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勤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股票代码:603296 证券简称:华勤技术
华勤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会议资料
华勤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目 录
议案一:《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修订<华勤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相关议事规则
议案三:《关于公司发行境外上市股份(H 股)并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上市的议
议案四:《关于公司发行境外上市股份(H 股)并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上市方案
议案六:《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公司发行 H 股股票并上
议案九:《关于公司公开发行 H 股股票并于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主板上市决议有效
议案十:《关于公司聘请发行 H 股股票并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主板上市的审计机
议案十一:《关于制定公司于 H 股发行上市后适用的<华勤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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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十二:《关于制定公司于 H 股发行上市后适用的若干内部制度(草案)的议案》
议案十四:《关于投保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责任保险和招股说明书责任保险
议案十五:《关于部分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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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会议时间:2025 年 9 月 10 日上午 10:00
二、网络投票时间: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
的 投 票 时 间 为 股 东 大 会 召 开 当 日 的 交 易 时 间 段 , 即 9:15-9:25,9:30-11:30 ,
三、会议地点:上海市浦东新区绿科路 699 号华勤全球研发中心会议室
四、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邱文生先生
五、会议议程:
(一)工作人员核实参会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
(二)主持人宣布会议开始;
(三)主持人介绍到会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及列席会议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见证律师以及其他人员;
(四)主持人报告现场出席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人数及其代表的有表决权股份数量;
(五)主持人宣读会议须知;
(六)推选监票人和计票人;
(七)宣读并审议以下议案:
议案一:
《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修订<华勤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相关议
事规则的议案》
议案二:《关于制定、修订部分内部治理制度的议案》
议案三:《关于公司发行境外上市股份(H 股)并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上
市的议案》
议案四:《关于公司发行境外上市股份(H 股)并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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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方案的议案》
议案五:《关于公司转为境外募集股份并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议案》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公司发行 H 股股
议案六:
票并上市相关事宜的议案》
议案七:《关于公司公开发行 H 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计划的议案》
议案八:《关于公司公开发行 H 股股票前滚存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关于公司公开发行 H 股股票并于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主板上市决
议案九:
议有效期的议案》
《关于公司聘请发行 H 股股票并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主板上市的
议案十:
审计机构的议案》
议案十一:《关于制定公司于 H 股发行上市后适用的<华勤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草案)>及相关议事规则(草案)的议案》
《关于制定公司于 H 股发行上市后适用的若干内部制度(草案)的议
议案十二:
案》
议案十三:《关于确定公司董事角色的议案》
议案十四:《关于投保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责任保险和招股说明书责
任保险的议案》
议案十五:
《关于部分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八)股东及股东代表审议发言,并进行投票表决;
(九)休会,工作人员汇总统计现场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结果;
(十)复会,根据现场表决及网络表决情况宣读表决结果,并宣读股东大会决议;
(十一)见证律师宣读本次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十二)与会董事等人员签署会议相关文件;
