赛恩斯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关于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首次授予情况的核查意见
赛恩斯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
核委员会依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
(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
《公司章程》的规定,对2025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的调整及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
(授予日)进行了审核,相关情况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核查意见如下:
一、关于调整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事项
(一)鉴于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中,有2名激励对象在
知悉本次激励计划后至《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
为确保本次激励计划的合法合规性,基于审慎原则,该2名激励对象已自愿放弃
参与本次激励计划的资格。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激励计划(草
案)》等相关规定以及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对本
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进行了调整。调整后,本次激
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由185名调整为183名,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由479.1万股调整为477.1万股。
除上述调整内容外,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与公司 2025年
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本次激励计划中确定的激励对象名单相符。
(二)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均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
理办法》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如下情形: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三)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为在公司(含子公司)任职的公
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以及其他核心员工,不包括公司独立董
事和监事。
(四)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等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上市公司股
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
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
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二、关于向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的事项
形,公司和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
法》及《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综上,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截至授予日,公司本次激励计
划中的183名激励对象均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
范性文件规定的作为上市公司激励对象的条件,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
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
的调整事宜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赛恩斯
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不存在
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况。本次调整内容在公司股东大会对公司董事会的授权
范围内,调整程序合法、合规。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同意公司以2025年9月
予477.10万股限制性股票。
赛恩斯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