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明利: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25年9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9-02 00:1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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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德明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二○二五年九月
深圳市德明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目        录
深圳市德明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深圳市德明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德明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
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避免内幕交易,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
公正原则,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有
关法律、法规和《深圳市德明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内幕信息的管理工作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董事长为内幕信息管理工
作主要负责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
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
认意见。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日常办事机构。公司审计委员
会应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条 未经董事会批准或授权,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
道、传送有关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音像及
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会审核同意,方可对外
报道、传送。公司依法报送或披露的信息,严格按照证券监管有关规定进行。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
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都应做好内幕信息的及时报告、管理和保密
工作,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证券交易价格。
  第五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应知悉相关法律法规,严守保密义务,并应严
格遵循本制度的相关规定进行登记,配合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报备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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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内幕信息的范围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
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中国证监会指
定、《公司章程》选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刊物或网站上正式公开披露。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可能对公司的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
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
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无效;
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二)可能对上市交易公司债券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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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第八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间
接获取内幕信息的单位或个人。
  第九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 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
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 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 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
的人员;
  (五) 上市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 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
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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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 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 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
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四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备案
  第十条 公司应当加强内幕信息管理,严格控制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内
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备案工作,按照相关要求,
及时向公司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
  第十一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按照规定填写内幕信息知情
人档案,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
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以及知情人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
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进行确认。
  第十二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
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公司内
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接受委托开展相关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证券交
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
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根据事项进程
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
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规定要求进行
填写,并由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确认。
  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
好第一款至第三款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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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 行政管理部门人员接触到公司内幕信息的,应当按照相关行政部
门的要求做好登记工作。
  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
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
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
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
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
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四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分拆上
市、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或者披露其他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
事项时,除按照规定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
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及决
策人员名单、筹划及决策方式等。公司应当督促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涉及的相关
人员在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上签字确认。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
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五条 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
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由各负责人或经办人负责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
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并在该内
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第十六条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应当协助配合公司及时报送内幕信息知
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并依照执业规则的要求,对相关信息进行核实。
  第十七条 在本制度第七条所列事项公开披露前或者筹划过程中,公司依法
需要向国家有关部门进行备案、报送审批或者进行其他形式的信息报送的,应当
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并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
录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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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至少保存十年。
  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补充报送内
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五章 内幕信息的保密管理及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在内
幕信息依法披露之前,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报道、传送,不得在公司
局域网或网站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播和粘贴,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及其
衍生品种,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的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
人、亲属或他人谋利。
  公司通过与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签订保密协议、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等必要
方式告知内幕信息知情人保密义务、违反保密规定责任。
  第二十条 公司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和要求,对内幕信
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证券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
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本制
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二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深圳
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监局。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在内幕
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人员控制在最小范围内,重大信息文件应指定
专人报送和保管,并将扩大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及时报告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如果
该事项已在市场上流传并使公司股票价格产生异动时,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立
即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以便及时予以澄清,或者直接向深圳证监局或深圳证券
交易所报告。
  第二十二条 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直
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或支配地位,要求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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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二十三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利用内幕信息
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或者散布虚假信息、操纵证
券市场或进行欺诈等活动,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视情节轻重,
对内部相关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记过、降职降薪、留用察看、无偿解除劳动
合同、由公司收回因内幕交易产生的收益、要求赔偿损失等处分,以上处分可单
处或并处,公司保留追究相关责任人法律责任的权利。公司对外部相关责任人保
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四条 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
构及其人员,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控股股东或者公司的实
际控制人,若擅自披露公司内幕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
的权利。
  第二十五条 为公司重大项目制作、出具证券发行保荐书、审计报告、资产
评估报告、法律意见书、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等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
券服务机构及其有关人员,参与公司重大项目的咨询、策划、论证等各环节的相
关单位及有关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擅自泄露信息,公司视情节严重,可以解除
服务合同,报送有关行业协会或管理部门处理,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
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六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在社会上造成严重后果、给公司
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七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规定进行内幕交易或其他非法活动
而受到公司、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罚的,公司将把处罚结果报送深圳证监局和
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同时在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进行公告。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有与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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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相抵触的,以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为准。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修改时亦同。本制度由
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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