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
关于
杭州远方光电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安理法意[2025]字 0902 第 001 号
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5 号财富金融中心 35-36 层
电话:010-85879199 传真:010-858791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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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理法意[2025]字 0902 第 001 号
致:杭州远方光电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杭州远方光电信息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见证律师出席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
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进行法律见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杭州
远方光电信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公
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
有关事项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核和见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公司向本所提供的文件及所作的陈述是真实、
准确、完整、有效的,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
提供,不存在隐瞒、虚假和遗漏,上述文件原件及其签字、盖章是真实有效的,
文件的复印件、影印件、扫描件、副本与原件、正本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
人员资格、会议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等法
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本次股东会
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用于为公司本次股东会见证之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
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会的法定文件,随其他文件一并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查并
予以公告。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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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第五届董事会根据 2025 年 8 月 15 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
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召集。公司董事会已于 2025 年 8 月 16 日在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上刊登《杭州远方光电信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5-026)(以下简称“《股东会通
知》”)。上述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表决方式、会议
审议事项、出席对象、股权登记日、登记方法等事项。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会于 2025 年 9 月 2 日下午 14:30 在杭州市滨江区滨康路 669 号公
司三楼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会由董事长潘建根先生主持。会议召开的时间、地
点及方式与《股东会通知》内容一致。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本次股东会网
络投票采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
的投票时间为本次股东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
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
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召集人资格及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
(一)本次股东会会议召集人的资格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负责召集。为召开本次股东会,公司已于
会的议案。
(二)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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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股东会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12 人,代表股份 148,212,361 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5.1060%。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
书以及公司的股东名册,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均
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
根据公司提供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会通过网络投
票的股东 76 人,代表股份 384,3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429%。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
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除上述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
和董事会秘书,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见证律师列席会议。
经核查,上述人员依法具有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会的资格。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及出席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等有
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的议案
根据公司董事会公告的《股东会通知》,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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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核查,本次股东会没有收到临时议案或新的提案,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
与公告的《股东会通知》中的议案相符;本次股东会不存在对《股东会通知》中
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的情形。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出席现场会议
的股东以记名投票方式对本次股东会的议案进行了表决,公司按照规定进行了监
票、计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
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具体如下:
(一)《2025 年半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结果:同意 148,546,26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19,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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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925,39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8350%;反对 30,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1666%;弃权 19,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9984%。
本议案表决结果为通过。
(二)《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48,532,76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13,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09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911,89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4515%;反对 50,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1343%;弃权 13,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142%。
本议案表决结果为通过。该项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
(三)《关于修订公司部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48,532,76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13,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09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911,89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4515%;反对 50,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1343%;弃权 13,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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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议案表决结果为通过。该项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
表决结果:同意 148,532,76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13,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09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911,89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4515%;反对 50,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1343%;弃权 13,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142%。
本议案表决结果为通过。该项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
(四)《关于提名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本议案采取累积投票制。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数:148,235,792 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股份数:614,930 股。
潘建根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数:148,235,791 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股份数:614,929 股。
郭志军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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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结果:同意股份数:148,235,788 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股份数:614,926 股。
陈聪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五)《关于提名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本议案采取累积投票制。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数:148,235,887 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股份数:615,025 股。
白剑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数:148,235,289 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股份数:614,427 股。
赵宇恒女士当选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数:148,234,986 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股份数:614,124 股。
周红锵女士当选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
员和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章、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通过的各项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经本所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关于杭州远方光电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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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签字) 经办律师:(签字)
王清友: 刘 豆:
周 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