胜通能源: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胜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部分解除限售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9-04 17:0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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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胜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部分解除限售上市流通的核查
                      意见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元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胜通能源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胜通能源”或“公司”)持续督导的保荐机构,根据《证
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3 号——保荐业务》等有关规定,对胜通能源首次公
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部分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发表核查意
见如下: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份及上市后股本变动概况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情况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份前总股本为 90,000,000 股。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关于核准胜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
[2022]1333 号)核准,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胜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人民
币普通股股票上市的通知》(深证上[2022]884 号)同意,公司获准向社会公开
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30,000,000 股,自 2022 年 9 月 8 日起在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交易。本次发行后,公司总股本为 120,000,000 股。其中无限售条件流
通股为:3,000 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 25.00%,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为 9,000
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 75.00%。
       上市后股本变动情况
  公司于 2023 年 4 月 25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七
次会议,于 2023 年 5 月 19 日召开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
司〈2022 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的议案》,并于 2023 年 6 月 7
日实施了该方案,以公司 2022 年 12 月 31 日在中国登记结算公司深圳分公司登
记在册的总股本 120,000,000 股为基数,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转增 4
股,合计转增 48,000,000 股,转增后公司总股本增加至 168,000,000 股。
  公司于 2024 年 4 月 26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
十二次会议,于 2024 年 5 月 24 日召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2023 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的议案》,并于 2024 年 7
月 17 日实施了该方案,以公司 2023 年 12 月 31 日在中国登记结算公司深圳分公
司登记在册的总股本 168,000,000 股为基数,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转
增 2 股,合计转增 33,600,000 股,转增后公司总股本增加至 201,600,000 股。
  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24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二
次会议,于 2025 年 5 月 20 日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
司〈2024 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的议案》。并于 2025 年 6 月 5
日实施了该方案,以公司 2024 年 12 月 31 日在中国登记结算公司深圳分公司登
记在册的总股本 201,600,000 股为基数,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转增 4
股,合计转增 80,640,000 股,转增后公司总股本增加至 282,240,000 股。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公司总股本为 282,240,000 股,其中有限售条件流
通股为 211,68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 75.00%;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为
   二、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做出的各项承诺
  (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一魏吉胜、实际控制人之一张伟承诺:
  ①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于本次
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②本人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的发行价(如发生除权除息事项,则发行价作相应调整);
  ③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
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则本人持有
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如公司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
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发行价作相应调整;
  ④本人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在满足股份锁定承诺的
前提下,每年转让本人所持公司股份的比例不超过本人直接和间接所持公司股份
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⑤如关于股份锁定的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人同意适用
变更后的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要求;
  ⑥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事项,本人同意将所获增值收益归公司所有,并承担
相应的法律责任。
  (2)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魏红越承诺:
  ①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于本次
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②本人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的发行价(如发生除权除息事项,则发行价作相应调整);
  ③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
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则本人持有
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如公司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
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发行价作相应调整;
  ④如关于股份锁定的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人同意适用
变更后的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要求;
  ⑤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事项,本人同意将所获增值收益归公司所有,并承担
相应的法律责任。
  (3)公司股东龙口云轩投资中心(有限合伙)、龙口同益投资中心(有限合
伙)、龙口弦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龙口新耀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承诺:
  ①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合伙企业
于本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②本企业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的发行价(如发生除权除息事项,则发行价作相应调整);
  ③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
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则本企业持
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如公司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
