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明康德: 无锡药明康德新药开发股份有限公司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5年修订)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9-02 18:07: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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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药明康德新药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
 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2025年修订)
         无锡药明康德新药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
          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无锡药明康德新药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公司信用类债券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以及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 “交易商协
会”)的《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等相关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无锡药明康德新药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无锡药明康德新药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文件的规定,
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是指在
中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以下
简称“债务融资工具”)。
  本制度中所称信息,是指公司在债务融资工具发行时或存续期限内,对
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非金融企业偿债能力或者投资者权益可能有重大影响的
信息以及债务融资工具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
  本制度中所称披露,是指按照法律、法规和交易商协会的要求在规定的
时间、在规定的媒介、以规定的方式向银行间市场公布信息。
  本制度中所称存续期,是指债务融资工具发行登记完成直至付息兑付全
部完成或发生债务融资工具债权债务关系终止的其他情形期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与公司控股的子公司及其分公司。
   第三条    作为上市公司,本制度所涉及信息如达到公司股票上市地证
券交易所信息披露标准的,公司应同时按照有关上市地规定及《无锡药明康
德新药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相关要求进行信息披露。
   第四条    公司应当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及公司全体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信息披露职责,保证信息披露内
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履行同等职责的人员无法保证发行文件和
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发行文件和
定期报告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可以提供能够证明其身份的证明材料,并向交易商协会申请披
露对发行文件或定期报告的相关异议。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诚实
守信、勤勉尽责,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条   信息披露文件一经发布不得随意变更。确有必要变更或者更
正的,应当披露变更公告和变更或者更正后的信息披露文件。已披露的原文
件应当在信息披露渠道予以保留,相关机构和个人不得对其进行更改或替
换。
             第二章     信息披露内容及标准
               第一节        发行文件
     第六条   公司在注册或备案发行债务融资工具时,应根据相关规定于
发行前或根据相关规定在规定的时间内披露当期发行文件。发行文件至少应
包括以下内容:
  (一)企业最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最近一期会计报表;
  (二)募集说明书;
  (三)信用评级报告(如有);
  (四)受托管理协议(如有);
  (五)法律意见书;
  (六)交易商协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交易商协会要求或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定向发行(以下简称“定向
发行”)相关要求对本条涉及内容另有规定或约定的,从其规定或约定。
  第七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说明书显著位置作如下提示:
  “本公司发行本期债务融资工具已在交易商协会注册,注册不代表交易商
协会对本期债务融资工具的投资价值作出任何评价,也不表明对债务融资工
具的投资风险做出了任何判断。凡欲认购本期债务融资工具的投资者,请认
真阅读本募集说明书全文及有关的信息披露文件,对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
确性和完整性进行独立分析,并据以独立判断投资价值,自行承担与其有关
的任何投资风险。”
  交易商协会要求或定向发行相关要求对本条涉及内容另有规定或约定
的,从其规定或约定。
   第八条   公司应当在首次发行前披露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主要内容
的公告,并在发行文件中披露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相关情况。
   第九条   公告应当在不晚于债务融资工具交易流通首日披露发行结
果。公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当期债券的实际发行规模、期限、价格等信息。
             第二节   存续期信息披露
   第十条   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内,公司信息披露的时间应当不晚于公
司按照境内外监管机构、市场自律组织、证券交易场所要求,或者将有关信
息刊登在其他指定信息披露渠道上的时间。
   第十一条 在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内,公司应按以下要求持续披露定期
报告信息:
  (一)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4个月内,披露上一会计年度的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应当包含报告期内企业主要情况、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经审
计的财务报表、附注以及其他必要信息;
  (二)在每个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后2个月内,披露半年度报告。
  (三)在每个会计年度前3个月、9个月结束后的1个月内披露季度财务报
表,第一季度财务报表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四)定期报告的财务报表部分应当至少包含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
金流量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企业,除提供合并财务报表外,还应当披露
母公司财务报表。
  公司定向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应当按照前款规定时间,比照定向注册
发行关于财务信息披露的要求披露定期报告。
  第十二条   在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内,公司发生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或
投资者权益的重大事项时,应当及时披露,并说明事项的起因、目前的状态
和可能产生的影响。所称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名称变更;
  (二)公司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包括全部或主要业务陷入停
顿、生产经营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
  (三)公司变更财务报告审计机构、债务融资工具受托管理人、信用评
级机构;
  (四)公司1/3以上董事、董事长、总经理或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发生变
动;
  (五)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或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无法履
行职责;
  (六)公司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变更,或股权结构发生重大变化;
  (七)公司提供重大资产抵押、质押,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
资产的20%;
  (八)公司发生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资产出售、转让、报废、无偿划
转以及重大投资行为、重大资产重组;
  (九)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10%的重大损失,或者放弃债权或者
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10%;
  (十)公司股权、经营权涉及被委托管理;
  (十一)公司丧失对重要子公司的实际控制权;
  (十二)债务融资工具信用增进安排发生变更;
  (十三)公司转移债务融资工具清偿义务;
  (十四)公司一次承担他人债务超过上年末净资产10%,或者新增借款
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20%;
