极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草案)
(H 股发行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极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
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合称“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加深投资者对公司的了
解和认同,促使公司和投资者之间建立长期、稳定的良性关系,促进公司诚信自
律、规范运作,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提升公司投资价值,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
股东利益最大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
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
券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极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各种方式的投资者关系活动,加强与
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了解的管理行为。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原则和目的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
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有关业务规则及香港联合交易所
有限公司的规定;
(二)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平等对待
全体投资者,保障所有投资者享有知情权及其他合法权益;
(三) 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
映公司的实际状况;
(四) 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避免过度宣传可能给投资者造成的误
导;
(五)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应注意尚未公布的信息及内部信息的保
密,避免和防止由此引发泄密及导致相关的内幕交易。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
训,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一) 树立尊重投资者,尊重投资市场的管理理念,建立与投资者相互理
解,相互尊重的良好关系;
(二) 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加深投资者对公司的了
解和认同,提高公司的诚信度,树立公司在资本市场的良好形象;
(三) 促进公司诚信自律、规范运作,提高公司的透明度,改善公司的经
营管理和治理结构。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设置
第五条 公司董事长为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总经理、财务负责
人及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积极参加重大投资者关系活动。公司董事会负责制
定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制度,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投资者管理工作制度的实
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全面统筹、协调与安排,包
括:负责组织拟定、实施公司投资者关系计划;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全面统筹安排并参加公司重大投资者关系活动;制定公司投资者关系工作的评价
及考核体系;为公司重大决策提供参谋咨询;向公司高级管理层介绍公司信息披
露的进展情况及资本市场动态等。
第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系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和
日常工作机构。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的投资者关系工作人员在董事会秘书的领导
下开展信息披露工作,与投资者、证券分析师及财经媒体记者保持良好的日常沟
通与交流;具体落实公司各项投资者关系活动;及时总结并汇报资本市场动态及
投资者对行业与公司的看法及建议;参加公司重要会议,发挥参谋咨询的作用。
第八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应当制订完备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制度和工
作规范。
第九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应当以适当的方式对公司全体员工,特别是董
事、高管人员及相关部门负责人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知识的培训。在开展
重大的投资者关系促进活动时,做专题培训。
第十条 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是本部门及本公司
的信息披露指定联络人和投资者关系责任人,负责本单位的信息收集整合,以
及与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的日常联系; 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保守商业机密
的前提下,各单位投资者关系责任人有责任向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提供有关信
息,保证信息及时、准确、完整。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
第十一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服务对象为:
(一)投资者(包括在册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
(二)财经媒体和其他相关媒体;
(三)证券分析师;
(四)证券监管管理部门等相关监管机构;
(五)其他相关个人和机构。
第十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和经营方针;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临时公告等;
(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资
产重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
仲裁、管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四)公司的经营、管理、财务及运营过程中的动态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公司的经营状况、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重大融资、投资项目、重大重
组、对外合作、财务状况、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管理层变动、管理模式及其
变化,召开股东会、董事会等公司运营过程中的各种信息;
(五)企业文化建设;
(六)投资者关心的与公司相关的其他信息。
第十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渠道和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 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二) 股东会;
