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青科技: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9-03 20:0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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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常青树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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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江苏常青树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的规定,我们作为江苏常青树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符合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条件的议案》的独
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各项条件满足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关于上市
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有关规定,具备上市公司向不特定对象
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条件,不存在损害公司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
意该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的独立意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合理,符
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中关于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
规定,有利于增强公司的长期可持续竞争力,有利于公司提升持续盈利能力,符
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共同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
同意该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三、《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的议案》的独立意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的内容真
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不存在损害公司中
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 2025 年第
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四、《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
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本次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必要性、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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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对象的选择、发行定价、发行方式以及发行方案的公平性和合理性等进行了充
分论证。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方案公平、合理,符合相关
法律法规的要求,募集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以及公司的战略发展规划,对
投资项目具有良好的效益。通过本次募投项目的实施,将进一步增强公司实力与
竞争力,有利于公司可持续发展,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
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 2025 年
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五、《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
分析报告>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可行性方案中的项目的基本情况、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及可
行性、项目建设的规模和内容等相关事项作出了充分详细的说明,有利于投资者
对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进行全面的了解。本次募集资金投
资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用途符合国家相关政策的规定及
公司所处行业现状和未来发展趋势,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和发展需求,有利于提
升公司的市场竞争力,增强公司持续盈利能力,符合公司长远发展规划和全体股
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并同意
将该议案提交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六、《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内容真实、准确、
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不存在
变相改变用途等违反相关规定的情形,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
件关于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七、《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与填补措
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
及填补回报措施合法、合规,有利于保障全体股东的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
法权益。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就公司向不特定对象
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回报措施作出的承诺合法、合规,切
实可行,有利于保障全体股东的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存在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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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八、《关于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编写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不存在损
害公司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
  九、《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向不特
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事宜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本次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
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相关事宜和授权范围合法合规,有利于相
关工作高效、有序的推进和实施,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
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 2025 年
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十、《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5 年-2027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的
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制定的《未来三年(2025 年-2027 年)股东分红回报
规划》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充分考虑
了公司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和广大股东取得合理投资回报的意愿,建立了持续、稳
定、积极、合理的分红政策,更好地保护了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不存在
损害公司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
  十一、《关于将部分募集资金购买备品备件转为一般用途并以自有资金补
足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此次将部分募集资金购买备品备件转为一般用途并以自有
资金补足的议案是能够提高材料使用效率,避免物资浪费,不存在违规情形,不
存在损害公司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
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江苏常青树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页无正文,为江苏常青树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
议相关事项的独立董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
      郭正龙              孔宪根                薛德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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