丝路视觉: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9-03 19:0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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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556          证券简称:丝路视觉        公告编号:2025-064
债券代码:123138          债券简称:丝路转债
                 丝路视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 年 9 月 3 日(星期三)15:00。
  (2)网络投票时间:2025 年 9 月 3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
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 年 9 月 3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共 101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8,536,252 股,占
公司总股份数的 15.2481%。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共 9 人(该 9 人持有及代理了 13 名股东的股份数),代表股份 17,532,752
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 14.4226%;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
系统投票的股东共 88 人,代表股份 1,003,500 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 0.8255%。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现场会议(其中,
独立董事董明志先生、李丽杰女士、肖诚先生和高级管理人员宋丽慧女士、魏智
先生因公务出差,以腾讯会议方式远程参会)。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书面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全部
议案。本次会议议案1-2、3.04-3.11以普通决议方式审议通过,经出席股东大会
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议案3.01-3.03以
特别决议方式审议通过,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
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总表决情况:同意18,085,15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7.5664%;
反对430,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2.3198%;弃权21,100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9,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13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572,80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权21,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9,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2.0607%。
  本议案获得通过。
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8,160,35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7.9721%;
反对258,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3967%;弃权117,000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9,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631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648,00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权117,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9,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11.4269%。
  本议案获得通过。
  总表决情况:同意18,093,25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7.6101%;
反对329,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7792%;弃权113,200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9,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610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580,90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权113,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9,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11.0558%。
  本议案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通过。
  总表决情况:同意18,092,95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7.6085%;
反对329,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7792%;弃权113,500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9,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612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580,60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权113,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9,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11.0851%。
  本议案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通过。
  总表决情况:同意18,092,95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7.6085%;
反对329,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7792%;弃权113,500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9,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612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580,60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权113,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9,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11.0851%。
  本议案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通过。
  总表决情况:同意18,092,65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7.6069%;
反对422,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2.2793%;弃权21,100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9,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13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580,30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权21,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9,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2.0607%。
  本议案获得通过。
  总表决情况:同意18,092,65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7.6069%;
反对330,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7825%;弃权113,200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9,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610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580,30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权113,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9,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11.0558%。
  本议案获得通过。
  总表决情况:同意18,092,85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7.6079%;
反对330,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7814%;弃权113,200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9,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610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580,50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权113,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9,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11.0558%。
  本议案获得通过。
  总表决情况:同意18,091,05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7.5982%;
反对331,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7895%;弃权113,500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612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578,70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权113,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11.0851%。
  本议案获得通过。
  总表决情况:同意18,094,85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7.6187%;
反对259,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3978%;弃权182,300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8,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983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582,50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权182,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8,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17.8045%。
  本议案获得通过。
  总表决情况:同意18,157,95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7.9591%;
反对357,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9265%;弃权21,200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9,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14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645,60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权21,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9,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2.0705%。
  本议案获得通过。
  总表决情况:同意586,70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非关联股东所持股份的
弃权3,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非关联股东
所持股份的0.312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586,70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权3,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0.3125%。
  (李萌迪、丁鹏青、岳峰、王军平、项兰迪、田万军、宋丽慧、王瑜为本议
案的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本议案获得通过。
  总表决情况:同意18,089,05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7.5874%;
反对333,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8013%;弃权113,300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9,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611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576,70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权113,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9,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11.0655%。
  本议案获得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叶凯律师、高舜子律师现场
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
司法》
  《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
                 《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
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丝路视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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