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成股份: 中成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四十三条及第四十四条规定的说明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9-04 00:1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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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成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第四十三条及第四十四条规定的说明
  中成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市公司”)拟
发行股份购买中国技术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中技江苏清洁能
源有限公司 100%股权并同步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
  经认真对照《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进行审慎判断,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交易符合相关具体规定,具
体如下:
  (一)本次交易上市公司拟购买资产为中国技术进出口集团有限
公司持有的中技江苏清洁能源有限公司 100%股权,不涉及环境保护、
土地管理、外商投资、对外投资等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的审批手续,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反垄断相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
  (二)本次交易完成后,不会导致公司不符合股票上市条件。
  (三)本次交易中,标的资产的交易价格以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资
格的评估机构出具的、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的评估结果为依
据,经交易各方协商确定。本次交易所涉及标的资产定价方式合理,
交易价格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四)本次交易所涉及的资产权属清晰,资产过户或者转移不存
在法律障碍。本次交易完成后,中技江苏清洁能源有限公司的债权债
务仍由其自身承担,不涉及债权债务处理。
  (五)本次交易有利于上市公司增强持续经营能力,不存在可能
导致上市公司重组后主要资产为现金或者无具体经营业务的情形。
  (六)本次交易有利于上市公司在业务、资产、财务、人员、机
构等方面与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保持独立,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上
市公司独立性的相关规定。
  (七)本次交易有利于上市公司保持健全的法人治理结构。
  公司董事会对本次重组是否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
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进行了审慎分析,董事会认为本次重组符合第
四十三条的规定,具体如下:
  (一)公司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标准无保
留意见审计报告;
  (二)公司及其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因涉嫌犯罪正被
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
  (三)本次交易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公司董事会对本次重组是否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
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进行了审慎分析,董事会认为本次重组符合第
四十四条的规定,具体如下:
  (一)本次交易有利于提高公司资产质量、增强持续经营能力,
不会导致公司财务状况发生重大不利变化,不会导致新增重大不利影
响的同业竞争及严重影响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发行股份所购买的资产为权属清晰的经营性资产,在
相关法律程序和先决条件得到满足的情形下,本次交易预计能在约定
期限内办理完毕权属转移手续;
(三)本次交易所购买资产与公司现有主营业务具有协同效应;
(四)本次交易不涉及公司分期发行股份支付购买资产对价。
特此说明。
             中成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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