亨迪药业: 10-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9-02 17:06: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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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湖北亨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湖北亨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投资者关
系管理工作,加强公司与投资者(包括潜在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促进投资
者对公司的了解,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形成
公司与投资者之间长期、稳定、和谐的良性互动关系,提升公司的诚信度、核心
竞争能力和持续发展能力,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与投资者关系工
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湖北亨迪药业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是指公司与股东或潜在投资者之间的关系,也包括在
与投资者沟通过程中,公司与资本市场各类中介机构之间的关系。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信息披露与交流,加强与投资者和潜
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实
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战略管理行为。
  第四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目的是:
  (一) 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
解和熟悉;
  (二) 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 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形成服务投资
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 促进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并举的投资理念。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基本原则是:
  (一) 充分披露信息原则。除强制的信息披露以外,公司可主动披露投资
者关心的其他相关信息;
  (二) 合规披露信息原则。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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圳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
时。在开展投资者关系工作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其他内部信息的保密,一旦
出现泄密的情形,公司应当按有关规定及时予以披露;
  (三) 投资者机会均等原则。公司应公平对待公司的所有股东及潜在投资
者,避免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四) 诚实守信原则。公司的投资者关系工作应客观、真实和准确,避免
过度宣传和误导;
  (五) 高效低耗原则。选择投资者关系工作方式时,公司应充分考虑提高
沟通效率,降低沟通成本;
  (六) 互动沟通原则。公司应主动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建议,实现公司与
投资者之间的双向沟通,形成良性互动。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对象、职责及内容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对象包括:
  (一)投资者(包括在册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
  (二)证券分析师、行业分析师等;
  (三)财经媒体、行业媒体和其他相关媒体;
  (四)证券监管部门及相关政府机构;
  (五)其他相关机构。
  第七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包括的主要职责是:
  (一) 分析研究。统计分析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的数量、构成及变动情况;
持续关注投资者及媒体的意见、建议和报道等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
及管理层;
  (二) 沟通与联络。整合投资者所需信息并予以发布;举办分析师说明会
等会议及路演活动,接受分析师、投资者和媒体的咨询;接待投资者来访,与机
构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保持经常联络,提高投资者对公司的参与度;
  (三) 公共关系。建立并维护与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
媒体以及其他上市公司和相关机构之间良好的公共关系;在涉讼、重大重组、关
键人员的变动、股票交易异动以及经营环境重大变动等重大事项发生后配合公司
相关部门提出并实施有效处理方案,积极维护公司的公共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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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 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
营方针等;
  (二) 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三) 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新
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四) 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资
产重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
裁、管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五) 企业文化建设;
  (六) 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九条 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通过
公司官网、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渠道,利用
中国投资者网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网络基础设施平台,采取股
东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与投资
者进行沟通交流。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公司应当及时发现并清
除影响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
  第十条 公司应当承担投资者投诉处理的首要责任,完善投诉处理机制。投
资者向公司提出的诉求,公司应当承担处理的首要责任,依法处理、及时答复投
资者。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以及投资者保护机构持股行权、公开征
集股东权利、纠纷调解、代表人诉讼等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各项活动,公司应
当积极支持配合。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发生的纠纷,可以自行协商解决、提交证券
期货纠纷专业调解机构进行调解、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加强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的建设和运维,在公司官网开
设投资者关系专栏,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及时发布和
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公司应积极利用中国投资者网、证券交易所投资
者关系互动平台等公益性网络基础设施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第十二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以已公开披露信息作为交流
