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宸科技: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25年9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9-04 19:07:38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星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星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
管理和运用,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募集资金
监管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星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的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发行证券
或者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包括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
司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公司债券、权证等)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
特定用途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募集资金的使用应本着规范、透明、注重效益的原则,处理好投资金额、投
入产出、投资效益之间的关系,控制投资风险。
  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进行充分论证,确信投资项
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相关法
律法规,践行可持续发展理念,履行社会责任,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有利
于增强公司竞争能力和创新能力。中国证监会对公司发行股份、可转换公司债券
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用途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建立健全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并确保本制度
的有效实施;并明确募集资金使用的分级审批权限、决策程序、风险控制措施及
信息披露要求,规范使用募集资金。
  公司董事会应当持续关注募集资金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有效防范投资风
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
公司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制度。
  第四条  凡违反本制度,致使公司遭受损失时,应视具体情况,给予相关
责任人以处分;必要时,相关责任人应承担相应民事赔偿责任。
              第二章       募集资金存储
  第五条   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应坚持专户存储、便于监督管理的原则。
  第六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项账户(以下简称
“募集资金专户”)集中管理和使用。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
其它用途。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第七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符合《证券法》
规定的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验并出具验资报告。
   第八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
问、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
称“协议”)。三方协议签订后,公司可以使用募集资金。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
内容:
  (一)   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
  (二)   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
  (三)   公司一次或 12 个月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
        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
        构或独立财务顾问;
  (四)   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
        顾问;
  (五)   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募集资金专户资
        料;
  (六)   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
        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
        式;
  (七)   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
  (八)   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对账单或者
        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
        问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
        金专户。
  公司应当在上述协议签订后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证券交易
  所”)备案并公告协议主要内容。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应当由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控股
  子公司、商业银行和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共同签署三方监管协议,公
  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应当视为共同一方。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
  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报证券交易所备案后公告。
  第九条    公司应积极督促商业银行履行协议。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第十条  公司应当审慎使用募集资金,保证募集资金的使用与招股说明书
或者公开发行募集文件的承诺一致,不得擅自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得变相改变
募集资金投向。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出
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公告。
  第十一条 募集资金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除可用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外,还可用于公司的一般用途,如补充流动资金、偿还银行贷款等;不得用于开
展委托理财(现金管理除外)、委托贷款等财务性投资以及证券投资、衍生品投资
等高风险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
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防止募集资金被
关联人占用或挪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关联人利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
当利益。
  第十三条 使用募集资金时,应严格履行申请和审批手续。
  项目实施主体根据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投资概算向公司提出详尽的书面
申请,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经财务部门审核后,逐级由项目负责人、财务负责
人、总经理签字后,由公司财务部门划拨资金;资金的使用手续严格按照公司相
关财务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募集资金投向应按董事会承诺的计划投资项目和进度实施。公司
项目部门应建立项目管理制度,对资金应用、项目进度等进行检查、监督,建立
项目档案,定期提供具体的工作进度和计划。
  第十五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对该项目的可
行性、预计收益等重新进行检查,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
  (一)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   募集资金到账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搁置时间超过一年的;
  (三)   超过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到相关
        计划金额 50%的;
  (四)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其他异常的情形。
  公司出现前款规定情形的,应当及时披露。公司应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
披露项目的进展情况、出现异常的原因以及报告期内重新论证的具体情况,需要
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应当同时披露调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
  第十六条 公司决定终止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应当尽快、科学、审慎地
选择新的投资项目。
  第十七条 公司将募集资金用作以下事项时,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由
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
  (一)   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有资金;
  (二)   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三)   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四)   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五)   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
  (六)   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计划进度;
  (七)   使用节余募集资金;
  (八)   使用超募资金。
  公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使用超募资金,以及使用节余募集资金达到股东
  会审议标准的,还应当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第十八条 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
的,应当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公司可以在募集资金到账后六个月内,
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
  公司已在发行申请文件中披露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且预
先投入金额确定的,应当在置换实施前公告。
  第十九条 公司可以对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其投资的产品须
符合以下条件:
 (一)结构性存款、大额存单等安全性高的保本型产品;
 (二)流动性好(且期限不得超过 12 个月)
                      ,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
 常进行。
  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
作其他用途,开立或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司应当及时报证券交易所备案
并公告。
  第二十条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及
时公告下列内容:
  (一)   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资金到账时间、募集资金金额、
        募集资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闲置的情况及原因,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
        金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三)   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名称、发行主体、类型、额度、期限、收益分
        配方式、投资范围、预计的年化收益率(如有)、董事会对投资产品的
        安全性及流动性的具体分析与说明;
  (四)   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公司应当在发现投资产品发行主体财务状况恶化、所投资的产品面临亏损
等重大风险情形时,及时对外披露风险提示性公告,并说明公司为确保资金安全
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
  第二十一条 公司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通过募集