(十三)主持人宣布会议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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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华勤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勤
技术”、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秩序和议事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和《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的有关规定,特制定大会须知如下:
一、公司董事会以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维持大会正常秩序和提高议事
效率为原则,认真履行《公司章程》等规定的职责,做好召集、召开股东大会的
各项工作。
二、出席本次大会的对象为股权登记日(2025 年 9 月 3 日)登记在册的股
东。股东参加股东大会依法享有发言权、表决权等权利,同时不得侵犯其他股东
的权益,不得扰乱大会的正常秩序。
三、会议登记时间为 2025 年 9 月 9 日上午 9:00-11:30、下午 13:30-17:30,
未登记现场参会股东请于 2025 年 9 月 10 日 10:00 前抵达大会指定地点并凭股东
账户卡或身份证原件等证件,待核准股东身份后方可进入会场。
四、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主持,董事会办公室具体负责大会会务工作。
五、会议期间,请各位股东和来宾保持会场安静,将手机调至于无声或振动
状态,同时请自觉维护公司商业秘密,未经允许严禁拍照或录音。
六、股东要求发言或就有关问题提出质询时,每位股东发言时间一般不超过
会议议题无关或将泄露公司商业秘密或可能损害公司、股东共同利益的质询,大
会主持人或其指定的有关人员有权拒绝回答。
七、大会投票表决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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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次会议由公司聘请的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列席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并
出具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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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一:
《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修订<华勤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及相关议事规则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提高经营管理效率,根据 2024 年 7 月 1 日起
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 年修订)》及 2025 年 3 月 28 日起实施的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5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
况,华勤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决定取消监事会,监事会的职
权由董事会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行使,《监事会议事规则》相应废止。此外,
结合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注销事项,公司拟对现行《公司章程》
及其附件《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进行修订。
详见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23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披露的《华勤技术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修订<公司章程>及相关议事规则的
公告》(公告编号:2025-074)及《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
规则》。
现提请公司股东大会逐项审议。
华勤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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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二:《关于制定、修订部分内部治理制度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根据 2024 年 7 月 1 日起实施的《公司法》及 2025 年 3 月 28 日起实施的《上
市公司章程指引(2025 年修订)
》及相关配套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拟对公
司现行内部治理制度进行修订,并制定部分制度,制定及修订后的有关制度详见
本议案附件:
上述制度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其中第 1 项为新制定制度,2-10 项为
修订后制度并取代现有该项制度,制定及修订后的制度详见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现提请公司股东大会逐项审议。
华勤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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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三:《关于公司发行境外上市股份(H 股)并在香港联合交易所
有限公司上市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为加快公司的国际化战略及海外业务发展,增强公司的境外融资能力,进一
