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工机械: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9-03 00: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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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徐工集团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公司 2025 年股票期权
  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
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国
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关于规
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中
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工作指引》(以下简称“《工
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徐工集团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
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公司《2025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本激
励计划”)及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包括: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
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
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
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1-
  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
适当人选的;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
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情形的;
  (5)具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的独立董事、监事,也不包括单独或
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
母、子女。激励对象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
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
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关于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和行权/
解除限售安排(包括授予额度、授予日期、授予条件、行权/解
除限售价格、行权/解除限售期、行权/解除限售条件等事项)未
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
全体股东的利益的情形。
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2-
完善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分配机制,使员工和股东形成利益共
同体,有利于公司可持续发展,不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
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公司实施本次股权
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持续健康发展,不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
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实施 2025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
               徐工集团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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