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油工程: 海油工程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办法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9-04 19:06: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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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石油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办法
      证券简称:海油工程
       证券代码:600583
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二○二五年九月四日
二○○八年二月十八日公司二○○八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实施
二○一三年三月十一日公司二○一三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修改
二○一三年九月十六日公司二○一三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修改
二○二二年五月二十日公司二○二一年度股东大会批准修改
二○二五年九月四日公司二○二五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修改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募集资金存储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第四章   募集资金投向变更
第五章   募集资金使用管理与监督
第六章   附则
        海洋石油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募集资金
使用效益,最大限度地保障投资者的利益,根据《公司法》《证
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
注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监管规则适用
指引——发行类第 7 号》《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上
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海
洋石油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和要求,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募集资金管理是指对通过发行股票或
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
金进行管理,不包括为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进行管理。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建立并完善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使
用、改变用途、监督和责任追究的内部控制制度,明确募集资金
使用的申请、分级审批权限、决策程序、风险控制措施及信息披
露要求,规范使用募集资金。
  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存储、使用和管理的内部控制制度及时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披露。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
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有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披露募集资
金的使用情况。
     第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
规范使用募集资金,确保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操控公司擅自
或者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六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不得占用
公司募集资金,不得利用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公司发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占用募集资金
的,应当及时要求归还,并披露占用发生的原因、对公司的影响、
清偿整改方案及整改进展情况。
     第七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简称“募投项目”)实施主体
财务部门应当对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设立台账,详细记录募集资
金的支出情况和募集资金项目的投入情况。公司财务管理部负责
对募集资金的使用、管理进行指导和职能监督,组织信息披露工
作。
     第八条   公司审计部应当至少每半年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
使用情况检查一次,并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检查结果。
     公司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违规情形、重大
风险或者内部审计机构没有按前款规定提交检查结果报告的,应
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报告后及时向上海证券
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第二章   募集资金存储
  第九条    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
专项账户(简称“募集资金专户”)集中管理和使用。
  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公司应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
资金的商业银行(简称“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
监管协议。该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
放金额;
  (三)商业银行应当每月向公司提供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
单,并抄送保荐机构;
  (四)公司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的
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
净额(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百分之二十的,公司应当及时通
知保荐机构;
  (五)保荐机构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募集资金专户
资料;
  (六)保荐机构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
保荐机构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七)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的违约责任;
  (八)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出具对账单,以及存
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
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户。相关协议签
订后,公司可以使用募集资金。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
金或用作其他用途。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
集资金专户。超募资金也应当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公司应当在上述协议签订后两个交易日内报上海证券交易
所备案并公告。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
之日起两周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在新的协议签订后
两个交易日内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募集资金投资境外项目的,除符合本条第一款规定外,公司
及保荐机构还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投资于境外项目的募集资
金的安全性和使用规范性,并在《公司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实
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简称“《募集资金专项报告》”)中披
露相关具体措施和实际效果。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第十条   募集资金应当专款专用,使用募集资金应当符合国
家产业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践行可持续发展理念,履行社会责
任,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有利于增强公司竞争能力和创新
能力。公司使用募集资金不得有如下行为:
  (一)除金融类企业外,募集资金用于持有财务性投资,直
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二)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
用途;
  (三)将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等关联人使用,为关联人利用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提供
便利;
  (四)违反募集资金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十一条   募投项目预计无法在原定期限内完成,公司拟延
期实施的,应当及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应当发表明确
意见。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未按期完成的具体原因,说明募集资金
目前的存放和在账情况、是否存在影响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推
进的情形、预计完成的时间及分期投资计划、保障延期后按期完
成的措施等情况。
  募投项目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对该项目的可
行性、预计收益等重新进行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
  (一)募投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募集资金到账后,募投项目搁置时间超过一年的;
  (三)超过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
额未达到相关计划金额百分之五十的;
  (四)募投项目出现其他异常情形的。
  公司存在前款规定情形的,应当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
项目的进展情况、出现异常的原因,需要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
的,应当同时披露调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涉及改变募集资
金投资项目的,适用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相关审议程序。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公司募
投项目重新论证的具体情况。
  第十二条   公司将募集资金用作以下事项时,应当经董事会
审议通过,并由保荐机构发表明确意见后及时披露:
  (一)以募集资金置换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
  (二)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三)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四)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五)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回购本公司股份并
依法注销。
  公司存在前款第(四)项和第(五)项规定情形的,还应当
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相关事项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等的,还应当
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则的有关规定履行审
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三条   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募集资金
到位后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的,应当在募集资金转入募集资
金专户后六个月内实施。
  募投项目实施过程中,原则上应当以募集资金直接支付,在
支付人员薪酬、购买境外产品设备等事项中以募集资金直接支付
确有困难的,可以在以自筹资金支付后六个月内实施置换。
  第十四条   公司可以对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现金管理应当通过募集资金专户或者公开披露的产品专用结算
账户实施。通过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实施现金管理的,该账户不得
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实施现金管理不得影响募集
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现金管理产品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属于结构性存款、大额存单等安全性高的产品,不得