步提高公司的综合竞争力,根据公司总体发展战略及运营需要,公司拟发行境外
上市股份(H 股)并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主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
上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
《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管理试行办法》
《香港联合交易所
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等规定,公司本次发行上市将在符合中国境内相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香港法律的要求和条件下进行,并需取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香港联交所和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等相关政府机构、监管机
构备案、批准和/或核准。
详见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23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披露的《华勤技术关于筹划发行 H 股股票并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上市的
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5-068)。
现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华勤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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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四:《关于公司发行境外上市股份(H 股)并在香港联合交易所
有限公司上市方案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公司拟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H 股)股票并申请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香港联交所”)主板上市交易。现逐项审议本次发行上市方案的各
项内容:
本次发行的 H 股股票拟在香港联交所主板挂牌上市。
本次发行的股票为在香港联交所主板挂牌上市的 H 股普通股,以人民币标
明面值,以外币认购,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内选择适当的时机和发行窗口完成本次发行
上市,具体发行及上市时间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或董事会授权的指定人士
根据国际资本市场状况、境内外监管部门审批、备案进展及其他相关情况决定。
本次发行方式为香港公开发售及国际配售新股。香港公开发售为向香港公众
投资者公开发售,国际配售则向符合投资者资格的国际机构投资者配售。
根据国际资本市场的惯例和情况,国际配售方式可包括(但不限于):(1)
依据美国 1933 年《证券法》及其修正案项下 144A 规则(或其他豁免)于美国
向合资格机构投资者(QIBs)进行的发售;和/或(2)依据美国 1933 年《证券
法》及其修正案项下 S 条例进行的美国境外发行;
(3)其他境外合格市场的发行。
具体发行方式将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或董事会授权的指定人士根据法
律规定、境内外监管机构批准或备案及国际资本市场情况等加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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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符合香港联交所及其他监管规定要求的最低发行比例、最低公众持股比例、
最低流通比例等规定或要求(或获豁免)的前提下,结合公司自身资金需求及未
来业务发展的资本需求确定发行规模,本次拟发行的 H 股股数不超过本次发行
后公司总股本的 8%(超额配售权行使前),并授予整体协调人不超过前述发行的
H 股股数 15%的超额配售权。最终发行规模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或董事会
授权的指定人士根据法律规定、境内外监管机构批准或备案及市场情况确定。
本次发行价格将在充分考虑公司现有股东利益、投资者接受能力、境内外资
本市场以及发行风险等情况下,按照国际惯例,通过市场认购情况、路演和簿记
结果,采用市场化定价方式,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或董事会授权的指定人
士和本次发行的整体协调人根据法律规定、监管机构批准或备案及市场情况共同
协商确定。
本次发行将在全球范围内进行发售,发行对象包括中国境外(为本次发行上
市之目的,包含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中国台湾地区及外
国)机构投资者、企业和自然人,以及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及其他符合监管规定
的投资者。
香港公开发售部分将根据接获认购者的有效申请数目而决定配发给认购者
的股份数目。配发基准可能根据认购者在香港公开发售部分有效申请的股份数目
而有所不同,但应严格按照《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
称《香港上市规则》)指定(或获豁免)、香港联交所《新上市申请人指南》及香
港联交所不时刊发的相关修订、更新及所的比例分摊。在适当的情况下,配发股
份亦可通过抽签方式进行,即部分认购者可能获配发比其他申请认购相同股份数
目的认购者较多的股份,而未获抽中的认购者可能不会获配发任何股份。香港公
开发售部分与国际配售的部分的比例将按照《香港上市规则》《新上市申请人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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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及香港联交所不时刊发的相关修订、更新及指引中规定的超额认购倍数以及
香港联交所可能授予的有关豁免而设定“回拨”机制(如适用)。
国际配售部分占本次发行的比例将根据香港公开发售部分比例(经回拨后,
