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明达: 成都智明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9-02 19: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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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智明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成都智明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九月
成都智明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成都智明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成都智明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
益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
下简称《证券法》)
        、《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
                       《上市公司治理
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
则》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三级保
密资格标准》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成都智明达电子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及公司《新闻宣传保密管理制
度》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范围包括公司各部门,涉及股东的条款适用
于公司股东,公司参股公司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是公司信息披露的法定机构,董事会的全体
成员为信息披露内容的责任人,并通过董事会秘书来履行这一责任。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部门负责人、参股公司负责人为信息披
露义务人、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公司的关联
人包括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和潜在关联人亦应承担相应的信息披露
义务。
   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开披露的文件内容没有虚假、严
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连带责任。未经董事会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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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或董事长授权,董事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公司或董事会向公众发
布、披露公司未经公开披露过的信息。
   第四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性责任,公司应当根据《上市公
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履行
信息披露。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一般规定与基本原则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以
下统称证券)交易价格可能或已经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包括但不限
于:
  (一)与公司业绩、利润等事项有关的信息,如财务业绩、盈利
预测和利润分配及公积金转增股本等;
  (二)与公司收购兼并、重组、重大投资、对外担保等事项有关
的信息;
  (三)与公司证券发行、回购、股权激励计划等事项有关的信息;
  (四)与公司经营事项有关的信息,如新产品的研制开发或获批
生产,新发明、新专利获得政府批准,主要供货商或客户的变化,签
署重大合同,与公司有重大业务或交易的国家或地区出现市场动荡,
对公司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原材料价格、汇率、利率等变化等;
  (五)与公司重大诉讼和仲裁事项有关的信息;
  (六)《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
规及《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应披露的事件和交易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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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披露需符合《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三级保密资格标准》及
公司《新闻宣传保密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
   第六条 本制度所称“公开披露”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
务人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上市规则》和其他有关规定,
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对拟披露的信息登记后,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法定
披露媒体上公告信息。未公开披露的信息为“未公开信息”
                         。
   第七条 本制度所称“特定对象”是指比一般中小投资者更容
易接触到信息披露主体和更具信息优势,可能利用未公开重大消息进
行交易或传播的机构或个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个人及其
关联人;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人;
  (三)持有公司总股本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关联人;
  (四)新闻媒体和新闻从业人员及其关联人;
  (五)公司各职能部门包括但不限于财务部、董事会办公室、市
场部、销售部等可以获得第五条中涉及的信息的相关工作人员;
  (六)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机构或个人。
   第八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
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信息披露义务人应
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
   第九条 公司、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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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职责, 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第十条 公司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
和其他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
内,不得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股
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一旦出现未公开重大信息泄漏、市场传闻或者股票交易异常波
动,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报告上海证券交
易所并立即公告。
   第十一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
应当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
利益。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有关规
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主动配合上市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
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件,并严格履行其所做出的承诺。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特别注意筹划阶段重大事项的保密工
作。公共媒体上出现与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有关的、对公司股票及
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报道或者传闻,股东、实际
控制人应当及时就有关报道或者传闻所涉及的事项准确告知公司,并
积极主动配合公司的调查和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第十二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披露信息,应当将
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第一时间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登记,定期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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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摘要还应当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披露。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其他公共媒体发布重大信息的时
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在指定媒体公告之前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
者问等任何其他方式透漏、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以定期报告形
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十三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根据需要将信息披露公
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四川证监局,并置备于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十四条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一节 信息披露的文件种类
   第十五条    信息披露的文件种类主要包括:
   (一)公司依法公开对外发布的定期报告,包括季度报告、中期
报告、年度报告;
   (二)公司依法公开对外发布的临时报告,包括股东会决议公告、
董事会决议公告、收购、出售资产公告、关联交易公告、补充公告、
整改公告和其他重大事项公告,以及证券主管部门及上海证券交易所
认为需要披露的其他事项;
   (三)公司发行新股刊登的配股说明书、增发招股意向书、增发
招股说明书、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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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募集说明书等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发行情况报告书等。
   (四)新闻媒体关于公司重大决策和经营情况的报道;
   (五)公司向有关政府部门报送的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
影响的报告、请示等文件;
   (六)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要求公司必须予以披露的
其他信息。
                第二节 定期报告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