  (十五)公司未能清偿到期债务或公司进行债务重组;
  (十六)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
处罚或行政监管措施、市场自律组织做出的债券业务相关的处分,或者存在
严重失信行为;
  (十七)公司法定代表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采取强制措施,或者存在严重失信行为;
  (十八)公司涉及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九)公司发生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资产被查封、扣押或冻结的情
况;
  (二十)公司拟分配股利,或发生减资、合并、分立、解散的决定或被
责令关闭;作出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进入破产程序;
  (二十一)涉及需要说明的市场传闻;
  (二十二)债务融资工具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二十三)公司订立其他可能对其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
要影响的重大合同;
  (二十四)发行文件中约定或公司承诺的其他应当披露事项;
  (二十五)其他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或投资者权益的事项。
  交易商协会要求或定向发行相关要求对本条涉及内容另有规定或约定
的,从其规定或约定。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出现以下情形之日后2个工作日内,履行本制度第
十二条规定的重大事项的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者其他有权决策机构就该重大事项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项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知道该重大事项发
生时;
  (四)收到相关主管部门关于重大事项的决定或通知时;
  (五)完成工商登记变更时。
  重大事项出现泄露或者市场传闻的,公司应当在出现该情形之日后2个工
作日内履行本制度第十二条规定的重大事项的信息披露义务。
  已披露的重大事项出现重大进展或者变化的,公司应当在进展或者变化
发生之日后2个工作日内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十四条 公司变更本制度的,应当在披露最近一期年度报告或半年度
报告披露变更后制度的主要内容;公司无法按时披露上述定期报告的,公司
应当于本制度第十一条规定的披露截止时间前披露变更后制度的主要内容。
   第十五条 公司变更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的,应当在变更之日后2个工作
日内披露变更情况及接任人员;对于未在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变更后确定并
披露接任人员的,视为由公司法定代表人担任。如后续确定接任人员,应当
在确定接任人员之日后2个工作日内披露。
   第十六条 公司变更债务融资工具募集资金用途的,应当按照规定和约
定履行必要变更程序,并至少于募集资金使用前5个工作日披露拟变更后的募
集资金用途。
   第十七条 公司对财务信息差错进行更正,涉及未经审计的财务信息
的,应当同时披露更正公告及更正后的财务信息。涉及经审计财务信息的,
公司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全面审计或对更正事项进行专项鉴证,并在
更正公告披露之日后30个工作日内披露专项鉴证报告及更正后的财务信息;
如更正事项对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具有广泛性影响,或者该事项导致公司相关
年度盈亏性质发生改变,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更正后的财务信息进行全
面审计,并在更正公告披露之日后30个工作日内披露审计报告及经审计的财
务信息。
  第十八条 债务融资工具附选择权条款、投资人保护条款等特殊条款
的,公司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和发行文件约定及时披露相关条款的触发和执行
情况。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至少于债务融资工具利息支付日或本金兑付日前 5
个工作日披露付息或兑付安排情况的公告。
  第二十条 债务融资工具偿付存在较大不确定性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付息或兑付存在较大不确定性的风险提示公告。
  债务融资工具未按照约定按期足额支付利息或兑付本金的,公司应在当
日披露未按期足额付息或兑付的公告;存续期管理机构应当不晚于次1个工作
日披露未按期足额付息或兑付的公告。
             第三章   信息披露工作管理
       第一节     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及管理部门
  第二十一条     公司债务融资工具的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由首席财务官
担任。公司按规定披露其姓名、职务、联系地址、电话、传真。为免疑问,
本制度中的“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均是指对于公司债务融资工具相关信息
披露事务的负责人;公司按照有关上市地规定以及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
所要求的信息披露负责人及具体信息披露事宜,应遵照《无锡药明康德新药
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负责组织和协调债务融资工具信息
披露相关工作,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公司应当为信息披
露事务负责人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中的公司信息披露管理部门为财务部,负责公司
债务融资工具相关的信息披露事务。
  第二十四条     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在债务融资工具相关的信息披露工
作中的主要职责为:
  (一) 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包括发行和存续期的信息
披露、修订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管理制度、接待来访、回答投资者问询、维系
投资者关系,促使公司及时、合法、真实和完整地进行信息披露;
     (二) 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
     (三) 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
     (四) 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审计委员会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
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督促公司有关部门及时向信息披露管理部门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要的资料和信
息;
     (五) 保证信息披露及时以及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六) 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五条    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负责办理公司债务融资工具相关的
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
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的债务融资工具相关信息。公司应当为信息披露事务负
责人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的制定及修订,应经公司董事会或其他有权决策
机构审议通过。
        第二节     董事和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总裁(首席执行官)、 联席首席执
行官、 副总裁应当配合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信息披露相关工作,并为信息披
露事务负责人和信息披露管理部门履行职责提供工作便利,董事会和公司经
营层应当确保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能够第一时间获悉公司重大信息,保证信
息披露的及时性、准确性、公平性和完整性。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
尽责义务的除外。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信息披露事务中的职责:
  (一)董事应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
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信息披露决策所
需要的资料。
  (二)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
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
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三)高级管理人员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
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四章     信息披露程序
  第三十条 公司信息披露应当遵循如下审批、披露流程:
 (一)信息披露管理部门按照公司相关规定组织编制债务融资工具相关
的信息披露文件;
 (二)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对信息披露文件进行合规性审核,必要时根
据公司内部制度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征求董事意见;
 (三) 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提交债务融资工具主承销商审核(如适
用);
 (四)在交易商协会规定条件的媒体或平台上进行公告;
 (五)信息披露管理部门对信息披露文件进行归档保存。
  第三十一条    重大信息报告、传递、审核、披露程序: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负责人知悉重大事