内容,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或者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投资者关系活动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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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或者可能涉及股价敏感事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或者可以推测出未公开
披露的重大信息的提问的,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并就信息披露规
则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
  公司不得以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的交流代替正式信息披露。公司在投资者
关系管理活动中不慎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通过符合条件媒体
发布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十三条 公司可以安排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到公司现场参观、座
谈沟通。公司可以通过路演、分析师会议等方式,沟通交流公司情况,回答问题
并听取相关意见建议。公司接受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的机构及个
人、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及个人(以下简称“调研机构及个人”)的调研时,应
当妥善开展相关接待工作,并按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在接受调研前,
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原则上董事会秘书应当全程参加采访及调研。接受采访或
者调研人员应当就调研过程和交流内容形成书面记录,与采访或者调研人员共同
亲笔签字确认,董事会秘书应当签字确认。具备条件的,可以对调研过程进行录
音录像。公司与调研机构及个人进行直接沟通的,除应邀参加证券公司研究所等
机构举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情形外,应当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出具单位证明和
身份证等资料,并要求其签署承诺书。承诺书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不故意打探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公司许可,不与公司指定人员
  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者问询;
  (二)不泄露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
  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三)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未公开重大
  信息,除非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四)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注明
  资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对外发布或者使用前
  知会公司;
  (六)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
  公司应当建立接受调研的事后核实程序,明确未公开重大信息被泄露的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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措施和处理流程,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将基于交流沟通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
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发布或者使用前知会公司。公司在核查中发现前条
所述文件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当要求其改正,对方拒不改正的,公司应
当及时对外公告进行说明;发现前述文件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向证
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同时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露
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其在此期间不得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
种。
  媒体、市场或投资者对公司发布调研记录提出质疑的,证券交易所可以视情
况要求公司对有关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并予以披露。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
易出现异常的,证券交易所可以视情况要求公司提示相关风险。公司接受调研及
发布调研记录不符合《自律监管指引》要求的,证券交易所可以要求公司改正。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及机构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是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决策机构,负责制定投资者
关系管理的制度,并负责检查核查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落实、运行情况。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是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全面负责公司投
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在深入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情况下,
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由董事会
秘书领导,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日常事务,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协调
工作。
  第十七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 全面了解公司各方面情况;
  (二) 具备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
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 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 具有良好的品行,诚实的信用。
  第十八条 公司应建立良好的内部协调机制和信息采集制度。董事会秘书应
及时归集各部门及下属公司的经营、财务、诉讼等信息,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
应积极配合。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十九条 公司应以适当形式对公司员工特别是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部门
负责人和公司控股子公司负责人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知识的培训,在开展重
大的投资者关系促进活动时,还应举行专门的培训活动。
  第二十条 公司在认为必要和有条件的情况下,可以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
顾问咨询、策划和处理投资者关系,包括媒体关系、投资者关系管理培训、危机
处理、分析师会议和业绩说明会安排等事务。
  公司聘用投资者关系顾问应注意其是否同时为同本公司存在竞争关系的其
他公司服务。若公司聘用的投资者关系顾问同时为存在竞争关系的其他公司提供
服务,公司应避免投资者关系顾问利用本公司的内幕信息为其他公司服务而损害
本公司的利益。
  公司不得由投资者关系顾问代表公司就公司经营及未来发展等事项作出发
言。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活动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可多渠道、多层次地与投资者进行沟通,沟通方式应尽可
能便捷、有效,便于投资者参与。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为股东特
