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陵洁雅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激励对象名单(首次授予日)的核查意见
铜陵洁雅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
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
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2025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铜陵洁雅生物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激励计划首次授予
部分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公司激励计划及其摘要中确定的激励对象中的人员,不存在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八条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第 8.4.2 条所述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均为公司正式在职
员工,上述激励对象中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和外籍员工,也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
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规定的
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
条件已成就。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
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符合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
对象条件,同意以 2025 年 9 月 2 日作为首次授予日,首次授予 10 名激励对象共
特此公告。
铜陵洁雅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