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部审计制度
二Ο二五年九月
湖北亨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湖北亨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2025 年 9 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湖北亨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
审计工作,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审计法》、
《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
的规定》、《中国内部审计准则》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结合公司的
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内部审计是一种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咨询活动,是公司内部
控制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系统化和规范化的方法,审查评价并改善公司经营活
动、风险状况、内部控制和公司治理效果,促进公司稳健发展。
第三条 公司内部审计的目标是:保证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监管
部门规章的贯彻执行;在公司风险框架内,促使风险控制在可接受水平;改善公
司的运营,促进公司经营目标的实现。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四条 公司设置独立的内部审计部门,审计部负责公司内部审计日常工作,
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全资或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
的参股公司进行审计监督。
第五条 内部审计人员原则上不少于 3 人,应为专职人员。内部审计部负责
人必须为专职人员,由审计委员会提名,董事会聘任。
第六条 内部审计部门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接受审计委员会的业务指导。
第七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具备下列专业从业资格:
(一)专业水平。内部审计人员应具备大专以上学历,掌握与内部审计相关
的专业知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内部控制制度及基本操作流程。
(二)从业经验。内部审计人员至少应具备三年以上工作经验,熟悉公司及
下属子公司业务,胜任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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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道德准则。内部审计人员应具有正直、客观、廉洁、公正、保密的职
业操守,且无不良记录。
第三章 内部审计职责
第八条 以董事长为首的公司管理层对内部审计的适当性和有效性承担最
终责任,审计委员会负责批准审计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等,为独立、客观开展内
部审计工作提供必要保障,并对审计工作情况进行考核监督。
第九条 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制定内部审计程序,评价风险状况和管理情况,
落实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开展后续审计,监督整改情况,对审计项目质量负责,
对公司各项业务、管理活动进行现场、非现场稽核,做好档案管理。
第十条 内部审计职责范围分为全面(即常规)审计和专项审计,主要职责
包括: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
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
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
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五)负责贯彻国家有关审计工作的法律、法规,编制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
及相关规定;
(六)编制公司年度审计工作计划,经审核批准后组织实施,并出具内部审
计报告,年末提交审计工作年度总结;
(七)对公司及下属子公司物资采购、产品销售、工程招标及结算、对外投
资等经济活动和重要经济合同的概预算、决算、经济效益情况进行专题审计;
(八)对公司及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和离任进行审计,
重要岗位的离任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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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监督审查公司财务管理信息系统、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的建立、应用、
运行及执行情况;
(十)每年对内部审计机构履职情况进行自我评价;
(十一)根据公司分管领导、审计委员会要求,开展专项审计或其他监督事
项。
第四章 具体实施
第十一条 审计部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适当的审查程序,评价公司内部控制的
有效性,并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评价报告应当说明审查和评价内部控制的目的、范围、审查结论及对改善内
部控制的建议。
第十二条 内部控制审查和评价范围包括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
的建立和实施情况。
审计部应当将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等事项相关
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作为检查和评估的重点。
第十三条 审计部在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
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
情况。
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应当适时安排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工作,并将其纳入年
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第十四条 审计部如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
险,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部门可按照审计委员会的要求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
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等
高风险投资、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
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 东、实际控
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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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部在审计对外投资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对外投资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是否指派专人或成立专门机构负责研究和评估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
投资风险和投资收益,并跟踪监督重大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
(四)涉及委托理财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将委托理财审批权利授予公司董
事个人或经营管理层行使,受托方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是
否指派专人跟踪监督委托理财的进展情况;
(五)涉及证券投资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针对证券投资行为建立专门内部
控制制度,投资规模是否影响公司正常经营,资金来源是否为自有资金,投资风
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是否使用他人账户或向他人提供资金进行证券投资。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部门在审计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
内容:
(一)购买和出售资产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购入资产的运营状况是否与预期一致;
(四)购入资产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
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第十八条 内部审计部在审计对外担保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对外担保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担保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被担保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