如适用)来决定。国际配售部分的配售对象和配售额度将根据累计订单,充分考
虑各种因素决定,包括但不限于:投资者下单的总量、总体超额认购倍数、投资
者的质量、投资者的重要性和在过去交易中的表现、投资者下单的时间、订单的
额度大小、价格的敏感度、预路演的参与程度、对该投资者的后市行为的预计等。
在国际配售分配中,原则上将优先考虑基石投资者(如有)、战略投资者(如有)
和机构投资者。
在不允许就公司的股份提出要约或进行销售的任何国家或司法管辖区,本次
发行上市的有关公告不构成销售公司股份的要约或要约邀请,且公司也未诱使任
何人提出购买公司股份的要约。公司在正式发出招股说明书后,方可销售公司股
份或接受购买公司股份的要约(基石投资者及战略投资者(如有)除外)。
本次发行上市需聘请的专业中介机构包括但不限于保荐人、保荐人兼整体协
调人、承销团成员(包括整体协调人、全球协调人、账簿管理人、牵头经办人、
资本市场中介人等)、境内外律师、审计师、内控顾问、行业顾问、印刷商、合
规顾问、
(联席)公司秘书、商标律师或商标注册代理(如有)、背景调查和诉讼
查册机构、财经公关公司、路演公司、收款银行、H 股股份登记处及其他与本次
发行上市有关的中介机构,除公司股东大会直接聘请的中介机构外,由公司股东
大会授权董事会及/或董事会授权人士选聘本次发行上市需聘请的中介机构并与
其最终签署相关委托协议或合同。
现提请公司股东大会逐项审议。
华勤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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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五:
《关于公司转为境外募集股份并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为进一步深化公司全球化布局,加快海外业务发展,巩固行业地位,同时更
好地利用国际资本市场优势,优化资本结构和股东组成,拓展多元化融资渠道,
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核心竞争力,公司拟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H 股)股票并申
请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联交所”)主板挂牌上市交易(以
下简称“本次发行上市”)。
为完成本次发行上市,在取得本次发行上市的有关批准、备案后,公司将根
据 H 股招股说明书及 H 股国际配售招股文件所载条款及条件,在董事会、董事
会授权人士及/或其委托的承销商(或其代表)决定的日期,向符合相关条件的
境外投资者及依据中国相关法律法规有权进行境外证券投资的境内合格投资者
等发行或配售 H 股股票并在香港联交所主板上市交易。公司在本次发行上市后
转为境外募集股份并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成为 A 股和 H 股两地上市的公司。
现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华勤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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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六: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公司
发行 H 股股票并上市相关事宜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根据本次发行上市需要,拟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或其授权人士邱文
生先生(邱文生先生亦可转授权),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本次发行上市框架、
原则和决议有效期内,单独或共同代表公司全权处理与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所有
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外政府机关、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等的意见并结合市场环境及公司实际情况对
本次发行上市方案进行修改、完善和组织实施,包括但不限于:
(1)确定本次发行上市的具体发行规模、发行价格(包括币种、价格区间
和最终定价)、发行时间、发行方式、发行对象、股份配售方案、超额配售、募
集资金使用计划等具体事宜及其他与本次发行上市方案实施有关的事项;根据本
次发行上市方案批准发行新股;批准缴纳必要的上市相关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
首次上市费用;通过上市费用估算、发布正式通告、申请表格和与本次发行上市
相关的其他公告、通告或文件;
(2)在股东大会批准的募集资金用途范围内,根据本次发行上市申请核准
过程中政府部门、监管机构或证券交易所的相关意见、公司运营情况及实际需求
等情况对募集资金用途进行调整(包括但不限于调整及确定具体投向及使用计划、
对募集资金投向项目的取舍、顺序及投资金额作个别适当调整、确定募集资金项
目的投资计划进度、签署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运作过程中的重大合同、根据招
股说明书的披露确定超募资金的用途(如适用)等)。具体募集资金用途及投向
计划以公司H股招股说明书最终版的披露为准;
(3)起草、修改、签署、执行、完成须向相关的境内外政府机关、监管机
构(包括但不限于中国证监会、香港证监会、香港联交所、香港公司注册处、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香港中央结算公司及其他机构)提交的各项与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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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发行上市有关的申请、相关报告、材料、反馈回复及其他所有必要文件(包括
该等文件的任何过程稿)以及在上述文件上加盖公司公章(如需),办理审批、
登记、备案、核准、许可、同意以及注册招股说明书等手续(包括但不限于注册
非香港公司、有关商标及知识产权注册(如需)),签署、提交、执行、修改、
完成须向境内外有关政府、机构、组织、个人提交的所有必要文件,作出与本次
发行上市相关的声明、承诺、确认及/或授权,代表公司与中国证监会、香港证
监会、香港联交所及其它相关政府机关、监管机构进行沟通;并作出其认为与本
次发行上市有关的必须、恰当或合适的所有行为及事项;
(4)在其认为必要或适当的情况下起草、修改、批准、签署、递交、印刷、
派发及/或刊发招股说明书(包括中英文版本的申请版本、聆讯后资料集及最终