为非保本型。
  (二)流动性好,产品期限不超过十二个月;
  (三)现金管理产品不得质押。
  第一款规定的现金管理产品到期募集资金按期收回并公告
后,公司才可在授权的期限和额度内再次开展现金管理。公司开
立或者注销投资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应当及时公告。
  第十五条   公司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
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两个交易日内及时披露下列信息: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
金额、募集资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现金管理的额度及期限,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
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四)现金管理产品的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范围及安全性;
  (五)保荐机构出具的意见。
  公司应当在出现产品发行主体财务状况恶化、所投资的产品
面临亏损等可能会损害上市公司和投资者利益的情形时,及时披
露风险提示性公告,并说明公司为确保资金安全采取的风险控制
措施。
  第十六条    公司以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临时用于补充流动
资金,应符合如下要求: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
计划的正常进行;
  (二)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不得通过直
接或者间接安排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者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
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
  (三)单次临时补充流动资金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四)已归还已到期的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
金(如适用);
  (五)应当通过募集资金专户实施。
  公司以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临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额度、
期限等事项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经审计委员会、保荐机构
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在两个交易日内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应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
资金专户,并在资金全部归还后两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
所并公告。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根据公司的发展规划及实际生产经营
需求,妥善安排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部分
(简称“超募资金”)的使用计划。超募资金应当用于在建项目及
新项目、回购本公司股份并依法注销。公司应当至迟于同一批次
的募投项目整体结项时明确超募资金的具体使用计划,并按计划
投入使用。
  第十八条   公司使用超募资金应当由董事会依法作出决议,
保荐机构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并提交股东会审议,公司应当及时、
充分披露使用超募资金的必要性和合理性等相关信息。公司使用
超募资金投资在建项目及新项目的,还应当充分披露相关项目的
建设方案、投资周期、回报率等信息。
  第十九条   公司确有必要使用暂时闲置的超募资金进行现
金管理或者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说明必要性和合理性。公
司将暂时闲置的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或者临时补充流动资金
的,额度、期限等事项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应当发
表明确意见,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二十条   单个募投项目完成后,公司将该项目节余募集资
金(包括利息收入)用于其他募投项目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
过,且经审计委员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后方可使用。
公司应在董事会会议后两个交易日内公告。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 100 万或低于该项目募
集资金承诺投资额 5%的,可以免于履行前款程序,其使用情况
应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公司单个募投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用于非募
投项目(包括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参照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履
行相应程序及披露义务。
  第二十一条   募投项目全部完成后,公司使用节余募集资金
(包括利息收入)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且经保荐机构发表明
确意见。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后及时公告。节余募集资金(包
括利息收入)占募集资金净额 10%以上的,还应当经股东会审议
通过。公司应在董事会会议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
并公告。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 500 万或者低于募集资
金净额 5%的,可以免于履行前款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在最近一
期定期报告中披露。
          第四章   募集资金投向变更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审慎使用募集资金,按照招股说明书
或者其他公开发行募集文件所列用途使用,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第二十三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应当由董事会依法作出决议,保荐机构发表明确意见,并提交股
东会审议,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一)取消或者终止原募集资金项目,实施新项目或者永久
补充流动资金;
  (二)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
  (三)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
  (四)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存在前款第(一)项规定情形的,保荐机构应当结合前
期披露的募集资金相关文件,具体说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发生变
化的主要原因及前期中介机构意见的合理性。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在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之间进行
变更,或者仅涉及变更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变更,不视为改变募
集资金用途。相关变更应当由董事会作出决议,无需履行股东会
审议程序,保荐机构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
信息。
  公司将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将暂时闲置的募
集资金临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将暂时闲置的超募资金进行现金
管理或者临时补充流动资金,超过董事会审议程序确定的额度、
期限等事项,情节严重的,视为擅自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二十四条   变更后的募投项目应投资于主营业务。
  公司应当科学、审慎地进行新募投项目的可行性分析,确信
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有效防范投资风险,
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五条   公司拟变更募投项目的,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
议后两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以下内容:
  (一)原募投项目基本情况及变更的具体原因;
  (二)新募投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和风险提示;
  (三)新募投项目的投资计划;
  (四)新募投项目已经取得或尚待有关部门审批的说明(如
适用);
  (五)保荐机构对变更募投项目的意见;
  (六)变更募投项目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的说明;
  (七)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新募投项目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的,还应当
参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则的有关规定履行审
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六条   公司变更募投项目用于收购控股股东或实际
控制人资产(包括权益)的,应当确保在收购后能够有效避免同
业竞争及减少关联交易。
  第二十七条   公司拟将募投项目对外转让或者置换的(募投
项目在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中已全部对外转让或者置换的情
形除外),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两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
交易所并公告以下内容:
  (一)对外转让或置换募投项目的具体原因;
  (二)已使用募集资金投资该项目的金额;
  (三)该项目完工程度和实现效益;
  (四)换入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和风险提示(如
适用);
  (五)转让或置换的定价依据及相关收益;
  (六)保荐机构对转让或置换募投项目的意见;
  (七)转让或置换募投项目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的说明;
  (八)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五章    募集资金使用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持续关注募集资金存放、管理
和使用情况,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并真
实、准确、完整地进行披露,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
目的进展情况,编制《公司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实际使用情况
的专项报告》并披露。《募集资金专项报告》应当包括募集资金
的基本情况和募集资金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募集资金投资项
目实际投资进度与投资计划存在差异的,公司应当解释具体原因。
  《募集资金专项报告》应经董事会和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
并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两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
并公告。年度审计时,公司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
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并于披露年度报告时在上海证券交
易所网站披露。
  第二十九条   保荐机构应当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
理办法》的规定,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管理和使用进行持续
督导,持续督导中发现异常情况的,应当及时开展现场核查。保
荐机构应当至少每半年度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管理和使用情
况进行一次现场核查。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机构应当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
放、管理和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披露。
     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年度审计时,应当对公司募集资金存放、
管理和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公司董事会应在《募集资金专项报告》
中披露保荐机构专项核查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鉴证报告的结论
性意见。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
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本
办法需进行修订时,由公司董事会提出修正案,并提请股东会批
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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