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三态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关于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
(授予日)的核查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
《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以下
简称“《管理办法》”)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深圳
市三态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对《深圳市三态电子
商务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以下简称“《激励计划
(草案)》”或“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发表意见
如下:
》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具备《公司法》
《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
(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
瞒或致人重大误解之处。
董事、核心技术(业务)骨干以及公司董事会认为应当激励的其他员工,不包括
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
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 8.4.2 条的规定,不存在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
列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情形。
综上,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公司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
经成就。同意以 2025 年 9 月 2 日为首次授予日,同意以授予价格 4.67 元/股向
特此公告。
深圳市三态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二〇二五年九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