版本招股书)、整体协调人公告、红鲱鱼招股书、国际发售通函以及其他与申请、
招股及上市有关的通告、公告或其他文件;起草、修改、签署、执行、中止、终
止任何与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协议、合同、承诺、契据及函件,包括但不限于任
何保荐人兼整体协调人聘用协议、整体协调人聘用协议(如适用)、资本市场中
介人协议、承销协议、定价协议、顾问协议、保密协议、投资协议(包括基石投
资协议)、公司秘书委任协议、战略投资协议、股份过户协议、收款银行协议、
其他与本次发行上市事宜相关的中介协议(如境内外律师、行业顾问、印刷商、
公关公司、审计师、内控顾问等)、合同(包括但不限于董事(包括独立非执行
董事)服务合同、高级管理人员聘用协议)、关连/关联交易协议(包括确定相
关协议项下交易的年度上限金额)、豁免申请、招股文件或其他需要向保荐人、
中国证监会、香港证监会、香港联交所等出具的承诺、确认、授权以及任何与本
次发行上市有关的其他重要合同、协议、承诺、契据、函件文本或其他与本次发
行上市实施有关的文件等;批准联席保荐人代表公司向香港联交所申请上市申请
的档案号;批准盈利及现金流预测事宜;办理审批、登记、备案、核准、同意、
有关商标及知识产权注册(如需)以及注册招股说明书等手续;
(5)起草、修改、批准、签署、执行、中止及终止与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
公司须向保荐人出具的确认函,包括但不限于向保荐人就流动资金充足性作出确
认以及就M104表格(其他需提交信息)中载列的事项及公司其他事项提供必要
的确认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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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决定上市豁免事项并向香港联交所及香港证监会提出豁免申请,起草、
修改、批准、签署、递交相关豁免申请文件,并于招股说明书内披露有关内容;
(7)核证、通过和签署本次发行上市所需的电子表格、董事会决议、承诺
函、招股说明书验证笔记等备查文件及责任书;
(8)具体办理与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事务,包括但不限于:委任保荐人、
保荐人兼整体协调人、全球协调人、账簿管理人、牵头经办人、资本市场中介人、
承销商、境内外律师、商标律师、审计师、印刷商、行业顾问、内控顾问、合规
顾问、股份登记过户机构、收款银行、公司秘书、背景调查机构、诉讼查册机构、
商标律师或商标注册代理(如有)、财经公关公司、路演公司及其他与本次发行
上市有关的中介机构,并转授权经营管理层具体决定和执行委任上述中介机构之
事宜;负责与香港联交所沟通的授权代表、代表公司在香港接受送达的法律程序
文件的公司代理人及其他与本次发行上市事宜相关的中介机构;修改、定稿、申
请版本/聆讯后资料集/大量印刷/派发招股说明书以及发售通函;批准境内外申请
文件以及在上述文件上加盖公司公章;批准及确认与电子呈交系统有关的申请及
文件,授权相关中介机构提交相关信息,并接受香港联交所制定的关于电子呈交
系统的使用条款;向保荐人及/或中国证监会、香港证监会、香港联交所、香港
中央结算公司等监管机构出具承诺、确认以及授权;根据监管要求及市场惯例办
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责任保险及招股说明书责任保险购买相关事宜(如有,
包括但不限于确定保险公司,确定保险金额、保险费及其他保险条款,选择及聘
任保险经纪公司或其他中介机构,签署相关法律文件及处理与投保相关的其他事
项等,以及在今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责任险保险合同期满时或之前办理续保或
者重新投保相关事宜);授权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代表本公司向香港联交所
作出电子呈交系统(E-SubmissionSystem)登记申请的一切所需事宜并签署相关
所需文件(包括但不限于签署相关申请文件及其它相关文件、提交相关使用者资
料,及接受香港联交所制定的关于使用电子呈交系统的使用条款);向香港中央
结算有限公司申请中央结算及交收系统(CCASS)准入并递交和出具相关文件
及承诺、确认和授权;任命新任董事(如有);以及其他与本次发行上市实施有
关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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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起草、修改、签署公司与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服务合同、委任
书或类似文件以及在上述文件上加盖公司公章。
代表公司批准香港联交所上市申请表格即A1表格(以下简称“A1表格”)的形
式与内容,批准保荐人及保荐人境外律师适时向香港联交所及香港证监会提交
A1表格、招股说明书草稿及《香港上市规则》要求于提交A1表格时提交的其它
文件及信息,代表公司签署A1表格及所附承诺、声明和确认,并于提交A1表格
时:
(1)代表公司作出载列于A1表格中的相关承诺,并确认在未获得香港联交
所事先书面批准外,不会修改或撤回该承诺(如果香港联交所对A1表格作出修
改,则代表公司根据修改后的A1表格的要求作出相应的承诺):
(a)在公司任何证券于香港联交所主板上市期间的任何时间,公司一直遵
守并通知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其有义务一直遵守当时有效的《香港上市规则》
的全部规定,并确认公司在整个上市申请过程中已遵守并将继续遵守并已通知公
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其有义务在整个上市申请过程中遵守《香港上市规则》及指
引材料的所有适用规定;
(b)在整个上市申请过程中,递交或确保代表公司递交给香港联交所的信
息,在所有重大方面均真实、准确、完整,且不具有误导性或欺骗性;并谨此确
认A1表格中的所有信息以及随A1表格递交的所有文件,在所有重大方面均真实、
准确、完整,且不具有误导性或欺骗性;
(c)如果因情况出现任何变化,导致(1)在此呈交的A1表格或随A1表格
递交的上市文件稿本中载列的任何资料,或(2)在上市申请过程中递交给香港
联交所的任何信息,在任何重大方面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或存有误导性或欺
骗性,公司将尽快通知香港联交所;
(d)在证券交易开始前,向香港联交所呈交《香港上市规则》第9.11(37)
条要求的声明(《香港上市规则》监管表格F表格);
(e)按照《香港上市规则》第9.11(35)至9.11(39)条的规定在适当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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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文件;
