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镇洋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
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说明
浙江镇洋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镇洋发展”)、浙江沪杭甬
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沪杭甬”)经协商,拟由浙江沪杭甬向镇洋
发展全体股东发行 A 股股份换股吸收合并镇洋发展(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要求,董事会对本次交易是否符合《上
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进行了审慎分析,认为:
对外投资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
司不符合股票上市条件。
权债务处理合法。
主要资产为现金或者无具体经营业务的情形。
人及其关联人继续保持独立,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上市公司独立性的相
关规定。
综上所述,镇洋发展董事会认为,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
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本页无正文,为《浙江镇洋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
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说明》之签署页)
浙江镇洋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