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埃(中国)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管理制度
美埃(中国)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美埃(中国)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内部审计工作,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
益,依据《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中国内
部审计准则第 1101 号——内部审计基本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美
埃(中国)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等公司规章制度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内部审计制
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内部机构或人员,对其内部控制
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
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
内部审计的目的是建立公司内部的独立的评价职能,该职能目的是
检查和评价公司内部组织的经济活动。
内部审计的目标是帮助公司的各部门有效地履行各自的职责。内部
审计为各部门提供了与各项工作有关的分析、评价、建议、忠告和
信息。
内部审计目标包括以合理的成本促进有效的控制。
第三条 审计工作组的宗旨是:通过开展独立、客观的保证性与咨询性活动,
运用系统化和规范化的方法,对风险管理、控制和治理过程进行评
价,提高运作效率,帮助公司实现其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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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内部审计的范围包括对公司内部控制系统的适当性和有效性,以及
在完成指定的任务过程中的工作效果所进行的检查和评价。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有关
人员为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一)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 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三) 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
(四) 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重要的内
部控制制度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公司董事会及其全体成员应当保证内部控制相关信息披露内容的
真实、准确、完整。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二章 审计机构及人员
第七条 公司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董事会制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
细则》。审计委员会委员由三名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
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过半数,且至少应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
业人士。审计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
任,并按照董事会制定的《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开展工作。
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审计工作组工作时,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
责:
(一) 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
计机构;
(二) 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
调;
(三) 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四) 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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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六) 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应当就认为必须采取的措施或改善的事项向董事会报
告,并提出建议。
第八条 公司成立审计工作组,配备若干名专职审计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
审计工作组的负责人由审计委员会提名,董事会任免。
第九条 审计工作组是审计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依照本规定运用法律、
审计技术,对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内部控制制度的建
立和实施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对公司各部门必要的审计项目进行
审计监督。审计工作组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公司董
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负责指导和监督审计工作组工作。
第十条 审计工作组应当保持独立性,向董事会负责,不得置于财务部的领
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公司各内部机构或职能部门、
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审计工作组依
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审计工作组的工作。
审计工作组从事内部审计工作,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及内部
审计职业规范,忠于职守,做到独立、客观、公正、保密,不得负
责公司的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决策与执行。审计工作
组不得参与可能影响独立、客观履行审计职责的工作。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 具备相应职业道德规范及专业知识;
(二) 善于沟通交流;
(三) 通晓会计原理及其操作技能;
(四) 熟悉内部审计准则、程序和技术;
(五) 掌握本企业的有关业务知识;
(六) 了解企业管理原则。
内部审计人员的自身素质包括:
(一) 对审计技术的熟练性与项目的熟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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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有专门的审计学识、审计业务能力,熟悉本组织的经营活
动和内部控制;
(三) 并不断通过后续教育来保持这种专业胜任能力。
内部审计人员的负责人应当具备审计、会计、经济、法律或者管理
等工作背景。
第三章 职责和总体要求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审计工作组工作时,应当按照《董事会审
计委员会工作细则》第八条的规定履行相关职责。
第十三条 审计工作组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 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
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
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 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
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
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
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等;
(三) 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
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关注和检查可能存
在的舞弊行为;
(四) 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
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五) 每一年度结束后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六) 对公司内部控制缺陷及实施中存在的问题,督促相关责任
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
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
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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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
息清晰、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与复核审计工
作底稿,并在审计项目完成后,及时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分类整理
并归档。
审计工作组应当建立工作底稿制度,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建立相应的档案管理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工作底稿及相
关资料的保存时间。
第十六条 审计工作组对审计决定和结论如有异议,应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提出
复审申请,审计委员会接到复审申请后立刻做出复审裁定,并指定
复审小组的人员构成;复审小组应立即进行复审,在复审中如发现
隐瞒或漏审、错审等情况,应重新做出审计结论;复审小组的复审
结论和决定为终审结论和决定。
第四章 具体实施
第十七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审计工作组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
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
(一) 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
生品交易、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
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 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三)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审计工作组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
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的评估意见,并
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八条 审计工作组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
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
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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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工作组负责人应当适时安排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工作,并将其