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发行价作相应调整;
  ④如关于股份锁定的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企业同意适
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要求;
  ⑤如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事项,本企业同意将所获增值收益归公司所有,并
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姜忠全、王兆涛、姜晓、刘军、刘大
庆、张健、宋海贞承诺:
  ①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于本次
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②本人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的发行价(如发生除权除息事项,则发行价作相应调整);
  ③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
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则本人持有
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如公司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
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发行价作相应调整;
  ④本人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在满足股份锁定承诺的
前提下,每年转让本人所持公司股份的比例不超过本人直接和间接所持公司股份
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⑤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
  ⑥如关于股份锁定的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人同意适用
变更后的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要求;
  ⑦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事项,本人同意将所获增值收益归公司所有,并承担
相应的法律责任。
  (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魏吉胜、张伟、魏红越承诺:
  ①本人将严格遵守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和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在锁定期内
不减持所持公司股份。
  ②如本人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公司股份,则每年减持公司股份的数量不
超过上一年度末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且减持价格不低于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如发生除权除息事项,则发行价作相应调整)。
  ③本人在减持公司股份时将依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
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规定,严格遵守减持方式、减持比例、
减持价格等要求,履行全部报告及信息披露义务,保证减持公司股份的行为符合
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④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事项,本人同意将所获增值收益归公司所有,并承担
相应的法律责任。
  (2)公司股东龙口云轩投资中心(有限合伙)、龙口同益投资中心(有限合
伙)、龙口弦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龙口新耀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承诺:
  ①本企业将严格遵守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和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在锁定期
内不减持所持公司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如本企业拟减持公司股份,减持
价格将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如发生除权除息事项,则发行价
作相应调整)。
  ②本企业在减持公司股份时将依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
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规定,严格遵守减持方式、减持比例、
减持价格等要求,履行全部报告及信息披露义务,保证减持公司股份的行为符合
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③如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事项,则本企业同意将所获增值收益归公司所有,
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公司承诺:
  ①自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三年内,当《关于公司上市后三
年内稳定公司股价预案的议案》中规定的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成就时,本公
司将严格履行《关于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预案的议案》所规定的稳定
股价的相关义务;
  ②本公司在未来聘任新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前,将要求其签署《关于稳
定公司股价的承诺》,保证其履行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已作出的稳定股价承诺;
  ③如本公司未履行实施稳定股价措施的相关义务,本公司将接受以下约束措
施:A.在本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稳定股价措施
的具体原因并向本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B.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
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C.非因不可抗力而未履行稳定股价义务
致使投资者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2)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魏吉胜、张伟、魏红越承诺:
  ①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三年内,当《关于公司上市后三年
内稳定公司股价预案的议案》中规定的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成就时,本人将
严格履行《关于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预案的议案》所规定的稳定股价
的相关义务;
  ②在公司就稳定股价的具体方案召开的董事会/股东大会上,将对公司稳定
股价方案的相关决议投赞成票;
  ③如本人未履行实施稳定股价措施的相关义务,则公司有权从当年及以后年
度扣留本人应得现金分红并归公司所有,直至累计扣留金额与本人应履行增持股
票义务所需最低金额相等或本人采取相应的股价稳定措施并实施完毕。
  (3)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①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三年内,当《关于公司上市后三年
内稳定公司股价预案的议案》中规定的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成就时,本人将
严格履行《关于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预案的议案》所规定的稳定股价
的相关义务;
  ②在公司就稳定股价的具体方案召开的会议上,将对公司稳定股价方案的相
关决议投赞成票;
  ③如本人未履行实施稳定股价措施的相关义务,则公司有权从当年及以后年
度扣留本人应得薪酬并归公司所有,直至累计扣留金额与本人应履行增持股票义
务所需最低金额相等或本人采取相应的股价稳定措施并实施完毕;本人在任职期
间连续两次以上未履行稳定股价义务的,公司可依法定程序更换或解聘本人。
  (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魏吉胜、张伟、魏红越承诺:
  ①本人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也不采取其他任何
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②本人承诺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人对此做出的任
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如本人违反或不履行该等承诺,本人将履行解释和
道歉等相应义务;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损失的,本人同意依法承担相应补偿责任。
  (2)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①本人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
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②本人承诺对自身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③本人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本人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④本人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
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⑤如公司未来拟对本人实施股权激励,本人同意公司公布的股权激励的行权
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⑥本人承诺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人对此做出的任
