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中国 深圳 福田区益田路6001号太平金融大厦11、12楼 邮政编码:518038
电话(Tel):(0755)88265288 传真(Fax) :(0755) 88265537
电子邮件(E-mail):info@sundiallawfirm.com
网站(Website):www.sundiallawfirm.com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科达利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信达会字[2025]第 248 号
致:深圳市科达利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下称“信达”)接受深圳市科达利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下称“贵公司”或“公司”)的委托,指派信达律师出席贵公司 2025 年第一次
临时股东会(下称“本次股东会”),对贵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
出具本《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科达利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
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下称“《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股东会法律意见书》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下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
(下称“
《股东会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
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
(下称“
《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现行有效的《深圳市科达利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下称“
《公司章程》”)的规
定,并基于对《股东会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事实的调查和了解
发表法律意见。
为出具《股东会法律意见书》,信达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
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利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下称“《股东
会通知》”);
在《股东会法律意见书》中,信达根据《股东会规则》第六条的规定,仅对
贵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集人资格、召开程序、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会议
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事项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以及其
他与议案相关的事实、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信达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
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
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
担相应法律责任。
信达同意将《股东会法律意见书》随同贵公司本次股东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
一并公告,并依法对《股东会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鉴此,信达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对本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次股东会的相关事实出具如下见证意见: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表决的方式召开,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
公告了《股东会通知》,在法定期限内公告了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时间和地点、会
议召开方式、会议审议事项、出席会议对象、登记办法等相关事项。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
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会由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召集,其召集人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及贵公司《公司章程》的
规定。
(二) 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会采取网络投票表决与现场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
于 2025 年 9 月 2 日下午 14:30 在深圳市南山区科技南路 16 号深圳湾科技生态园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 年 9
月 2 日 9:15 至 9:25,9:30 至 11:30,13:00 至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
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 年 9 月 2 日 9:15 至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
会规则》《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二、本次股东会的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一)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信达律师根据 2025 年 8 月 25 日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结束时,在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股东名册》和出席本次股东会的公
司法人股东的营业执照或其他证明文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授权委托书
及代理人身份证明文件等;出席本次股东会的公司自然人股东的身份证明文件、
授权委托书及股东代理人身份证明文件等,对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资格进行了验
证。
据统计,本次股东会参加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委托的代理人合
计 359 人,代表股份数 128,101,707 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 46.8231%。其中:出
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有 5 人,代表股份数 102,182,686 股,占公司
总股份数的 37.3493%;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在有效时间内
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有 354 人,代表股份数 25,919,021 股,占公
司总股份数的 9.4738%。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
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参加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均具有合法、
有效的资格,有权参与本次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
(二)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
的见证律师等。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上述人员均有资格出席本次股东会。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 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经信达律师验证,本次股东会审议的事项与《股东会通知》中列明的审议事
项相同,以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的方式对上述审议事项进行了投票表决,按照贵
公司《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当场公布了现场投票的表决结果,
且网络投票的表决票数与现场投票的表决票数,均计入本次股东会的表决权总数,
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表决情况如下:
的议案》
投票表决结果:同意 128,081,007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数 99.9838%;反对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5,917,62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202%;反对 15,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613%;弃权 4,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85%。
投票表决结果:同意 128,075,207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数 99.9793%;反对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5,911,82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978%;反对 16,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632%;弃权 10,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所持股份的 0.0389%。
投票表决结果:同意 128,082,407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数 99.9849%;反对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投票表决结果:同意 124,774,127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数 97.4024%;反对
投票表决结果:同意 124,774,027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数 97.4023%;反对
投票表决结果:同意 124,774,827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数 97.4029%;反对
投票表决结果:同意 124,774,477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数 97.4027%;反对
投票表决结果:同意 124,773,977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数 97.4023%;反对
投票表决结果:同意 124,774,877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数 97.4030%;反对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投票表决结果:同意 124,774,427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数 97.4026%;反对
的议案》
投票表决结果:同意 128,079,707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数 99.9828%;反对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5,916,32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152%;反对 17,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663%;弃权 4,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85%。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
则》《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二) 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审议事项获得有效通过。本次股东会会议记录由主持人及出席本
次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签名,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或委托代理人没
有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本次股东会审议事项获得有效通过。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信达律师在核查后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集人资格、
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会规则》
《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本页为《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科达利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
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信达会字[2025]第 248 号)之签署页)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签字律师:
李 忠 麦 琪
庄丽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