和季度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
披露。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
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
间。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上海证
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以及延期披露
的最后期限。
   第十七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
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季
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第 3 个月、第 9 个月结束后的 1 个月内编
制完成并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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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八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
额、股东总数,公司前 10 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 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
酬情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中国证监会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 10
大股东持股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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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中国证监会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    季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 10
大股东持股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三)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四)中国证监会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
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
经审计委员会审核,由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
审议。
   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
议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
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
票或者弃权票。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
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
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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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
上市公司应当披露。上市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
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
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
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二十二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
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具体触及点为:
   (一)净利润为负值;
   (二)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 50%以上;
   (三)实现扭亏为盈。
   第二十三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
且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
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无论是否已经审计),包括主营业务收入、主
营业务利润、利润总额、净利润、总资产和净资产等。
   第二十四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
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三节 临时报告
   第二十五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
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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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
     《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
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
生重大影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
上市或挂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
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
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上市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
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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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
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
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
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
其履行职责;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
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
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
责;
   (十九)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
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
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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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并报告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筹划并购重组等重大事
件过程中的相关人员,应及时主动向公司通报有关信息,并配合公司
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披露。公司在获悉相关信息时,若确需停牌
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停牌并披露影响股价的重大信息。
   第二十八条 对于正在筹划中的可能影响公司股价的重大事项,
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交易对手方及其关联方和其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主要负责人),聘请的专业机构和经办人员,
参与制订、论证、审批等相关环节的有关机构和人员,以及提供咨询
服务、由于业务往来知悉或可能知悉该事项的相关机构和人员等(以
下简称“内幕信息知情人”)在相关事项依法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
在公司重大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
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二十九条 公司预计筹划中的重大事件难以保密或相关事件已
经泄漏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主动申请停牌,直至真实、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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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地披露信息。停牌期间,公司应当至少每 5 个交易日发布一次事
件进展情况公告。
   第三十条    发生涉及公司的市场传闻或在没有公布任何重大信
息的情况下股票交易发生异常波动时,公司应当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主
动申请停牌,并核实有无影响公司股票交易的重大事件,不得以相关
事项存在不确定性为由不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一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
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
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三十二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
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三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
份等行为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
变动情况。
   第三十四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
情况及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
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
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并予以公开澄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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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
知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
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三十五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上海
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
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四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第一节 信息披露相关人员的职责
   第三十六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董事
长是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为公司信息披露工