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如本人违反或不履行该等承诺,本人将履行解释和
道歉等相应义务;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损失的,本人同意依法承担相应补偿责任。
  (1)公司承诺:
  《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发行人对其真实
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
大、实质影响的,本公司将于本公司对上述违法事实无异议或有权机关认定存在
上述违法事实之日起 10 个交易日内,启动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工作,
回购价格为发行价格(发生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情况
的,发行价格作相应调整)加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如《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
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2)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魏吉胜、张伟、魏红越承诺:
  《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人对其真实
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
大、实质影响的,本人将督促公司依法回购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如《招
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
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人对其真实
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
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具体的赔偿标准、赔偿主体范围、赔偿金额等以最终确定的
赔偿方案为准。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
  (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魏吉胜、张伟、魏红越承诺:
  ①本人将尽最大努力避免与公司及其子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对于不可避免
的关联交易事项,保证遵循市场交易的公平原则与公司及其子公司发生交易,并
依法签订书面协议。
  ②本人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将切实履行关联交易表决时的回避程序;严
格遵守公司关联交易的决策制度,保证不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影响谋求不当利益,
不损害公司以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③本人将严格和善意地履行与公司及其子公司签订的各种关联交易协议,不
向公司及其子公司谋求任何超出协议规定的利益或收益。
  ④本人承诺不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者其他方式占用公司及其子公
司的资金和资产,也不要求公司及其子公司为本人及本人关联方提供违规担保。
  ⑤本人将促使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上述承诺,如因本人或本人控制的其
他企业违反上述承诺而导致公司或其他股东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损失,
并配合妥善处理后续事宜。
  ⑥在本人作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期间,本承诺持续有效。
  (2)公司股东龙口云轩投资中心(有限合伙)、龙口同益投资中心(有限合
伙)、龙口弦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龙口新耀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承诺:
  ①本企业将尽最大努力避免与公司及其子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对于不可避
免的关联交易事项,保证遵循市场交易的公平原则与公司及其子公司发生交易,
并依法签订书面协议。
  ②本企业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将切实履行关联交易表决时的回避程序;
严格遵守公司关联交易的决策制度,保证不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影响谋求不当利
益,不损害公司以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③本企业将严格和善意地履行与公司及其子公司签订的各种关联交易协议,
不向公司及其子公司谋求任何超出协议规定的利益或收益。
  ④本企业承诺不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者其他方式占用公司及其子
公司的资金和资产,也不要求公司及其子公司为本企业及本企业关联方提供违规
担保。
  ⑤本企业将促使本企业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上述承诺,如因本企业或本企业
控制的其他企业违反上述承诺而导致公司或其他股东遭受损失的,本企业将依法
赔偿损失,并配合妥善处理后续事宜。
  ⑥本企业作为公司股东期间,本承诺持续有效。
  (3)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①本人将尽最大努力避免与公司及其子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对于不可避免
的关联交易事项,保证遵循市场交易的公平原则与公司及其子公司发生交易并依
法签订书面协议。
  ②本人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将切实履行关联交易表决时的回避程序;严
格遵守公司关联交易的决策制度,保证不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影响谋求不当利益,
不损害公司以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③本人将严格和善意地履行与公司及其子公司签订的各种关联交易协议,不
向公司及其子公司谋求任何超出协议规定的利益或收益。
  ④本人承诺不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者其他方式占用公司及其子公
司的资金和资产,也不要求公司及其子公司为本人及本人关联方提供违规担保。
  ⑤本人将促使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上述承诺,如因本人或本人控制的其
他企业违反上述承诺而导致公司或其他股东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损失,
并配合妥善处理后续事宜。
  ⑥在本人作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承诺持续有效。
  (1)公司承诺:
  ①本公司将严格履行本公司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过程中作出的所有
公开承诺,积极接受社会监督。
  ②如本公司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因相关法律法规、政
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公司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
本公司将采取以下措施:A.及时、充分披露承诺事项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
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B.及时提出合法、合理、有效的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尽
可能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C.如违反相关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依
法向投资者进行赔偿。
  ③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公司无法控
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本公司承诺事项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本公
司将采取以下措施:A.及时、充分披露承诺事项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
履行的具体原因;B.及时提出合法、合理、有效的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尽可
能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2)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魏吉胜、张伟、魏红越承诺:
  ①本人将严格履行本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过程中作出的所有
公开承诺,积极接受社会监督。
  ②如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
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人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本人
将采取以下措施:A.通过公司及时、充分披露承诺事项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
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B.及时提出合法、合理、有效的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
尽可能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C.本人违反承诺所获得的收益归公司所有,因此给
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向公司或投资者进行赔偿。
  ③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人无法控制
的客观原因,导致本人承诺事项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本人将采