纳入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第十九条 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应根据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及相关信息,
评价公司内部控制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形成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董事会应在审议年度财务报告等事项的同时,对公司内部控制自我
评价报告形成决议。
第二十条 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 董事会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 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 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 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 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 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 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会计师事务所应参照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对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
报告进行核实评价。
第二十一条 审计工作组在审计对外投资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 对外投资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 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 是否指派专人或成立专门机构负责研究和评估重大投资项
目的可行性、投资风险和投资收益,并跟踪监督重大投资
项目的进展情况;
(四) 涉及委托理财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将委托理财审批权力
授予公司董事个人或经营管理层行使,受托方诚信记录、
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是否指派专人跟踪监督委
托理财的进展情况;
(五) 涉及证券投资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针对证券投资行为建
立专门内部控制制度,投资规模是否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资金来源是否为自有资金,投资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
范围,是否使用他人账户或向他人提供资金进行证券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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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董事和保荐人(包括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下同)
是否发表意见。
第二十二条 审计工作组在审计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 购买和出售资产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 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 购入资产的运营状况是否与预期一致;
(四) 购入资产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
况,是否涉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第二十三条 审计工作组在审计对外担保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 对外担保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 担保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被担保方的诚信记录、
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三) 被担保方是否提供反担保,反担保是否具有可实施性;
(四) 独立董事是否发表意见;
(五) 是否指派专人持续关注被担保方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第二十四条 审计工作组在审计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 是否确定关联方名单,并及时予以更新;
(二) 关联交易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审议关联交易
时关联股东或关联董事是否回避表决;
(三) 独立董事是否事前认可并发表独立意见,保荐人是否发表
意见;
(四) 关联交易是否签订书面协议,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
责任是否明确;
(五) 交易标的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
况,是否涉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六) 交易对手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七) 关联交易定价是否公允,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对交易标的
进行审计或评估,关联交易是否会侵占公司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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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审计工作组应当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
次审计,并对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合规性发表意见。在审计募
集资金使用情况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 募集资金是否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集中管理,公
司是否与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保荐人签订三方监管
协议;
(二) 是否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
集资金,募集资金项目投资进度是否符合计划进度,投资
收益是否与预期相符;
(三) 是否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
资金用途的投资,募集资金是否存在被占用或挪用现象;
(四) 发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项目的自有资金、
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等
事项时,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和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机构是否按照有
关规定发表意见。
第二十六条 审计工作组应当在业绩快报对外披露前,对业绩快报进行审计。在
审计业绩快报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 是否遵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
(二) 会计政策与会计估计是否合理,是否发生变更;
(三) 是否存在重大异常事项;
(四) 是否满足持续经营假设;
(五) 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是否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
第二十七条 审计工作组在审查和评价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时,
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 公司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制定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相关制
度,包括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
股公司的信息披露管理和报告制度;
(二) 是否明确规定重大信息的范围和内容,以及重大信息的传
递、审核、披露流程;
(三) 是否制定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保密措施,明确内幕信息知情
人的范围和保密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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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是否明确规定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
控制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信息披露事务中的权利和
义务;
(五)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存在公开承诺事项的,公司
是否指派专人跟踪承诺的履行情况;
(六)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相关制度是否得到有效实施。
第五章 审计工作管理
第二十八条 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完备和有效执行情况,作为对公司各部门(含
分支机构)、控股子公司的绩效考核重要指标之一,对违反内部控
制制度和影响内部控制制度执行的有关责任人,公司应予以查处。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通过业务培训、交流研讨等方式加强对审计人员进行业务培
训。
第三十条 审计工作组应制定中长期审计规划、年度审计计划、公司人力资源
计划和财务预算。
第三十一条 审计工作组对模范遵守公司规章制度、做出显著成绩的部门和个人,
可以向董事长、总经理提出给予奖励的建议。
第三十二条 审计工作组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部门和个人,根据情节轻重,向董
事会提出给予行政处分、追究经济责任的建议:
(一) 拒绝或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及证明材料
的;
(二) 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审计监督检查的;
(三) 提供虚假资料、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四) 拒绝执行审计决定的;
(五) 打击报复审计人员和向审计部如实反映真实情况的员工的。
上述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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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 公司对于认真履行职责、忠于职守、坚持原则、作出显著成绩的内
部审计人员,适当给予奖励。
第三十四条 内部审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董事会给予行政
处分、追究经济责任:
(一) 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二) 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三) 玩忽职守、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
(四) 泄露公司秘密的;
(五) 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过”、“低于”、“多
于”,不含本数。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
行;本制度如与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
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改亦同。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