(三) 公司网站;
(四) e 互动;
(五) 证券分析师会议或说明会;
(六) 年度报告业绩说明会;
(七) 沟通座谈;
(八) 邮寄资料及互联网联系;
(九) 电话咨询、传真和电子邮箱;
(十) 广告或其他宣传资料;
(十一) 媒体采访、报道和新闻发布会;
(十二) 现场参观;
(十三) 路演;
(十四) 问卷调查;
(十五) 其他方式。
公司应当保证咨询电话、传真和电子信箱等对外联系渠道畅通,确保咨询
电话在工作时间有专人接听,并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者答复和反馈相关信息。
公司应当及时对投资者来电来函、机构投资者调研、媒体采访等问答记录,并
通过上证 e 互动平台的“科创公司发布”栏目予以发布。
前述投资者关系活动结束后二个交易日内上传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管理系
统,并按照《香港联交所上市规则》履行相应的披露及合规责任。
第十四条 本管理制度第十三条所述之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
资者关系活动开始前,应当事先确定提问的可回答范围。提问涉及公司未公开
重大信息,或者可以推理出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当拒绝回答。
公司通过本管理制度第十三条所述之 e 互动、参观、座谈沟通等方式与投
资者沟通时,公司应当合理、妥善安排,避免投资者有机会获取未公开重大信
息。
第十五条 本管理制度第十三条(六)所述之年度报告业绩说明会应于公司
年度报告披露后举行年度报告业绩说明会,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财务
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独立董事(至少一名)应当出席说明会,会议包括下列
内容:
(一) 公司所处行业的状况、发展前景、存在的风险;
(二) 公司发展战略、生产经营、募集资金使用、新产品和新技术开发;
(三) 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及其变化趋势;
(四) 公司在业务、市场营销、技术、财务、募集资金用途及发展前景等
方面存在的困难、障碍、或有损失;
(五) 投资者关心的其他内容。
公司应当在召开日前发布召开年度报告说明会的通知,公告内容应当包括
日期及时间、召开方式(现场/网络)、召开地点或者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
提前征集投资者问题的互动渠道、说明会的负责人及联系方式等。
第十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职责包括:
(一) 信息披露
票上市所在地上市规则的要求和公司信息披露、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规定,
及时进行披露;
准实施;
诉讼、管理层变更、股票交易异常波动、与公司相关的传闻等,由董事会秘书
组织研究处理方案并遵照《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有关程序及时向投资者披露
有关信息;
景、经营状况及经营计划的实施等进展情况与各信息相关的部门或分公司、子
公司进行商榷,确定可以作为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的信息和披露口径。
(二) 投资者交流
观;
公布业绩之后,公司视情况举行业绩发布会、媒体见面会或以电话会议的
形式向投资者、分析员与财经媒体介绍公司业绩。业绩发布会之后,公司视情
况举行路演推介活动;
根据经营与战略发展需要,公司将视情况举行发布会和路演推介活动;
者查找和咨询;
司的关注度;
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
略等进行客观、有效的宣传,安排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重要人员的采访、报道,
并在采访前向相关人员介绍公司统一的信息披露口径;
补充自身知识,并通过适当方式与投资者沟通;
公司、财经公关公司等保持良好的合作、交流关系;
投资者认定,密切跟踪了解公司股东结构和持股量的变化;
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还应当通过现场、网络或其他方式召开说明会,介
绍情况、解释原因,并回答相关问题。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
务负责人或其他责任人应当参加说明会;
向投资者、 证券分析师或媒体介绍公司的有关情况时应尽可能做到有投资者关
系管理部门的投资者关系工作人员陪同。
(三) 资本市场反馈
资本市场对公司的评价等方面进行研究, 定期编写反映公司资本市场动态的相
关报告(资本市场周报、资本市场月报),供公司管理层参阅;
资本市场报告通过定期搜集、整理资本市场的相关研究报告,及时了解资
本市场对公司生产、经营管理及战略定位等的评价,反馈资本市场对公司的看
法和建议,同时了解同业公司的业绩表现和战略发展动向,为公司管理层提供
参考;
高投资者关系工作效率的方案;
项进行说明;
(四) 投资者投诉处理机制
公司承担投资者投诉处理的首要责任, 并将现阶段投诉处理机制及相关处
理流程披露如下:
宜进行分析处理;
方式向投资者进行投诉事项反馈;
商解决,如不能解决,则应提交证券期货纠纷专业调解机构进行调解、向仲裁
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七条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中,不得出现以下情形:
第十八条 公司建立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制度,该制度包括如下内容:
(一) 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 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
(三) 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如有);
(四) 其他相关内容。
第十九条 公司应尽量避免于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披露前三十日内开展本
章所述之投资者关系活动。
第五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从业人员任职要求
第二十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是公司面对投资者的窗口,代表着公司的形
象,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员工必须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 对公司有全面的了解,包括产业、产品、技术、生产流程、管理、
研发、市场营销、财务、人事等各个方面;
(二) 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会等相关法律法规;
(三) 熟悉证券市场,了解各种金融产品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四) 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市场营销技巧;
(五) 具有良好的品行,诚实信用,有较强的协调能力和快速反应能力;
(六) 有较强的写作能力,能够撰写公司定期报告,临时公告以及各种信
息披露稿件。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管理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订与修改,并由公司董事会负
责解释。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自公司发行的 H 股股票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
公司挂牌上市之日起施行。本制度实施后,公司原《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自
动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