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石化学: 聚石化学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9-03 19:05: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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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聚石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中国·北京
北京市朝阳区建外大街甲14号广播大厦5/9/10/13/17层,邮政编码:100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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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〇二五年九月
                                  法律意见书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聚石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致:广东聚石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以及《广东聚石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
受广东聚石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
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就本次股东会的召
集及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及会议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相关
事项发表法律意见。
  关于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谨作如下声明:
  (1)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及本所律师仅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及召开程
序、出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进行核查和见证并发表
法律意见,不对本次股东会的议案内容及其所涉及的事实和数据的完整性、真实
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2)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
法》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
日以前已经发生的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
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
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并对此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公司已向本所及本所律师保证并承诺,其所发布或提供的与本次股东
会有关的文件、资料、说明和其他信息(以下合称“文件”)均真实、准确、完
整,相关副本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所发布或提供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法律意见书
   (4)本所及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必备文件
予以公告,未经本所及本所律师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人不得将其用作其他任何目
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要
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
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七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议
案》。
召开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5-049),对本次股东会
的召开时间、地点、出席人员、召开方式、审议事项等进行了披露。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雄兴工业城 B6 广东聚石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二楼会议室召
开,由公司董事长陈钢主持。
简称“上交所网络投票系统”)进行,通过上交所网络投票系统的投票时间为股
东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
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法律意见书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
   出 席 本 次 股 东 会 的 股 东 及 股 东 代 理 人 共 计 36 名 , 代 表 公 司 股 份 共 计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提供的股东名册、出席本次
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等资料,出席本次股东会现
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5 名,代表公司股份共计 55,622,451 股,占公司
股份总数的 45.8427%。
   上述股份的所有人为截至 2025 年 8 月 28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供的数据,参加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31
名,代表公司股份共计 3,910,51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2246%。
   上述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由上交所网络投票系统验证其身份。
   除上述公司股东外,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部
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律师。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
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法律意见书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以书面记
名投票的方式对会议通知公告中所列议案进行了表决,公司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
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计票、监票。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由上海证券交易所
向公司提供。现场会议的书面记名投票及网络投票结束后,本次股东会的监票人、
计票人将两项结果进行了合并统计。
  (二)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
  经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审议并通过了如下
议案:
  议案 1、议案 2 已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议案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
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及会议召
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所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正本一式三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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