(f)遵守香港联交所不时公布的刊发和通讯方面的程序及格式要求。
(2)就香港联交所代表公司向香港证监会存档的文件,批准公司在上市申
请表格中向香港联交所发出若干授权,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各项:
(a)根据《证券及期货(在证券市场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证券及期
货规则》)第5(1)条,公司须将上市申请的副本向香港证监会存档。根据《证
券及期货规则》第5(2)条,公司授权香港联交所,在公司将上市申请相关的文
件(包括但不限于A1表格)向香港联交所存档时,由香港联交所代表公司将所
有该等资料向香港联交所存档时同步向香港证监会存档;
(b)公司确认,香港联交所及香港证监会均可不受限制地查阅公司以及公
司的顾问及代理代表公司就上市申请呈交存档及提交的材料及文件,以及在此基
础上,当上述材料及文件呈交存档及提交时,香港联交所将被视为已履行上述代
表公司向香港证监会呈交该等材料及文件存档的责任;
(c)如公司证券得以在香港联交所上市,根据《证券及期货规则》第7(1)
及7(2)条,公司须将公司或其代表向公众或其证券持有人所作或所发出的若干
公告、陈述、通告或其他文件副本向香港证监会存档。根据《证券及期货规则》
第7(3)条,公司授权香港联交所,在公司将该等文件送交香港联交所时,由香
港联交所代表公司将所有该等文件向香港证监会存档;
(d)将上述所有文件送交香港联交所存档的方式,概由香港联交所不时指
定;及
(e)公司亦须承认,除非事先取得香港联交所书面批准,否则不得以任何
方式更改或撤回该等授权,而香港联交所有绝对酌情权决定是否给予有关批准。
另外,公司承诺将根据香港联交所的要求签署相关文件以促使香港联交所完成上
述授权。
在上述文件上加盖公司公章(如需),通过发布上市招股的通告及一切与上市招
股有关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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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批准、签署A1表格及其相关文件(包括但不限于相
关豁免申请函、随附附录、表格和清单)的形式和内容,其中包括代表公司向保
荐人、香港联交所或香港证监会的承诺、确认或授权,以及与A1表格相关的文
件,并对A1表格及其相关的文件作出任何适当的修改;批准、签署及核证招股
说明书验证笔记及责任书等文件;批准公司签署对保荐人就A1申请文件内容所
出具的背靠背确认函;授权保荐人就本次发行上市事宜向香港联交所及香港证监
会提交A1表格及其他与本次发行上市相关的文件以及授权保荐人代表公司与有
关监管机构就本次发行上市联络和沟通以及作出任何所需的行动(包括但不限于,
代表公司与香港联交所就其对于本次发行上市提出的问题与事项作出沟通);授
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因应《香港联交所上市规则》第3A.05条的规定向保荐人
提供该条项下上市发行人须向保荐人提供的协助,以便保荐人实行其职责。
外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修改的《公司章程》及其它公司治理文件,根据境内
外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变化情况、境内外有关监管机构的要求与建议及本
次发行上市实际情况对经本次董事会审议和经股东大会批准修改的《公司章程》
《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等公司治理文件进行调整和修改(包括
但不限于对前述文件文字、章节、条款、生效条件、注册资本等进行调整和修改);
在本次发行上市完成后对公司章程中有关股份公司注册资本、股权结构的条款作
出相应的修改;依据相关规定向公司登记机构、商务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政府部
门办理核准、变更登记、备案报告等事宜,办理申请公司股票在香港联交所挂牌
上市的有关事宜。
作出履行职责所需的必要授权。7.依据香港《公司条例》(香港法例第622章)
第16部向香港公司注册处申请注册为非香港公司,并且:
(1)在香港设立主要营业地址;
(2)批准和签署非香港公司注册事宜之有关表格及文件,并授权公司秘书
或其他相关中介安排递交该等表格及文件到香港公司注册处及香港商业登记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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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登记,并缴纳“非香港公司”注册费用及申请商业登记证费用;
(3)依据香港《公司条例》(香港法例第622章)及《香港上市规则》相关
规定,委任公司在香港接受向公司送达的法律程序文件及通知书的代表,并向该
代表作出履行职责所需的必要授权。
守和办理《香港上市规则》所要求的其他事宜。
大会审议通过的与本次发行上市相关的决议内容作出相应修改,但依据相关法律
法规和监管规则必须由股东大会审议的修改事项除外。
人士作出的与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所有行动、决定及签署和交付的所有相关文件。
有关的文件、向任何相关部门进行申请的权力以及采取其他必要行动的权力。
上述授权的有效期为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二十四个月,若公司已在该
有效期内取得境内外相关监管机构对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及备案文件,则决议有
效期自动延长至本次发行上市完成日(含行使超额配售权,如有)。
现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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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七:《关于公司公开发行 H 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计划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的募集资金在扣除相关发行费用后将用于(包括但不限于)
研发投入、全球化制造体系及布局、全球性战略投资与垂直整合、补充营运资金
及一般公司用途。
此外,董事会同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董事会授权人士在经股东大
会批准的募集资金用途范围内根据本次发行上市申请审批及备案过程中政府部
