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108 证券简称:洁雅股份 公告编号:2025-074
铜陵洁雅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铜陵洁雅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洁雅股份”)《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规定的限制性股
票首次授予条件已成就,根据 202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授权,公司于 2025
年 9 月 2 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
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以 2025 年 9 月 2 日为首次授予日,以 12.63 元/股
的价格向符合条件的 10 名激励对象授予 149.80 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现将有
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本激励计划简述及已履行的审批程序
(一)本激励计划简述
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具体分配如下:
占本激励计划
获授予的权益 占授予权益
序号 姓名 国籍 职务 公告日公司股
数量(万股) 总数的比例
本总额的比例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小计 70 38.46% 0.62%
二、其他激励对象
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6 人) 79.8 43.85% 0.71%
首次授予权益数量合计(10 人) 149.8 82.31% 1.33%
预留部分 32.2 17.69% 0.29%
合计 182 100% 1.62%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股份的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酬与考核委员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
披露激励对象相关信息。
(1)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
股票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60 个月。
(2)本激励计划的归属安排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激励对象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将按约定比例
分次归属,归属日必须为交易日,且获得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在下列期间内归属:
①上市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15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
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15 日起算,至公告前 1 日;
②上市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5 日内;
③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
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④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上述“重大事件”为公司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规
定应当披露的交易或其他重大事项。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各批次归属比例安排如下表所示:
归属权益数量占授
归属安排 归属时间
予权益总量的比例
自相应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 12 个月
第一个归属期 后的首个交易日至相应部分限制性股票授 30%
予之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自相应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 24 个月
第二个归属期 后的首个交易日至相应部分限制性股票授 30%
予之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自相应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 36 个月
第三个归属期 后的首个交易日至相应部分限制性股票授 40%
予之日起 48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若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在公司 2025 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之前授予,则预留部
分限制性股票归属期限和归属安排同首次一致;若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在公司
例安排如下:
归属安排 归属期间 归属比例
自预留授予之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
第一个归属期 至预留授予之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 50%
日当日止
自预留授予之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
第二个归属期 至预留授予之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 50%
日当日止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或因未达到归属条件而不能申请归属
的该期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作废失效。
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由于公司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送
股等情形增加的股份同时受归属条件约束,且归属之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
还债务,若届时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则因前述原因获得的股份同样不得归属,
并作废失效。
(1)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考核年度为 2025-2027 年三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
度考核一次,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归属期 考核年度 业绩考核目标
第一个归属期 2025年 以2024年营业收入为基数,公司2025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25.00%。
第二个归属期 2026年 以2024年营业收入为基数,公司2026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50.00%。
第三个归属期 2027年 以2024年营业收入为基数,公司2027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100.00%。
注:上述“营业收入”以公司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表口径下的营业收入数据为计算依据。
若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在公司 2025 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之前授予,则预留部
分限制性股票的业绩考核与首次授予一致;若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在公司 2025 第
三季度报告披露之后授予,则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业绩考核年度为 2026-2027
年两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归属期 考核年度 业绩考核目标
第一个归属期 2026年 以2024年营业收入为基数,公司2026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50.00%。
第二个归属期 2027年 以2024年营业收入为基数,公司2027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100.00%。
注:上述“营业收入”以公司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表口径下的营业收入数据为计算依据。
若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则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计划归属的
限制性股票均不得归属或递延至下期归属,并作废失效。
(2)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所有激励对象的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按照公司现行的相关规定组织实施,并依
照激励对象的考核结果确定其实际归属的股份数量。激励对象的绩效考核结果划
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档次,届时根据以下考核评级表中对应的个
人层面归属比例确定激励对象的实际归属的股份数量:
考核结果 A-优秀 B-良好 C-合格 D-不合格
个人层面归属比例 100% 80% 60% 0
若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达标,激励对象当年实际归属数量=个人当年计划归属
数量×个人层面归属比例。
激励对象当期计划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因考核原因不能归属或不能完全归属
的,作废失效,不可递延至以后年度。
若公司/公司股票因经济形势、市场行情等因素发生变化,继续执行激励计
划难以达到激励目的,经公司董事会及/或股东会审议确认,可决定对本激励计
划的尚未归属的某一批次/多个批次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或终止本激励计划。
(二)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与考核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和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铜
陵洁雅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
《关于〈铜陵洁雅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
理办法〉》等议案。