作的主要责任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
工作的具体事宜;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由董事会秘书直接领导。公司各部门的负责人为本部门信息披露事务
管理第一责任人。
   第三十七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和各部门以及参股公司的负责人。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
际控制人和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和潜在关联人亦
应承担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可指派专人负责信息披露具体事务管理工作,
信息披露具体事务管理负责人直接向公司各部门负责人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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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参股公司的有关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参股公
司相关部门及人员应予以配合。
   第三十八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
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遵守信息披露的纪
律。任何机构及个人不得干预董事会秘书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
要求披露信息。
   第三十九条 公司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
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
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第四十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
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
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四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
说明编制和审核的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第四十二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
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
其他相关信息。
   第四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
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
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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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委员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
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公司披露的
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
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负责人应当
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第四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向其提名人、兼职的
股东方或其他单位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四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
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
及关联关系的说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
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
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六条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
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七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
动告知公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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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股份变动在 1%及以上);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
司 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
法限制表决权;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
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
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四十八条 公司通过年度报告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方
式与投资者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项进行沟通时,不
得透漏或者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尽可能提供让所有投资者均有机会
参与的渠道。
   第四十九条 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
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时,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避免参
观者有机会获取未公开信息。公司应派专人陪同参观,并对参观人员
的提问进行回答。
   第五十条    公司与特定对象进行直接沟通前,应要求特定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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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署承诺书,承诺书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承诺在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过程中不故意打探
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公司许可,不与贵公司指定人员以外的人
员进行沟通或问询;
  (二)承诺不泄露在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过程中无意
中获取的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
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
  (三)承诺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本次调
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获取的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贵公
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四)承诺基于本次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形成的投资
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注明资
料来源,不使用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承诺基于本次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形成的投资
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会议纪要等文件(或涉及基础信息的部分内
容)
 ,在对外发布或使用至少两个工作日前知会公司;
  (六)如违反上述承诺,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
  (七)本承诺书仅限于本人(公司)对公司的调研(或参观、采
访、座谈等)活动。
   第五十一条 公司应认真核查特定对象知会的投资价值分析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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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新闻稿等文件。
   发现其中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
公司应及时发出澄清公告进行说明。
   发现其中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立即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
公告,同时要求其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漏该信息并明确告知
在此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证券。
   第五十二条 公司实施再融资计划过程中(包括非公开发行)
                             ,向
特定个人或机构进行询价、推介等活动时应特别注意信息披露的公平
性,不得通过向其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以吸引其认购公司证券。
   第五十三条 公司因特殊情况需要向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或银
行、税务、统计部门、中介机构、商务谈判对手方等报送文件和提供
未公开重大信息时,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依据上海证券
交易所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还应当要求中介机构、商务
谈判对手方等签署保密协议,保证不对外泄漏有关信息,并承诺在有
关信息公告前不买卖且不建议他人买卖该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二节 监管部门文件的内部报告、通报
   第五十四条 公司在收到监管部门相关文件时应当及时予以内部
报告或通报。
   第五十五条 应当报告、通报的监管部门文件包括但不限于:监
管部门新颁布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规则、细则、指引、通知等相
成都智明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关业务规则;监管部门发出的通报批评以上处分的决定文件;监管部
门向公司发出的监管函、关注函、问询函等任何函件等。
   第五十六条 公司收到监管部门发出的各类监管函件,董事会秘
书应及时向董事长报告,除涉及国家机密、商业机密等特殊情形外,
董事长应督促董事会秘书及时将收到的文件向所有董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通报。
          第三节 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档与管理
   第五十七条 公司所有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交由董事会办公
室保存,文件保存地点为公司的董事会办公室,并指派专人负责档案
管理事务,董事会秘书作为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保存的第一责任
人。
   第五十八条 公司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应在相关信息刊登于
指定报纸、网站当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及时归档保存,保存期限不得少
