亨迪药业: 9-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9-02 17:06: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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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湖北亨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湖北亨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利润
分配行为,推动公司建立科学、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机制,保护中小投资者合
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以及《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利润分配原则: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的
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第二章 利润分配政策
  第三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
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
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
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
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股东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
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四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
加公司注册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注册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
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第五条 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会召
                              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开后二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六条 公司交纳所得税后的利润,按下列顺序分配:
  (一)弥补上一年度的亏损;
  (二)提取百分之十法定公积金;
  (三)提取任意公积金;
  (四)支付股东股利。
  第七条 公司实行连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
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具体的利润分配政策为:
  (一)利润分配原则
  (二)利润分配方式
  公司利润分配可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允许的其他方
式。公司应优先采用以现金方式分配股利。为保持股本扩张与业绩增长相适应,
在确保足额现金股利分配、公司股本规模和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充分考虑公
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公司可以采取股票股利方式进行
利润分配。
  (三)公司拟实施现金分红时应至少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税后利润)为正值且现金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
  前款所称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在 12 个月内购买资产以
及对外投资等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计)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以上的事项。
  (四)现金分红的比例
  在现金充裕的前提下,公司优先选择现金分红形式,应遵循合并报表和母公
                               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司报表中利润孰低原则,原则上公司每年现金分配的比例不低于当年可分配利润
的 10%,且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得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
分配利润的 30%。
  (五)现金分红的时间间隔
  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公司原则上
在年度股东会召开后进行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可根据公司的盈利状况及资金需
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当年未分配的可分配利润可留待以后年度进行分配。
  董事会应综合考虑企业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的经营模式、盈利水
平以及当年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在不同的发展阶段制定差异化的现
金分红政策: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六)公司拟实施股票股利分配时需要满足的条件:
规模不匹配等真实合理因素,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
理原因。
  第八条 应以每 10 股表述分红派息、转增股本的比例,股本基数应当以方案
实施前的实际股本为准。
              第三章 股东回报规划
  第九条 股东回报规划方案需保持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充分听取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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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董事及中小股东的意见,依据公司章程决策程序,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
股东会审议决定。
  第十条 公司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由董事会提出分红议案,独立董事发
表意见,并提交股东会进行表决。公司应广泛听取股东对公司分红的意见与建议,
并接受股东的监督。
             第四章 利润分配决策机制
  第十一条 公司管理层、董事会应结合公司盈利情况、资金需求合理提出分
红建议和预案。公司董事会在利润分配预案论证过程中,需与独立董事充分讨论,
并通过多种渠道充分听取中小股东意见,在考虑对全体股东持续、稳定、科学的
回报基础上形成利润分配预案,在审议公司利润分配预案的董事会会议上,需经
公司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方能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董事会在决策形成分红预案时,要详细记录管理层建议、参会董事的发言要
点、独立董事意见、董事会投票表决情况等内容,并形成书面记录作为公司档案
妥善保存。
  第十二条 公司可以在中期采取现金或者股票方式分红,具体分配比例由董
事会根据公司经营状况和有关规定拟定,提交股东会审议决定。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公司股东可在股东会召开前向公司社会
公众股股东征集其在股东会上的投票权,但不得采取有偿或变相有偿方式进行征
集。独立董事行使上述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第十四条 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需调整利
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
规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的议案需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
同意,方能提交公司股东会批准,独立董事应当就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发表独立意
见。
            第五章 利润分配监督约束机制
  第十五条 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应对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和股东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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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规划的情况及决策程序进行监督。
  第十七条 公司应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利润分配预案和现金利润
分配政策执行情况。
  若年度盈利但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公司应在年度报告中详细说明未提出现
金利润分配的原因、未用于现金利润分配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计划,公
司在召开股东会时除现场会议外,应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独立董事
应对此发表独立意见并公开披露。
  第十八条 公司在前次发行招股说明书中披露了利润分配政策、股东回报规
划和利润分配计划的,应在年度报告中对其执行情况作为重大事项加以提示。
  第十九条 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
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股东会授权董事会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
司章程》的修改,修订本规则,报股东会批准。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并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
创业板上市后生效实施之日起实施,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湖北亨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九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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