门、监管机构或证券交易所的相关意见、公司运营情况及实际需求等情况对募集
资金用途进行调整(包括但不限于调整及确定具体投向及使用计划、对募集资金
投向项目的取舍、顺序及投资金额作个别适当调整、确定募集资金项目的投资计
划进度、签署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运作过程中的重大合同、根据本次发行上市
的招股说明书的披露确定超募资金的用途(如适用)等)。具体募集资金用途及
投向计划以经董事会及/或董事会授权人士批准的本次发行上市的H股招股说明
书最终版的披露为准。
现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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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八:《关于公司公开发行 H 股股票前滚存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鉴于公司拟在境外首次公开发行外资股(H 股)并在香港联交所主板挂牌上
市,为兼顾公司现有股东和未来 H 股股东的利益,本次发行上市前的滚存未分
配利润在扣除本次发行上市前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拟分配利润(如适用)
后,拟由本次发行上市前后的新老股东按照各自于本次发行上市完成后的持股比
例共同享有。
现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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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司公开发行 H 股股票并于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议案九:
主板上市决议有效期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根据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的需要,拟将本次发行上市相关决议的有效期确定自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二十四个月,若公司已在该有效期内取得境内外相
关监管机构对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及备案文件,则决议有效期自动延长至本次发
行上市完成日(含行使超额配售权,如有)。
现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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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司聘请发行 H 股股票并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议案十:
主板上市的审计机构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根据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的工作需要,公司拟聘任香港立信德豪会计师事务所
有限公司作为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的审计机构,为公司出具本次发行上市相关的会
计师报告并就其他相关申请文件提供意见;并聘任其担任公司完成本次发行上市
后首个会计年度的境外审计机构。同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管理层与该单位
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协商确定审计费用。
详见公司于2025年8月23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
(公告编号:2025-075)。
的《华勤技术关于聘请H股发行并上市的审计机构的公告》
现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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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十一:《关于制定公司于 H 股发行上市后适用的<华勤技术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草案)>及相关议事规则(草案)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根据《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
管理试行办法》等中国境内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香港上市规则》等香港法
律、法规及监管规定对在中国境内注册成立的发行人在香港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要
求,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及需求,公司拟订了本次发行上市后适用的《华勤技术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H 股发行后适用)(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草案)》)
及其附件《华勤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草案)》(H 股发行后适用)
(以下简称《股东会议事规则(草案)》)、《华勤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
事规则(草案)》(H 股发行后适用)(以下简称《董事会议事规则(草案)》)。
同时,公司拟授权董事会及/或其授权人士,为本次发行上市之目的,根据
境内外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境内外有关政府部门和监管机构的要求与建议以及
本次发行上市的实际情况等,对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公司章程(草案)》
《股东会议事规则(草案)》《董事会议事规则(草案)》进行调整和修改,包
括但不限于对其文字、章节、条款、生效条件、注册资本、股权结构等进行调整
和修改,并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及其他相关政府部门办理变更、备案等事宜。若