于十年。
   公司相关人员的履职文件应在董事会办公室收到相关文件起两
个工作日内及时归档保存,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
   第五十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部门的员工需要借
阅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的,应到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办理相关借阅
手续,并及时归还所借文件。
   借阅人因保管不善致使文件遗失的应承担相应责任,公司应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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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规章制度给其一定处罚。
                 第五章 信息披露方式
   第六十条    公司应保证公众和信息使用者能够通过经济、便捷
的方式(如电话、互联网)获得信息。
   第六十一条 公司信息披露指定的刊载报刊为公司签约的法定信
息披露报刊,公司信息披露指定的网站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指定网站
(www.sse.com.cn),所有需要披露的信息均通过上述渠道发布。
   第六十二条 公司也可通过其他媒体、内部网站、刊物等发布信
息,但刊载时间不得早于正式公告,且不得以此代替正式公告。
                第六章 重大信息的内部报告
      第一节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责任人及相应职责
   第六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的负责人及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人士为重大信息内部报告义务人(以下
简称为“报告人”
       )。
   第六十四条 报告人知悉未公开重大信息,应及时报告公司董事
长或董事会秘书,并保证提供的相关资料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
重大隐瞒、虚假陈述或引起重大误解之处。
   第六十五条 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及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
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对报告人负有督促义务,应定期或不定期督促报
告人履行信息报告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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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十六条 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有权随时向报告人了解应报告
信息的详细情况,报告人应及时、如实地向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说明
情况,回答有关问题。
           第二节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内容
   第六十七条 公司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拟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的事项;
   (二)拟提交公司审计委员会审议的事项;
   (三)发生或拟发生以下重大交易事项,包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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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发生或拟发生以下关联交易事项,包括:
   (五)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六)拟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基建技改项目的立项、变更等;
   (七)业绩预告和业绩预告的修正;
   (八)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事项;
   (九)公司股票交易的异常波动;
   (十)公司回购股份的相关事项;
   (十一)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十二)公司及公司股东发生承诺事项;
   (十三)公司出现下列使公司面临重大风险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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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处罚;
采取强制措施,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及出现其他无法履行职
责的情况。
   (十四)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
融资方案、重大资产重组方案提出相应的审核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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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的情况发生或拟发生变更;
变动;
品价格、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发生重大变化等)
                     ;
产生重大影响;
产生重大影响;
托管或者设定信托或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发生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
事项。
   (十五) 股份减持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的,其它股东减持所持有的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前股份的,应当在卖出股份的 20 个交易日前向董事会秘书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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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报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仍须遵守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减持相关的业
务规则并履行减持股份的报告义务。
数倍的,须在该事实发生之日第一时间向董事会秘书书面报告。
间向董事会秘书报告。
   上述减持行为的具体规定参见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减持
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
及其变动管理规则》。
       第三节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方式和传递程序
   第六十八条 报告人应负责对应部门的信息收集、整理及相关文
件的准备、草拟工作,并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向董事长、董事会秘书、
董事会办公室及时报告重大信息并提交相关文件资料。
   第六十九条 报告可以书面方式,也可以口头方式向董事长、董
事会秘书、董事会办公室提供重大信息,董事长、董事会秘书、董事
会办公室认为应当以书面方式报告的,报告人应当提交书面报告。
   第七十条    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接到报告人报告的信息后,应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上市规则》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及本制度的规定,决定是否召开董事会,并作好相应的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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息披露工作。董事会办公室接到报告人报告的信息后,应立即上报董
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接到报告后,应根据前款要求进行处理。
             第四节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标准
   第七十一条 重大交易类(对外担保除外)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
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市值的 10%以上;
   (三)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
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过 1000 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
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资产净额占上市
公司市值的 10%以上。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在计算交易金
额时,应当对相同交易类别下标的相关的各项交易,在连续 12 个月
内累计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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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十二条 关联交易类
   (一)公司及下属子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或拟发生的交易金额
在 30 万以上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下属子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或拟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交易。
   第七十三条 诉讼或仲裁、对外担保、行政处罚、对外捐赠及生
产事故等事项无论金额大小都必须报告。
   第七十四条 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论交易标的是否相关,若所
涉及的资产总额或者成交金额在连续 12 个月内经累计计算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也应当报告。
   第七十五条 重大交易事项虽未达到第七十一条规定的标准,但
报告人根据判断可能会对公司和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也应当报告。
          第五节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触及时点
   第七十六条 当本制度所列事项触及下列时点时,重大信息内部
报告责任人应第一时间向董事长、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办公室进行报
告,并保证报告的真实、准确、完整:
  (一)公司各下属部门拟将重要事项提交董事会或审计委员会审
议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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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有关各方拟就该重要事项进行协商或谈判时;
 (三)重大信息内部报告责任人及其他知情人员知道或应该知道
 该重要事项时。
      第六节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责任人应提供的材料
   第七十七条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责任人无论是口头还是书面形式
上报信息,都应至少包含以下要素:
               (包括但不限于)
   (一)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包括发生重要事项的原因、各方基本
