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德恒(济南)律师事务所
关于尤洛卡精准信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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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
德恒JN20250904号
致:尤洛卡精准信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济南)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作为尤洛卡精准信息工
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受公司委托,指派陶小
利律师、董慧利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
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现行
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尤洛卡精准信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尤洛卡精准信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
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对本次股东会进行见证,
并出具法律意见。
在本法律意见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现场会
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股东
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
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
作任何其他目的。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
所律师对本次股东会的相关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发表法律意见如
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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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公司于2025年8月18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2025年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提请召开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
公 司 于 2025 年 8 月 19 日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信 息 披 露 网 站 巨 潮 资 讯
(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关于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
知》(公告编号:2025-032)。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
审议议案、出席对象、会议登记办法及参加网络投票的操作程序等事项。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2025年9月4日下午14:30在山东省泰安市高新区凤祥
路以西规划支路以北,尤洛卡国家地方联合工程研究中心二楼会议室如期召开。
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及其他事项与召开本次股东会公告一致。
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
间为2025年9月4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
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9月4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
间。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
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经查验,出席公司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231人,所持(代表)
有表决权股份数为204,254,16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7043%。其中,
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6人,所持(代表)有表决权股
份数为200,431,41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1858%,均持有出席本次股
东会的合法证明;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与表决的股东共计225人,所持(代表)
有表决权股份数为3,822,74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5185%,由网络投票系统提
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公司董事长黄自伟先生主持会议。公司董
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本次股东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列席本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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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
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议案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提案
进行了审议,审议议案如下:
本次股东会审议议案与召开本次股东会公告中列明的议案一致。除上述议案
外,无新提案提交本次股东会审议。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审议的上述议案的提案人、提案时间和方式、提
案内容均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对列入召开本次股东会公告的议案进行了审议,以现场记名投票
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进行表决。现场投票按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计票,
当场公布表决结果。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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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
本次股东会议案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表决结果:同意202,324,16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551%;
反对1,787,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8750%;弃权142,800股。其
中,中小投资者同意1,892,742股;中小投资者反对1,787,200股;中小投资者弃权
表决结果:同意202,353,66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695%;
反对1,816,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8895%;弃权83,700股。其
中,中小投资者同意1,922,242股;中小投资者反对1,816,800股;中小投资者弃权
表决结果:同意202,355,56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705%;
反对1,802,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8824%;弃权96,300股。其
中,中小投资者同意1,924,142股;中小投资者反对1,802,300股;中小投资者弃权
表决结果:同意202,352,96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692%;
反对1,800,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8814%;弃权100,900股。其
中,中小投资者同意1,921,542股;中小投资者反对1,800,300股;中小投资者弃权
表决结果:同意202,354,46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699%;
反对1,802,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8824%;弃权97,400股。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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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中小投资者同意1,923,042股;中小投资者反对1,802,300股;中小投资者弃权
表决结果:同意202,356,46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709%;
反对1,800,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8815%;弃权97,200股。其
中,中小投资者同意1,925,042股;中小投资者反对1,800,500股;中小投资者弃权
表决结果:同意202,361,06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732%;
反对1,800,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8815%;弃权92,600股。其
中,中小投资者同意1,929,642股;中小投资者反对1,800,500股;中小投资者弃权
表决结果:同意202,311,66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490%;
反对1,799,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8810%;弃权143,100股。其
中,中小投资者同意1,880,242股;中小投资者反对1,799,400股;中小投资者弃权
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以出席公司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包括授权委
托代表)和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所持表决权有效通过。本次股东会会议记录由出
席会议的董事等签字。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
《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
的规定。
五、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
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以及形成的会议决议均符合《公司法》《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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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的相关
规定,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三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署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