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中成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本次交易前十二个月内购买、出售
资产情况的核查意见
中成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市公司”)拟发行股份购买中国
技术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技进出口”)持有的中技江苏清洁能源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标的公司”)100%股权并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本次
重组”)。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就上市公司本次交易前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公司十二个月内连续对
同一或者相关资产进行购买、出售的,以其累计数分别计算相应数额。已按照本办法的
规定编制并披露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的资产交易行为,无须纳入累计计算的范围。中国
证监会对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的累计期限和范围另有规定的,从
其规定。交易标的资产属于同一交易方所有或者控制,或者属于相同或者相近的业务范
围,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下,可以认定为同一或者相关资产。”
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认为:上市公司在本次交易前十二个月内未发生《上市公司
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与本次交易相关的重大购买、出售资产的交易行为,不
存在需纳入本次交易的累计计算范围的情况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成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本次交易
前十二个月内购买、出售资产情况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财务顾问主办人:
王文峰 冯学智 燕天
杨哲 王飞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