件发生时,应当按照公司规定立即履行报告义务;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
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敦促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组织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
内的重大事项披露工作。
 前述报告应以书面、电话、电子邮件、口头等形式进行报告,但信息披
露事务负责人认为有必要时,报告人应提供书面形式的报告及相关材料,包
括但不限于与该等信息相关的协议或合同、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
决及情况介绍等。报告人应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二)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评估、审核相关材料,认为确需尽快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的,应立即组织信息披露管理部门起草信息披露文件初稿交董事
长(或经董事长授权的总裁(首席执行官))审定;需履行审批程序的,尽
快提交董事会、股东会审批。
 关于重大信息报告的重大信息、信息报告义务人以及报告具体流程,可
参考公司董事会另行制定的《无锡药明康德新药开发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信息
内部报告制度》。
              第五章       保密措施
  第三十二条    内幕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偿债能
力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项以及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应当认定为内幕信息的事项。
     第三十三条       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非法获取、提供、传播公司的内幕
信息,不得利用所获取的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
品种,不得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研究报告等文件中使用内幕信息。
     第三十四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不得私自
泄露内部信息。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
偿责任。
     第三十五条       公司应在员工入职时与其签署保密协议,约定对其了解
和掌握的公司未公开信息予以严格保密,不得在该等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向第
三人披露。公司应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员严格按照《无锡药明康德新药开发股
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进行登记备案管
理。
       第六章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第三十六条       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前,应执行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的内部控制制度及公司保密制度的相关规定,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
防止财务信息的泄漏。
     第三十七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
务管理和会计核算进行内部审计监督,具体程序及监督流程按公司《内部审
计制度》规定执行。
     第七章     与投资者、中介服务机构、媒体等的信息沟通与制度
     第三十八条       公司设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承担投资者关系管理的主
要职责,开展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日常事务。
     第三十九条       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
观、座谈沟通前,实行预约制度,由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统筹安排,并指派
专人陪同、接待,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
     第四十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
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
通,不得提供未公开信息。
           第八章     子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与报告制度
     第四十一条       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的负责人为本部门及下属公司信
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的第一责任人。
  第四十二条    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和下属公司负责人应当督促本部门或
公司严格执行本制度,确保本部门或公司发生的应予披露的重大信息及时通
报给信息披露管理部门或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
  第四十三条    公司部门和下属公司的负责人应当配合信息披露事务负
责人开展信息披露的相关工作,并为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和信息披露管理部
门履行职责提供便利。具体应严格按照公司内部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    公司部门和下属公司的负责人对公司未公开的信息负有
保密责任,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任何单位或个人泄露尚未公开披露的信息。
  第四十五条    公司部门和下属公司的负责人应当定期对公司本制度的
实施情况、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进行自查,发
现问题的,应及时报告公司信息披露管理部门或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
  第四十六条    公司部门和下属公司的负责人应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
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
响,主动调查、获取信息披露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第四十七条    公司部门和下属公司应在公司员工入职时与其签署保密
协议,约定对其了解和掌握的公司未公开信息予以严格保密,不得在该等信
息公开披露之前向第三人披露。公司部门和下属公司应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员
(如有)严格按照《无锡药明康德新药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
记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进行登记备案管理。
  第四十八条    公司部门和下属公司的财务信息上报前,应执行公司财
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制度及公司保密制度的相关规定,确保财务信
息的真实、准确,防止财务信息的泄漏。
     第九章     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
  第四十九条    信息披露管理部门负责公司信息披露文件、资料的档案
管理,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是公司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第一负责人。
  第五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和下属公司履行信息披露职责
的相关文件和资料,信息披露管理部门应当予以妥善保管。
  第五十一条    涉及查阅经公告的信息披露文件,经信息披露事务负责
人批准,信息披露管理部门负责提供。
             第十章        责任与处罚
  第五十二条    由于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
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应给予该责任人相应的批评、警
告、解除其职务等处分,并且可以向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
  第五十三条    公司各部门、下属公司发生需要进行信息披露事项而未
及时报告或报告内容不准确的或泄漏重大信息的,造成公司信息披露不及
时、疏漏、误导,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或影响的,信息披露事务负
责人有权建议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及经济处罚。
  第五十四条    公司出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被公开谴责、批评或处罚
的,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对本制度及其实施情况进行检查,采取相应的更正措
施,并对有关的责任人及时进行纪律处分。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    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或交易商协会、证监会及交易
所的自律规则有冲突时,按有关法律、法规及交易商协会、证监会及交易所
的自律规则执行。
  第五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五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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