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睿科技: 上海锦天城(南京)律师事务所关于国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9-04 00:08:54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上海市锦天城(南京)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南京)律师事务所
                               关于国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347 号国金中心一期 27、28 楼
            电话:025-68515000                               传真:025-68516601
            邮编:210019
上海市锦天城(南京)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南京)律师事务所
          关于国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国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南京)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国睿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
次股东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
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
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
验证,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
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
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
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
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材料与正本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
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上市公
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
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
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
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上海市锦天城(南京)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的。公司于2025年8月19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m.cn)刊登了《国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
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会通知》)。《股东会通知》将本次股东会的
召开时间、地点、会议议题、出席会议人员、登记方法等予以公告,公告刊登的
日期距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日期已超过15日。公司董事会已列明本次股东会讨论
事项,并对议案内容进行了披露。
      根据《股东会通知》,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9 月 3 日 14 点 30 分在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359 号国睿大
厦 1 号楼 22 层 1 号会议室召开;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5 年 9 月 3 日,采用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
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
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
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的资格
的股份828,945,32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6.7504%。
      (1)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4名,代表公司有表决
权的股份793,275,915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3.8782%。经本所律师核查验证,出席
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均持有有效证明文件。
      (2)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供的数据,参加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会议。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资格符合《公
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
上海市锦天城(南京)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会的职权范围,
并且与《股东会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会未发生对《股东
会通知》所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也未发生股东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
事项进行了表决,监票人、计票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共同
对现场投票进行了监票和计票。
本次网络投票的投票总数的统计数。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由上海证券交易所股
东会网络投票系统汇总统计,并由其对真实性负责。
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别决议事项,由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
上通过。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对议案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上
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
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
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
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贰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相关股票:
好投资评级:
好价格评级:
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国睿科技行业内竞争力的护城河良好,盈利能力良好,营收成长性优秀,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股价偏高。 更多>>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如该文标记为算法生成,算法公示请见 网信算备310104345710301240019号。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