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三)被担保方是否提供反担保,反担保是否具有可实施性;
(四)是否指派专人持续关注被担保方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第十九条 内部审计部门在审计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是否确定关联方名单,并及时予以更新;
(二)关联交易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审议关联交易时关联股东
或关联董事是否回避表决;
(三)独立董事是否事前认可并发表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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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关联交易是否签订书面协议,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是否明
确;
(五)交易标的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
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六)交易对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七)关联交易定价是否公允,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或
评估,关联交易是否会侵占公司利益。
第五章 内部审计权限
第二十条 内部审计部门有权列席或参加与内部审计职责有关的会议。
第二十一条 内部审计部门有权及时、全面了解经营管理信息,并就有关问
题向审计对象和相关人员进行调查、质询、取证,有关部门和人员有配合报送有
关文件、资料等义务,必要时可现场勘查实物。
第二十二条 除年度审计计划外的专项审计,内部审计部门有权对审计中有
关事项进行延伸、追溯,经分管领导批准,可以向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进行查询
或索取证明材料。
第二十三条 内部审计部门有权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以及改
进经济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建议。
第二十四条 内部审计部门对拒绝接受或不配合内部审计、拒绝提供或提供
虚假资料、打击报复或陷害审计人员的,应及时向分管领导、审计委员会报告,
要求及时予以制止并做出处理。
第六章 内部审计方法和工作程序
第二十五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按照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合理安排内部审计工
作。
第二十六条 内部审计部门可采用现场审计和非现场审计的方式开展工作。
第二十七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过程中,应充分考虑重要性与审计风险的
问题,可以运用审核、询问、计算和分析性复核等方法,获取充分、相关、可靠
的审计证据,以支持审计结论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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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现场审计工作程序一般为准备、实施、报告、后续审计以及归
档五个阶段。
(一)审计准备阶段:内部审计部门根据审计工作计划确定审计人员,编制
审计方案,明确审计的范围、内容、步骤、方法、要求和具体进度,并向被审计
部门发出审计通知书;
(二)审计实施阶段:内部审计人员应深入调查、了解被审计部门的情况,
采用抽样审计等方法,对其业务情况进行调查取证、交换意见、核实认定、情况
汇总等,并认真编制审计工作底稿;
(三)审计报告阶段:内部审计人员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应向有关部门和
人员提出改进建议,审计终结后,提出审计报告,征求被审计部门意见后,报送
分管领导审批,出具审计意见书。被审计部门对审计建议必须执行,并在审计意
见书正式下达后择期向内部审计部门书面报告执行情况;
(四)后续审计阶段:内部审计部门可在审计意见书正式下达后进行后续审
计,检查被审计部门对审计过程中发现问题所采取的纠正措施及其效果,并对后
续审计结果出具后续审计报告;
(五)审计归档阶段:内部审计部门对办理的审计事项应按规定建立审计档
案,以备查考。
第二十九条 非现场审计包括以下程序:
(一)审计准备阶段:主要包括制定非现场审计指标体系、收集有关资料两
个步骤;
(二)审计实施阶段:主要包括衡量重要项目、调查取证、核实认定、情况
汇总等实施步骤。在非现场检查当中,如因工作需要,内部审计人员可调阅相应
的业务资料或询问当事人;
(三)审计报告阶段:具体包括起草审计记录,报告审计记录等步骤;
(四)审计处理阶段:具体包括出具审计意见书,发送整改意见书,整改情
况反馈等实施步骤;
(五)审计归档阶段:内部审计部门对办理的审计事项应按规定建立审计档
案,以备查考。
在不影响审计质量的前提下,现场检查或非现场检查审计程序的具体要求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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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内部审计部门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做相应的增减。
第三十条 内部审计报告包括:审计的对象、目标、依据和范围;总体审计
方法、程序;审计结论和评价;界定责任的性质以及建议;对审计报告的回复期
限等。
第三十一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做好审计文件资料的整理和归档工作,按规定
要求保管审计档案。
第七章 内部审计报告制度
第三十二条 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季度向分管领导和审计委员会报告审计
工作情况。审计委员会至少每半年应向董事会报告审计工作情况,至少每年一次
向董事会提交包括履职情况、审计发现和建议等内容的审计工作报告。
第三十三条 内部审计部门在审计事项结束后,应及时向分管领导和审计委
员会报送包括审计概况、审计依据、审计结论、审计决定、审计建议、审计对象
反馈意见等内容的项目审计报告。
第三十四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就重大审计事项与分管领导和审计委员会进
行沟通和报告。
第八章 内部审计质量控制
第三十五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在年度风险评估的基础上确定审计重点,审计
频率和程度应与公司业务性质、复杂程度、风险状况和管理水平相一致。
第三十六条 内部审计部门和审计人员应严格按照审计程序和审计方法实
施审计项目,并定期进行自我评估。
第三十七条 内部审计人员与被审计部门及其主要负责人应没有利益关系。
办理审计事项时,与被审计部门相关人员有直接利益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三十八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加强科技手段和信息技术在审计工作中的运
用,建立完善、多方位的系统化审计方案。
第三十九条 内部审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经分管领导、审计委员会批准后,
可聘请审计机构协助审计项目。
第四十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积极参与审计专业培训,争取取得专业执业资格,
以保证专业胜任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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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考核与问责
第四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和公司管理层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内部审计成果
得以充分利用。公司管理层对未按要求进行整改的问题,应督促整改,追究相关
人员责任,并承担未对审计发现采取纠正措施所产生的责任和风险。
第四十二条 具有以下情节的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及经办人员,分管领导及
审计委员会应追究其相应责任,给予处分:
(一)未执行审计方案、程序和方法导致重大问题未能被发现;
(二)对审计发现问题隐瞒不报或者未如实反映;
(三)审计结论与事实严重不符;
(四)利用职权谋取私利,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五)泄露公司商业秘密的;
(六)其他有损公司利益或声誉的行为。
第四十三条 经检查监督和责任认定,有充分证据表明内部审计人员按照有
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勤勉尽职地履行了职责,并及时报告
了审查出的问题,在审计对象相关问题暴露时,经分管领导、审计委员会批准,
应视情况免除或部分免除相关审计人员的责任。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
《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执行,并立即对本制度进行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五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由审计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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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 事 会
二○二五年九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