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第一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第一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引言)
上海第一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
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于 2025 年 9 月 4 日在上海市徐汇区小木桥路
师、路遥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会议,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
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议案,以及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发表法
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 修订)》
(以下简称“《公
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 修订)》
(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2025 年 5 月修订)》(以下简称
“《自律监管指引 1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第一医
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而出具。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本所
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材料,所
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
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
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议
案,以及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意见如下:
(正文)
一、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了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并于 2025
年 8 月 20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以公告
形式刊登了《上海第一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
决议公告》及《上海第一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二次
临时股东会的通知》,决定于 2025 年 9 月 4 日召开本次股东会。
开的时间、会议地点、会议议程、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表
决方式等事项。本次股东会已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了
各股东。
东会规则》《自律监管指引 1 号》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区小木桥路 681 号 20 楼第三会议室举行。
台的投票时间为 2025 年 9 月 4 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
年 9 月 4 日的 9:15-15:00。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
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按照《自律监管指引 1 号》等
有关规定执行。
法》《股东会规则》《自律监管指引 1 号》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以及《公司章程》、本次股东会通知的规定。
三、 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相关材料,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2 人,
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100,854,23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聘请的律师。
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 141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员的资格合法有效,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自律监管指引
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
证其身份,本所律师无法对参加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确认。
四、 本次股东会的议案
的议案》;(2)《关于续聘内部控制审计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议通过并公告。
案提出。
方式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 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表决结果,并公布了表决结果。
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二分之一以上通过,并均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进行了单独计票。
《股东会规则》
《自律监管指引 1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结论)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
资格、股东会的提案,以及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
东会规则》《自律监管指引 1 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本次股东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于 2025 年 9 月 4 日签署,正本四份,无副本。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