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黄河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管理制度
(2025 年 9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兰州黄河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
公司”或“公司”)投资行为,降低投资风险,提高投资收益,
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及《兰州黄河企业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
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投资,视同上市公司的行为,
适用本制度相关规定。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的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以货币资金出资,
或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
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的投资行为,仅指公司的长期股权投
资,不包括委托理财、证券投资等。公司通过收购、置换、出售
或其他方式导致公司对外投资的资产增加或减少的行为也适用
于本制度。
上述对外投资不包含公司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
售产品、商品等与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处置行为。上述对外投
资中,公司管理制度另有专门规定的(如证券投资管理制度等),
按照该等专门管理制度执行;除前述外,公司对外投资应遵照本
制度执行。本制度所指“交易”特指对外投资事项。
第四条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重大技术改造、基本建设、土
地、固定资产投资等事项参照适用本制度。
第五条 公司投资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二)符合公司发展战略;
(三)以经济效益为中心,合理配置企业资源,促进要素优
化组合;
(四)各部门分工合作,相互配合、相互监督;
(五)维护公司、股东合法权益原则。
第二章 投资决策及程序
第六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总裁为投资的决策机构或人
员,各自在其权限范围内行使投资决策权。
第七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
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
审,并报股东会批准。
公司发生的交易达到《股票上市规则》确定的标准之一的,
应当及时披露。
第八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对外投资事项需提交股东会审
批决定: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的 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
以较高者为准;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该交易
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
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
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
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
额超过 500 万元;
(五)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六)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
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公司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与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交易,应当
按照累计计算原则,适用本项规定。
第九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对外投资事项需提交董事会审
批决定: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的 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
以较高者为准;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该交易
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
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
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
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
额超过 100 万元;
(五)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六)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
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标准按照《股票上市规则》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未达到董事会、股东会审议标准的对外投资由公司
总裁审批决定。
第十一条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投资,除遵守本制度的
规定外,还应遵循《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的有关规定。
第十二条 公司总裁为对外投资实施的主要负责人,负责对
投资项目的具体实施,及时向董事会汇报投资进展情况。
第十三条 投资管理部是公司对外投资的管理机构:
(一)根据公司经营目标和发展规划编制并指导实施投资
计划;
(二)对投资项目的预选、策划、论证及实施进行管理与监
督;
(三)负责跟踪分析新增投资企业或项目的运行情况;
(四)与公司财务部共同参与投资项目终(中)止清算与交
接工作;
(五)向公司总裁、董事会汇报投资工作的进展;
(六)本制度规定的其他职能。
第十四条 公司财务部协助投资管理部开展投资工作,负责
对外投资项目进行效益评估,筹措资金,办理出资手续等。
第十五条 公司审计部负责公司投资项目合规性审核,必要
情况可以委托会计/法律服务中介机构对拟投资项目做投资前尽
职调查,规避相应的风险。
第十六条 公司证券部负责对外投资项目的协议、合同和重
要相关信息、进展情况等的信息披露。
第三章 对外投资的实施与管理
第十七条 公司对外投资项目,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投资单位或部门对拟投资项目进行调研,形成可行性
报告草案。对项目可行性作初步的、原则的分析和论证;
(二)可行性报告形成后报公司投资管理部初审;
(三)投资单位或部门于初审可行性报告的基础上编制正
式的可行性报告,可行性报告应包括如下内容:项目基本情况、
投资各方情况、投资收益预期、财务预算、风险与不确定性及其
对策等;
(四)可行性报告报公司投资管理部进行审核或论证后,根
据《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本制度对外投资权限规定的
审批流程报总裁、董事会、股东会审批;
(五)可行性报告获批准后,责成公司相关部门及人员与对
方签订合作协议和合作合同。
第十八条 对外投资项目一经确立,由投资管理部对项目实
施全过程进行监控。
第十九条 总裁监督投资管理部对项目的建设进度、资金投
入、使用效果、运作情况、收益情况进行必要的跟踪管理;分析
偏离的原因,提出解决的整改措施,并定期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第二十条 如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新情况,包括投资收回或
投资转让,投资管理部应在该等事实后及时向公司总裁汇报并通
知董事会秘书,总裁应立即会同有关专业人员和职能部门对此情
况进行讨论和分析,并报有权部门审批。
第二十一条 审计部按工作规定进行核查审计,负责对投资
项目的监督,并监督资产交接过程。
第四章 对外投资的收回及转让
第二十二条 出现或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可以收回对
外投资:
(一)按照被投资公司的《章程》规定,该投资项目经营期
满;
(二)由于投资项目经营不善,无法偿还到期债务,被依法
实施破产;
(三)由于发生不可抗力而使项目无法继续经营;
(四)合资或合作合同规定投资终止的其他情况出现或发
生时;
(五)公司认为有必要收回对外投资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 出现或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可以转让对
外投资:
(一)投资项目已经明显与公司经营方向相背离;
(二)投资项目出现连续亏损且扭亏无望、没有市场前景的;
(三)由于自身经营资金不足而急需补充资金时;
(四)公司认为有必要的其它情形。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所称“最近一期经审计”是指“至今不
超过 12 个月的最近一次审计”。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兰州黄河企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