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与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
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未收到任何人提出的异议。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2 日在
巨潮网(www.cninfo.com.cn)披露了《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公司 2025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公示情况及审核意见的说明》。
〈铜陵洁雅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
要的议案》《关于〈铜陵洁雅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并披露了《关于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
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考核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和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以 2025 年 9 月 2 日作为首次授予日,向 10
名激励对象授予 149.80 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二、本次授予事项与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的差异情况
公司本次授予事项的内容与 202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
一致。
三、董事会关于本次授予条件成就情况的说明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本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激励对象
只有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才能获授限制性股票: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意见的审计报告;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润分配的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公司董事会经过认真核查,认为公司及激励对象均未发生或不属于上述任一
情况,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确定授予日为 2025 年 9 月 2 日,
并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10 名激励对象共计授予 149.80 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
为 12.63 元/股。
四、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情况
占本激励计划
获授予的权益 占授予权益
序号 姓名 国籍 职务 公告日公司股
数量(万股) 总数的比例
本总额的比例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小计 70 38.46% 0.62%
二、其他激励对象
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6 人) 79.8 43.85% 0.71%
首次授予权益数量合计(10 人) 149.8 82.31% 1.33%
预留部分 32.2 17.69% 0.29%
合计 182 100% 1.62%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股份的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酬与考核委员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
披露激励对象相关信息。
五、本次授予对公司相关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一)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及确定方法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
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公司选择 Black-Scholes 模型计算第二类限
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并对首次授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进行测算(授予时进行
正式测算)。具体参数选取如下:
日至每期首个归属日的期限);
一年、二年、三年的年化波动率);
机构 1 年期、2 年期、3 年期存款基准利率);
(二)限制性股票实施对各期经营业绩的影响
公司按照会计准则及相关估值工具确定授予日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
值,并最终确认本激励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该等费用将在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过
程中按照归属比例进行分期确认,由本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
中列支。
根据中国企业会计准则要求,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对各期会计成
本的影响如下表所示: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 需摊销的总费用 2025 年 2026 年 2027 年 2028 年
票的数量(万股)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注:1、上述计算结果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与归属数量等因素相关,
激励对象在归属前离职、公司业绩考核或个人绩效考核达不到对应标准的,会相应减少实际
归属数量从而减少股份支付费用。同时,公司提醒股东注意股份支付费用可能产生的摊薄影
响。
上述测算部分不包含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预留部分授予时将产生额外的股
份支付费用。
公司以目前信息初步估计,在不考虑本激励计划对公司业绩的刺激作用情况
下,限制性股票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若考虑本激励计划
对公司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由此激发公司员工的积极性,提高经营效率,降低
代理人成本,本激励计划将对公司业绩提升发挥积极作用。
六、参与激励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授予日前 6 个月买卖公司股票情况
的说明
经公司自查,参与本激励计划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授予日前 6 个月不存
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
七、激励对象获取权益及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资金安排说明
激励对象认购限制性股票及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资金全部以自筹方式解决,公
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激励计划获取标的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
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公司将根据国家税收法规的规定,代扣代缴激
励对象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八、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意见
(一)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就授予条件是否成就发布的明确意见
(2025 年 9 月 2 日)符合《上市公司激励管理办法》《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草案)》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法》规定的禁止获授股权激励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授予条件已成就。
或安排。
机制,增强公司员工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
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 2025 年
(二)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授予日激励对象名单核实的情况
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公司激励计划及其摘要中确定的激励对象中的人员,不存在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八条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第 8.4.2 条所述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均为公司正式在职
员工,上述激励对象中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和外籍员工,也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
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规定的
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
条件已成就。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
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符合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
对象条件,同意以 2025 年 9 月 2 日作为首次授予日,首次授予 10 名激励对象共
九、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授予事项已经
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授予确定的授予日和授予对象符合《管理
办法》《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授予的授予条件已经
满足,公司实施本次授予符合《管理办法》《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
相关规定。
十、备查文件
象名单(首次授予日)的核查意见;
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铜陵洁雅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