资金专户实施,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并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   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或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
  (二)   已归还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
  (三)   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 12 个月;
  (四)   不得将闲置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用于证券投资、衍生品交易等高风
        险投资。
  第二十二条 公司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在董事会审
议通过后及时公告以下内容:
  (一)   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资金到账时间、募集资金金额、
        募集资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闲置的情况及原因;
  (三)   导致流动资金不足的原因、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及期
        限;
  (四)   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预计节约财务费用的金额、是否存在变
        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进
        行的措施;
  (五)   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六)   深圳市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应当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
并在资金全部归还后两个交易日内公告。公司预计无法按期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
募集资金专户的,应当在到期日前按照前款要求履行审议程序并及时公告,公告
内容应当包括资金去向、无法归还的原因、继续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原因及期限
等。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根据公司的发展规划及实际生产经营需求,妥善安
排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部分(以下简称“超募资金”)的使
用计划。超募资金应当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回购本公司股份并依法注销。公
司应当至迟于同一批次的募投项目整体结项时明确超募资金的具体使用计划,并
按计划投入使用。
  公司使用超募资金投资在建项目及新项目的,应当充分披露相关项目的建
设方案、投资必要性及合理性、投资周期及回报率等信息,项目涉及关联交
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等的,还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
规则》第七章等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确有必要使用暂时闲置的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或者临时补充流动资金
的,应当说明必要性和合理性。公司将暂时闲置的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或者
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额度、期限等事项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应
当发表明确意见,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公司应当在年度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说明超募资金使
用情况及下一年度使用计划。
              第四章 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第二十四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应与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项目相一致,
原则上不能变更。对确因市场发生变化等合理原因需要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时,必
须经董事会审议并依照法定程序报股东会审议批准,涉及关联交易的,关联董事
或关联股东应回避表决。公司存在下列情形的,视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一)   取消或终止原募集资金项目,实施新项目或者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二)   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实施主体在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
        之间变更的除外);
  (三)   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
  (四)   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的其他情形。
  公司存在前款第一项规定情形的,保荐机构应当结合前期披露的募集资金
相关文件,具体说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发生变化的主要原因及前期保荐意见的
合理性。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临时补充流动资金以及使用超募资金,
超过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程序确定的额度、期限或者用途,情形严重的,视
为擅自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科学、审慎地选择新的投资项目,对新的投
资项目进行可行性分析,确保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能够有
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六条 公司拟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为合资经营的方式实施的,
应当在充分了解合资方基本情况的基础上,慎重考虑合资的必要性。公司应当控
股,确保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有效控制。
  第二十七条 公司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
通过后及时公告,说明改变情况、原因、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造成的影响以
及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第二十八条 单个或者全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完成后,公司将节余资金(包
括利息收入)用作其他用途,金额低于 500 万元且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净额 5%
的,可以豁免履行第十七条规定的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使用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达到或超过该项目募集资金净额 10%且
高于 1,000 万元的,需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
            第五章 募集资金使用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九条 公司财务部门应当对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设立台账,详细记
录募集资金的支出情况和募集资金项目的投入情况。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应当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检查
一次,并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检查结果。
  公司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违规情形、重大风险或者内部审
计机构没有按前款规定提交检查结果报告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应
当在收到报告后及时向本所报告并公告。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进展情
况,出具半年度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并与定期报告
同时披露,直至募集资金使用完毕且报告期内不存在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相关专
项报告应当包括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和本指引规定的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际投资进度与投资计划存在差异的,公司应当解释具
体原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度实际使用募集资金与最近一次披露的募集资金投
资计划当年预计使用金额差异超过 30%的,公司应当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并
在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和定期报告中披露最近一次募集资金
年度投资计划、目前实际投资进度、调整后预计分年度投资计划以及投资计划变
化的原因等。
  公司应当配合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持续督导工作以及会计师事务
所的审计工作,及时提供或者向银行申请提供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使用相关的
必要资料。
  第三十一条 独立董事应当关注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与公司信息披露
情况是否存在重大差异。存在差异情形的,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可以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公司应当全力配合,
并承担必要的费用。
  第三十二条 公司当年存在募集资金使用的,应当在进行年度审计的同时,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实际投资项目、实际投资金额、实际投入时间和项目完工程
度等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核,并对董事会出具的专项报告是否已经按照
本制度及相关格式指引编制以及是否如实反映了年度募集资金实际存放、管理与
使用情况进行合理鉴证,提出鉴证结论。公司应当在年度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
使用情况专项报告中披露鉴证结论。
  鉴证结论为“保留结论”、“否定结论”或者“无法提出结论”的,公司
董事会应当就鉴证报告中注册会计师提出该结论的理由进行分析,提出整改措施
并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第三十三条 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现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
管理和使用情况存在异常的,应当及时开展现场核查,并及时向本所报告。保荐
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至少每半年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
进行一次现场核查。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对公
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公司应当在年度募集
资金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中披露专项核查结论。
  公司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保留结论”、
“否定结论”或者“无法提出结论”鉴证结论的,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还
应当在其核查报告中认真分析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上述鉴证结论的原因,并提出明
确的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现公司、商业银行未按约定履行三方协议的,
或者在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重大违规情形或者重
大风险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会审议批准通过,并取代原募集资金管理
制度。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相抵触,则按有关法律、法规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相关股票:
好投资评级:
好价格评级:
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星宸科技行业内竞争力的护城河良好,盈利能力优秀,营收成长性较差,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股价偏高。 更多>>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如该文标记为算法生成,算法公示请见 网信算备310104345710301240019号。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