亨迪药业: 13-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9-02 17:06: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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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
  二Ο二五年九月
湖北亨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湖北亨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
               (2025 年 9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湖北亨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法人治理结构,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根据《上市公司治
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
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湖北亨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公司《独立董事制度》及其他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以外
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
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单位
或者个人的影响。
               第二章    议事规则
  第三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成员包含全体独立董事,公司应当定期或者不
定期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独立董事。因情况
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
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四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出席方可举行。独立董事
专门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与会独立董事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
前提下,可以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通讯方式召开。
  第五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
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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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第六条 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专门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
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
独立董事履职中关注到专门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公司重大事项,可以依照程序
及时提请专门委员会进行讨论和审议。
  第七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表决方式包括举手表
决、书面表决以及通讯表决方式。
  第八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并由全体独立董事
过半数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权,应当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
并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独立董事行使本条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
正常行使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第十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公司独立董事出现应当停止履职但未停止履职或者应被解除职
务但仍未解除的,参加董事会会议及其专门委员会会议、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
独立董事,其投票无效且不计入出席人数。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
会议记录中载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独立董事的姓名;
  (三)审议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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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表决方式及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
或弃权的票数);
  (五)独立董事发表的意见。意见类型包括同意、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
对意见及其理由和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提出保留意见、反对意见或者无法
发表意见的,相关独立董事应当明确说明理由。
  上述会议资料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和支持。
  公司应当保障独立董事召开专门会议前提供公司运营情况资料;公司应当
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人员支持;公司应当承担独立董事
专门会议要求聘请专业机构及行使其他职权时所需的费用。
  第十四条 独立董事向公司年度股东会提交年度述职报告,对其履行职责
的情况进行说明时,年度述职报告应当包括独立董事参与专门会议工作情况。
               第三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制度的修改需经董事会批准,本制度经董事会通过之日起生
效施行。
  第十七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湖北亨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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