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明康德: 无锡药明康德新药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2025年修订)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9-02 18:07: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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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药明康德新药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
    (2025 年修订)
        无锡药明康德新药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无锡药明康德新药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
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确保公司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投资者的
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
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
简称“《股票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香港证
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发布的《证券及期货条例》
                      (以下简称“《证券及期货
条例》”)和《内幕消息披露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下合称“相关
法律法规及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的业务规则”)的相关规定以及《无锡
药明康德新药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以及《无锡
药明康德新药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
露管理制度》”),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股票上市地
证券交易所的业务规则的规定,暂缓、豁免披露临时报告,在定期报告、临时
报告中豁免披露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者要求披
露的内容,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
履行内部审核程序后实施。
          第二章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范围
  第四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
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
的,可以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的业务规则暂缓或者
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
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
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
(以下统称“国家秘密”),依照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
所的业务规则豁免披露。
 第六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息
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
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第七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
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
部审核程序以及未披露期间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等: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八条 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
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
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
分信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按照相关法律法
规及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的业务规则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三章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审核程序
 第九条 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
  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
责登记,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妥善归档保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应当登记以下事项: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者
临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
临时报告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或者
关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内部审核程序;
  (五)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项外,还
应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
披露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第十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
告公告后十日内,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相关登记材料报送公司注册
地证监局和证券交易所(如适用)。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
所的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规定执行。公司其
他制度中有关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规定与本制度有冲突的,以本制度为准。
 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制定并解释。
 第十三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后生效。自本制度生效之日起,原《无
锡药明康德新药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自动失
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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