取以下措施:A.及时、充分披露承诺事项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
具体原因;B.及时提出合法、合理、有效的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尽可能保护
投资者合法权益。
  (3)公司股东龙口云轩投资中心(有限合伙)、龙口同益投资中心(有限合
伙)、龙口弦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龙口新耀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承诺:
  ①本企业将严格履行本企业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过程中作出的
所有公开承诺,积极接受社会监督。
  ②如本企业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因相关法律法规、政
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企业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
本企业将采取以下措施:A.通过公司及时、充分披露承诺事项未能履行、无法履
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B.及时提出合法、合理、有效的补充承诺或替代
承诺,尽可能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C.本企业违反承诺所获得的收益归公司所有,
因此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向公司或投资者进行赔偿;D.同意公司
就本企业违反承诺的行为对本企业实施调减或停发薪酬或津贴。
  ③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企业无法控
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本企业承诺事项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本企
业将采取以下措施:A.及时、充分披露承诺事项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
履行的具体原因;B.及时提出合法、合理、有效的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尽可
能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4)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①本人将严格履行本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过程中作出的所有
公开承诺,积极接受社会监督。
  ②如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
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人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本人
将采取以下措施:A.通过公司及时、充分披露承诺事项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
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B.及时提出合法、合理、有效的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
尽可能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C.本人违反承诺所获得的收益归公司所有,因此给
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向公司或投资者进行赔偿;D.同意公司就本人
违反承诺的行为对本人实施调减或停发薪酬或津贴。
  ③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人无法控制
的客观原因,导致本人承诺事项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本人将采
取以下措施:A.及时、充分披露承诺事项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
具体原因;B.及时提出合法、合理、有效的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尽可能保护
投资者合法权益。
  公司实际控制人魏吉胜、张伟、魏红越承诺:
  如有关主管部门认定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存在未缴、漏缴或少缴社会保险和
住房公积金的情况,需要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补缴、支付罚款、滞纳金等款项的,
或因社保、住房公积金缴纳事宜与员工发生纠纷,造成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经济
损失的,本人将全额承担因此而需支付的所有补缴款项、罚款、滞纳金及其他相
关支出,保证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因此遭受任何损失。如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
公司有权扣减本人从公司所获分配的现金分红用于承担前述补缴和赔偿责任。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严格履行了上述承诺,
不存在违背相关承诺的情形,不存在相关承诺未履行影响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
情况。
  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公司对
上述股东不存在违规担保的情形。
  三、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安排
                        所持限售股份总数            本次解除限售数
序号          股东全称                                           备注
                           (股)               量(股)
           合计              211,680,000       211,680,000   -
     注 1: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份不存在质押、冻结的情形。
     注 2:魏吉胜先生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现任公司董事;张伟先生为公司实际
控制人,现任公司董事长;魏红越女士系魏吉胜之女;魏红越女士与张伟先生系夫妻关系;
龙口云轩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龙口同益投资中心(有限合伙)、龙口弦诚投资中心(有限
合伙)、龙口新耀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四个合伙企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均为魏吉胜先生;
公司其余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分别通过龙口云轩投资中心(有限合伙)、龙口同益投资中心
(有限合伙)、龙口弦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龙口新耀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四个合伙企
业间接持有公司股份。
况,督促相关股东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作出的相关
承诺,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对于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个人对其间接持有的
股份作出限售承诺的,公司将监督相关人员在出售股份时严格遵守承诺,并及时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本次解除限售前后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本次股份解除限售及上市流通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化情况如下表所示:
            本次变动前                   本次变动股份                      本次变动后
股份性
 质
       数量(股)          比例       增加(股)         减少(股)         数量(股)         比例
一、 有
限售 条   211,680,000   75.00%    114,364,321   211,680,000   114,364,321   40.52%
件股份
其中 :
首发 前   211,680,000   75.00%              0   211,680,000             0         0
限售股
高管 锁
定股
二、 无
限售 条    70,560,000   25.00%     97,315,679             0   167,875,679   59.48%
件股份
三、 总
股本
  注:本次解除限售后的股本结构情况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最终
办理结果为准。
   五、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胜通能源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部分解除限售
并上市流通事项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本
次限售股份解除数量、上市流通时间符合法律法规、有关规则和股东承诺的要求;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均严格履行了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A 股)股票并上市时所作出的承诺,公司与本次解禁相关的信息披露
真实、准确、完整。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限售股份解禁上市流通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胜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部分解除限售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丁维立         王 凯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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