别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公司可以在
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会召开前,与投资者充分沟通,广泛征询意
见。
  第二十三条 根据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应进行披
露的信息必须于第一时间在公司信息披露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公布。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
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公司应明确区分宣传广告
与媒体的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
  第二十五条 对于重大的尚未公开信息在未进行正式披露之前,公司不接受
媒体采访相关信息,并不向任何新闻媒体提供相关信息或细节。
  第二十六条 公司业务方面的媒体宣传与推介,公司相关业务部门提供样稿,
并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后方能对外发布。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主动来到公司进行采访报道的媒体应提前将采访计划报董事会秘书审核确
定后方可接受采访,拟报道的文字资料应送董事会秘书审核后方可公开对外宣传。
  第二十七条 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三十日内应尽量避免进行投资者关系活
动,防止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二十八条 公司可以通过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各种活动和方式,自愿地披露
现行法律法规和规则规定应披露信息以外的信息。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可以就公司经营状况、经营计划、经营环境、战略
规划及发展前景等持续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帮助投资者作出理性的投资判断和
决策。
  公司在自愿披露具有一定预测性质的信息时,须以明确的警示性文字,具体
列明相关的风险因素,提示投资者可能出现的不确定性和风险。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
管理层,必要时可适当回应。
  第三十条 公司遇到下列危机事项,应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积极采取应对措施,以保证投资者了解真实情况:
  (一) 媒体对重大事件的不实报道;
  (二) 重大不利诉讼或仲裁;
  (三) 监管部门的处罚;
  (四) 经营业绩大幅下滑或者出现亏损;
  (五) 其他对证券市场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事件。
  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根据规定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址和咨询电话号码。
当网址或咨询电话号码发生变更后,公司应及时进行公告。
  第三十二条 公司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投资者可利用咨询电话向公
司询问、了解其关心的问题。
  咨询电话由熟悉情况的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接听。如
遇重大事件或其他必要时候,公司应开通多部电话回答投资者咨询。
  第三十三条 公司应充分重视网络沟通平台建设,公司应当在公司网站开设
投资者关系专栏,定期举行与投资者见面活动,及时答复公众投资者关心的问题,
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
  公司不在公司网站上转载传媒对公司的有关报告以及分析师对公司的分析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报告,以避免和防止对投资者的投资决策产生影响,及因此有可能引起承担或被
追究的相关责任。
  公司应对公司网站进行及时更新,并将历史信息与当前信息以显著标识加以
区分,对错误信息应及时更正,避免对投资者产生误导。
  公司可在网站上开设论坛,投资者可以通过论坛向公司提出问题和建议,公
司也可通过论坛直接回答有关问题。
  第三十四条 公司可设立公开电子信箱与投资者进行交流。投资者可以通过
信箱向公司提出问题和了解情况,公司也可通过信箱回复或解答有关问题。对于
论坛及电子信箱中涉及的比较重要的或带普遍性的问题及答复,公司应加以整理
后在网站的投资者专栏中以显著方式刊载。
  第三十五条 公司可在定期报告结束后、实施融资计划或其他公司认为必要
的时候举行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或路演活动。
  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或路演活动采取尽量公开的方式进行,条件具备时,
可采取网上直播的方式。如不能采取网上公开直播方式,公司可以根据情况邀请
新闻媒体的记者参加,并作出客观报道。
  在进行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前,公司应事先确定提问可回答范围。
公司不得在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或路演活动中发布尚未披露的公司重大信息。
若回答的问题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回答的问题可以推理出未公开重大信息
的,公司应拒绝回答,不得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结束后,公司应及时将主要内容置于公司网
站或以公告的形式对外披露。
  第三十六条 公司在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
其他事项与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进行一对一的沟通,介绍公司情况、回
答有关问题并听取相关建议。公司不得在一对一沟通中发布尚未披露的公司重大
信息。
  第三十七条 公司可安排投资者、分析师及基金经理等到公司或募集资金项
目所在地进行现场参观、座谈沟通。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使参观
人员了解公司业务和经营情况,同时注意避免使参观者有机会得到未公开的重要
信息。
  第三十八条 公司不得向证券分析师或基金经理提供尚未正式披露的公司重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大信息。
  第三十九条 公司向证券分析师或基金经理所提供的相关资料和信息,如其
他投资者也提出相同的要求时,公司平等予以提供。
  第四十条 公司不得出资委托证券分析师发表独立的分析报告。如果由公司
出资委托分析师或其他独立机构发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的,刊登该投资价值分析
报告时应在显著位置注明“本报告受公司委托完成”的字样。
  第四十一条 公司可以为证券分析师和基金经理的考察和调研提供接待等便
利,但不为其工作提供资助。
  第四十二条 对于上门来访的投资者,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派专人负责接待。
接待来访者前应请来访者配合做好投资者和来访者的档案记录,并请来访者签署
相关承诺书,建立规范化的投资者来访档案。
  第四十三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建立完备的档案制度,投资者关系
活动档案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六) 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七) 投资者关系活动中谈论的内容;
  (八) 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承担(如有);
  (九) 其他内容。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发生下列情形的,应及时向投资者公开致歉:
  (一) 公司或其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
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的;
  (二)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考评信息披露不合格的;
  (三) 其他情形。
  第四十五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修订时亦同。
  第四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本制度,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湖北亨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九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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