541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0.8337%;弃权 50,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3,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0.2256%。
公司监事及其关联股东未作为股东出席本次会议,且未接受其他股东委托就
本议案进行投票。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含)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225,424,59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
网络投票)的 98.2804%;反对 3,894,44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1.6979%;弃权 49,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3,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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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0.0217%。
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 18,309,89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82.2767%;反对 3,894,447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17.5000%;弃权
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0.2233%。
表决结果:同意 225,431,99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
网络投票)的 98.2837%;反对 3,887,04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1.6947%;弃权 49,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5,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0.0217%。
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 18,317,29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82.3100%;反对 3,887,047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17.4667%;弃权
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0.2233%。
表决结果:同意 225,424,79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
网络投票)的 98.2805%;反对 3,894,74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1.6980%;弃权 49,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5,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0.0215%。
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 18,310,09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82.2776%;反对 3,894,747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17.5013%;弃权
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0.2211%。
表决结果:同意 225,350,39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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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投票)的 98.2481%;反对 3,892,64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1.6971%;弃权 125,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9,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0.0548%。
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 18,235,69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81.9433%;反对 3,892,647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17.4919%;弃权
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0.5648%。
表决结果:同意 225,433,79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
网络投票)的 98.2844%;反对 3,884,34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1.6935%;弃权 50,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6,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0.0221%。
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 18,319,09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82.3181%;反对 3,884,347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17.4546%;弃权
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0.2274%。
表决结果:同意 225,427,59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
网络投票)的 98.2817%;反对 3,884,14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1.6934%;弃权 57,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7,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0.0249%。
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 18,312,89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82.2902%;反对 3,884,147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17.4537%;弃权
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0.25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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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券代码:128095 债券简称:恩捷转债
表决结果:同意 225,391,11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
网络投票)的 98.2658%;反对 3,924,44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1.7110%;弃权 53,18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7,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0.0232%。
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 18,276,41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82.1263%;反对 3,924,447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17.6348%;弃权
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0.2390%。
表决结果:同意 225,383,41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
网络投票)的 98.2625%;反对 3,930,74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1.7137%;弃权 54,58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7,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0.0238%。
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 18,268,71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82.0917%;反对 3,930,747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17.6631%;弃权
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0.2453%。
表决结果:同意 225,383,91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
网络投票)的 98.2627%;反对 3,931,84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1.7142%;弃权 52,98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7,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0.0231%。
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 18,269,21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82.0939%;反对 3,931,847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17.6680%;弃权
证券代码:002812 股票简称:恩捷股份 公告编号:2025-146
债券代码:128095 债券简称:恩捷转债
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0.2381%。
表决结果:同意 225,416,89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
网络投票)的 98.2771%;反对 3,900,24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1.7004%;弃权 51,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7,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0.0225%。
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 18,302,19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82.2421%;反对 3,900,247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17.5260%;弃权
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0.2319%。
表决结果:同意 225,432,69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
网络投票)的 98.2840%;反对 3,884,94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1.6938%;弃权 51,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7,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0.0223%。
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 18,317,99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82.3131%;反对 3,884,947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17.4573%;弃权
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0.2296%。
表决结果:同意 225,421,99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
网络投票)的 98.2793%;反对 3,895,04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1.6982%;弃权 51,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7,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0.0225%。
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 18,307,29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证券代码:002812 股票简称:恩捷股份 公告编号:2025-146
债券代码:128095 债券简称:恩捷转债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82.2650%;反对 3,895,047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17.5027%;弃权
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0.2323%。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会经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何佳欢律师、金诗晟律师见证,并出
具了见证意见,该见证意见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股东
会人员的资格及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云南恩捷新材料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七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云南恩捷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二五年九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