本议案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至本次发行上市完成期间,公司召开股东(大)
会修订公司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及/或其附件议事规则的,拟授权董事会及/
或其授权人士根据实际情况将该等修订纳入到《公司章程(草案)》及/或其附
件中(如适用)。
《公司章程(草案)》《股东会议事规则(草案)》《董事会议事规则(草
案)》经股东大会批准后,将于公司发行的境外上市外资股(H 股)在香港联交
所上市交易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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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后的《公司章程(草案)》《股东会议事规则(草案)》《董事会议事
规 则 ( 草 案 ) 》 详 见 公 司 于 2025 年 8 月 23 日 在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站
(http://www.sse.com.cn)披露的相关内容。
现提请公司股东大会逐项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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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制定公司于 H 股发行上市后适用的若干内部制度(草
议案十二:
案)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根据《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
管理试行办法》等中国境内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香港上市规则》等香港法
律、法规及监管规定对在中国境内注册成立的发行人在香港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要
求,并与经修订的拟于公司本次发行上市后适用的《华勤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草案)》(H 股发行后适用)相衔接,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及需求,公司拟制
定本次发行上市后适用的以下相关内部制度。
上 述 制 度 详 见 公 司 于 2025 年 8 月 23 日 在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站
(http://www.sse.com.cn)披露的相关内容。
现提请公司股东大会逐项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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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十三:
《关于确定公司董事角色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结合《香港上市规则》等相关要求,现确认本次发行上市后,公司各董事角
色职能划分如下:
执行董事:邱文生、崔国鹏、吴振海、陈晓蓉、奚平华、邓治国;
独立非执行董事:余方、胡赛雄、黄治国。
上述董事角色职能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公司发行的H股股票在香港联
交所上市交易之日起生效。
现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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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十四:《关于投保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责任保险和招
股说明书责任保险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鉴于公司本次发行上市需要,为完善公司风险管理体系,根据《香港上市规
则》附录C1《企业管治守则》守则条文第C.1.8条所载的建议最佳常规及相关境内
外法律法规、行业惯例,公司拟投保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责任保险和
招股说明书责任保险(以下简称“本次责任险”)。
上述事宜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或其授权人士根据经不时修订的《香港
上市规则》的要求及其他境外相关规定和市场惯例,并参考行业水平办理本次责
任险购买的相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确定保险公司;确定保险金额、保险费及其
他保险条款;选择及聘任保险经纪公司或其他中介机构;签署相关法律文件及处
理与投保相关的其他事项等),以及在今后责任险保险合同期满时或之前办理与
续保或者重新投保相关事宜。
公司全体董事作为本次责任险的被保险对象,属于利益相关方,均对本议案
回避表决,本议案直接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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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十五:《关于部分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
资金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截至2025年5月,募投项目上海新兴技术研发中心项目、华勤技术无锡研发
中心二期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公司决定将该部分募投项目予以结项,并将节
余募集资金合计人民币34,974.92万元(最终金额以转出当日银行专户实际余额为
准)用于永久补充公司流动资金。
详见公司于2025年8月23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披露的《华勤技术关于部分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
公告》(公告编号:2025-078)。
现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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