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陕西莱特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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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陕西莱特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致:陕西莱特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陕西莱特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下
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见证了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并出具本
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见证了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下称《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下
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下称《股东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
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陕西莱特光
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下称《公司章程》),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法律意见所必须查阅的文
件,对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但不包含网络投
票股东资格)、表决方式、表决程序的合法性、有效性进行了认真核查。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其提供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的文件、资料,是真实、
准确、完整,无重大遗漏的。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以前已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
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
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必备法律文件予以公告,并
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律意见书
一、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的。
《证券日报》和上海证券交易
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上对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进行了公告。该通知
列明了本次股东会的时间、地点、会议方式、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等事项,
并按《股东会规则》的要求对本次股东会拟审议的议题事项进行了充分披露。
平台。其中,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
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
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生因工作安排不能履行职务,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由副董事长
李红燕女士主持。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通知、召开方式及召开程序
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名,代表股份 244,944,26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1.52%。
(1)本所律师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提供的截止
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名册,对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的
身份证明资料和授权委托文件进行了审查,确认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
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共计 4 名,持有股份 223,720,80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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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的 56.19%。
(2)以网络投票方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的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
构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验证,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通
过网络投票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 57 名,代表股份 21,223,464 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33%。
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
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 本次股东会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资格和提案程序
本次股东会无临时提案。
四、 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经核查,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或委托代理人对本次会议通知所列以下事项进
行了审议并表决:
经核查,上述议案与公司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中列明的议案一致。出席会
议的股东或委托代理人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以现场投票或网
络投票的方式对上述议案逐项进行了表决。其中,现场表决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
会议推举的计票人、监票人按《公司章程》
《股东会规则》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
点票、计票,会议主持人当场公布了现场投票结果,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或委托
代理人对现场投票结果没有提出异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的上交所上市公
司信息服务平台根据公司上传的现场投票结果,结合在该平台进行的网络投票结
果,提供了本次股东会的全部投票结果。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均已获得有效表决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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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
五、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召集、召开和
表决程序符合《证券法》
《公司法》
《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
人和出席会议人员均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
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壹式贰份。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