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137 证券简称:实益达 公告编号:2025-036
深圳市实益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一、会议召开情况
于召开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
(1)现场会议时间:2025年9月4日(星期四)下午15:00。
(2)网络投票时间:2025年9月4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
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9月4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9月4日9:15—15:00期
间的任意时间。
龙厂区会议室。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2.5528%。其中:
( 1 ) 出席 本 次股 东 会 现 场 会 议 的 股东 及 股东 代 表共 4 人 ,代 表 股份 数 量
(2)参加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324 人,代表股份数量 4,349,600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532%。
(3)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和参加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指除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及股东代表
共 326 人,代表股份数量 4,352,5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537%。
律师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唐永生律师、欧阳婧娴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以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了以下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44,249,83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53,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216%。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2,857,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5.6611%;反对 1,441,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3.1166%;弃权 53,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223%。
表决结果:同意 244,859,33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31,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129%。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3,467,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9.6646%;反对 853,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9.6071%;弃权 31,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5,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283%。
表决结果:同意 244,534,13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28,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6,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117%。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3,142,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2.1930%;反对 1,181,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7.1453%;弃权 28,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6,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617%。
表决结果:同意 244,275,23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257,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29,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46%。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2,883,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6.2447%;反对 1,212,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7.8507%;弃权 257,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 229,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9047%。
表决结果:同意 244,505,33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41,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4,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17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3,113,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1.5313%;反对 1,197,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7.5106%;弃权 41,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14,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581%。
表决结果:同意 244,530,93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32,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133%。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3,139,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2.1195%;反对 1,180,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7.1315%;弃权 32,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5,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490%。
表决结果:同意 244,790,63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104,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423%。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3,398,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8.0862%;反对 849,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9.5244%;弃权 104,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5,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894%。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唐永生律师、欧阳婧娴律师见证了本次股东会,并
出具法律意见,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现场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
以及本次会议的召集人的主体资格、本次会议的提案以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
《公司法》
《证券法》
《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本次会议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特此公告。
深圳市实益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