情况、重要事项内容、对公司经营的影响等;
   (二)重要事项所涉及的协议书或意向书(如有);
   (三)重要事项所涉及的政府批文或法律文书(如有)
                          ;
   (四)中介机构关于重要事项所出具的意见书(如有)
                          。
            第七章 未公开信息的保密措施
   第七十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
应披露信息的工作人员,负有保密义务。公司在与上述人员签署聘用
合同时,应约定对其工作中接触到的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泄
密。
   第七十九条 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涉及的相关合同、协议、备
忘录等文件属于未公开信息,在报告过程中,应由信息报告人直接向
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本人报告,在相关文件内部流转过程中,由报告
人直接报送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本人,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自行或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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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董事会办公室专人进行内部报送和保管。未公开信息的信息知情人
员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办公室主要人员以及各部门信
息披露义务人。
   未公开披露的其他一般信息涉及的相关合同、协议、备忘录等文
件属于公司一般密级文件,在报告过程中,信息报告人或其指定的专
人可向董事长、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办公室报告,在相关文件流转过
程中,由报告人或其指定专人向董事会办公室进行报送,董事会办公
室指定专人进行内部报送和保管。
   一般密级文件的信息知情人员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董事
会办公室所有人员、各部门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指定人员。
   第八十条    由于有关人员失职或违反本制度规定导致信息披露
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时,公司应对该责任人给予通报、
警告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可以要求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上
述责任追究和处分情况应及时上报上海证券交易所。
                第八章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
   第八十一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商业秘密、商业敏感信息,
按照《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引致不当竞争、损害公
司及投资者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及本制
度的规定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该信息。
   第八十二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被依法认定为国家秘密,按
照《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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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害国家安全的,可以按照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
及本制度的规定豁免披露。
   第八十三条 本制度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国家有关反不正当竞
争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
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本制度所称的国家
秘密,是指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关系国家安全
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
的事项。
   第八十四条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相关信息未泄漏;
   (二)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四)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并说明未及时披露的原因、公司就暂缓或者豁免披露已履行的决策程
序和已采取的保密措施等情况。
公司暂缓、豁免信息披露不符合本条第一款和本制度第八十一条、八
十二条要求的,公司应当及时履行信息披露及相关义务。
   第八十五条 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采
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任何获悉拟暂缓、豁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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披露信息的知情人应当切实履行信息保密义务。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
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并经公
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妥善归档保管。
   第八十六条 申请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的申请人,应配合证券部
门进行登记,同时还应按照证券部门的要求提交核查所要求的其他必
要相关材料。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申请人应对其提交材料的真
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登记的事项内容一般包括登记的事项包
括: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原因和依据、期限、知情人名单等。
                第九章 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
   第八十七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应当依
法接受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监督。
   第八十八条 公司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信息披露义务人
应当及时、如实回复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就有关信息披露问
题的问询,并配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检查、调查。
   第八十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
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
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
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主要责任。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应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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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九十条        公司的董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负责人
对需要进行信息披露的事项未及时报告或报告内容不准确的,或者违
反公平信息披露原则,造成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疏漏、误导,给公
司或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的,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及派出机构、证券
交易所公开谴责、批评或处罚的,公司对有关责任人进行处罚。
   第九十一条 公司应当及时将上述责任追究、处分情况报告上海
证券交易所。
           第十章 公司信息披露常设机构和联系方式
   第九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信息披露的常设机构和股
东来访接待机构。
   第九十三条 咨询电话:028-68272498,传真:028-61509566,
电 子 信 箱 : 688636zmd@zmdde.com ; qinyin@zmdde.com;
yuanyijia@zmdde.com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九十四条 本信息披露制度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及时,是指自起算日起或者触及披露时点的两个交易日内。
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
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
   (二)关联人,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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织:
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
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级管理人员或其他主要负责人;
者间接控制的,或者由前述关联自然人(独立董事除外)担任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但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除
外;
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公司利益对其倾斜
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在交易发生之日前 12 个月内,或相关交易协议生效或安排实
施后 12 个月内,具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
织,视同公司的关联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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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指定媒体,是指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和
网站。
   第九十五条 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上市规
则》等规定及《公司章程》有冲突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
 《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执行,并应及时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第九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九十七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会议批准后生效并施行,其修改时
亦同。
                          成都智明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九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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