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埃(中国)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美埃(中国)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美埃(中国)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事宜,确保公司治理稳定性,维护公司和股东的权
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
指引》《美埃(中国)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
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任期届满未
连任、辞职、被解除职务或其他原因离职的情形。
第二章 离职情形
第三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任。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辞任应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任生效,公司将在
两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第四条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独立董事人数
少于董事会成员的1/3或者独立董事中没有会计专业人士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
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履行
董事职务。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形的,公司将解除
其职务,停止其履职:
(一)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 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
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被宣告缓刑
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 2 年;
(三) 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
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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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 3
年;
(五) 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 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 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
期限未满的;
(八) 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六条 董事连续2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
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会予以撤换。
第七条 董事任期届满未获连任的,自股东会决议聘任新一届董事会通过之
日自动离职。
第八条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董事会可以决
议解任高级管理人员,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公司将依
据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及董事聘任合同的相关约定,综合考虑
多种因素确定是否补偿以及补偿的合理数额。
第三章 离职董事的义务和责任追究机制
第九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作出的公开承诺,无论其离职原因
如何,均应继续履行。如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时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公开
承诺或其他未尽事宜,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离职前提交书面说明,明确
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或其他具体事项、预计完成时间及后续履行计划,如其未
按前述说明履行的,公司有权要求其赔偿由此产生的全部损失。
第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于离职生效后5日内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
续,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还应完成工作交接,工作交接的内
容包括但不限于未完结事项的说明及处理建议、移交在公司任职期间取得的公司
全部文件、印章及其他公司要求移交的资料或财产。
第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的申报、
转让应适用《公司章程》第三十条的相关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做出自愿
限售承诺的,应按照其承诺履行,但依法豁免或无需履行的除外。董事、高级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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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人员应当在离职后2个交易日内委托公司通过证券交易所网站申报其姓名、职
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职时间等个人信息。
第十二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不得利用原职务影响干扰公司正常
经营,或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
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离职后两年内仍然有效。其对公司商业
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
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
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因
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任而免除或者终止。
第十三条 任职尚未结束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因其擅自离职而致使公
司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配合公司对履职期间重大事项的后续
核查,不得拒绝提供必要的文件或其他资料。
第十五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违反《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的相关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要
求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涉及违法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
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
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
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