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越剑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制度
浙江越剑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
管理制度
(2025 年 9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以下合称“占用方”)
占用浙江越剑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资金行为,进一步维
护公司全体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
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律法
规及《浙江越剑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
第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维护公司资金安全负有法定义务。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但不限于:经营性资金占用和非经营性资
金占用。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占用方通过采购、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
而产生的资金占用。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公司合并范围内主体为占用方垫付的
工资、福利、保险、广告费用和其他支出;代占用方偿还债务而支付的资金;有
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拆借给占用方的资金;为占用方承担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
权;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提供给占用方使用资金。
第五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
规定,实施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
产生的关联交易行为。关联交易发生后,应当及时结算,尽量减少经营性资金占
用的时间。
第六条 公司应当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的非经营性资金占
用的行为,并建立持续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的长效机制。
公司财务部和内部审计部应分别定期检查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往来的情况,杜绝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的非
经常性资金占用情况的发生。
在审议定期报告的董事会会议上,财务总监应当向董事会报告控股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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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
第二章 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的原则
第七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中,
应当严格限制占用公司资金。公司不得以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
用,预付投资款等方式将资金、资产和资源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使用,也不得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第八条 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及其关联方使用:
(一)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
(二)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提供委托贷款;
(三)委托其进行投资活动;
(四)为其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
(五)代为偿还债务;
(六)中国证监会或公司认定的其他方式。
第三章 责任和措施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控股子公司董事(执行董事)、总经理
对维护公司资金和财产安全负有法定义务和责任,应按照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规
定勤勉尽职履行自己的职责。
第十条 公司董事长是防止资金占用、资金占用清欠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十一条 公司设立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行
为的领导小组,由董事长任组长、财务总监任副组长,成员由财务部和内部审计
部有关工作人员组成,该小组为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
资金行为的日常监督机构。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股东会按照权限和职责审议批准公司与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通过采购和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开展的关联交易事项。
第十三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进行关联交易,资金审
批和支付流程,必须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协议和资金管理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 公司财务应定期对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进行检查,上报与控股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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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往来的审查情况,杜绝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关联方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情况发生。
第十五条 公司发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侵占公司资产、损害
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情形时,公司董事会应采取有效措施要求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及其关联方停止侵害、赔偿损失。当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拒不
纠正时,公司董事会应及时报告,并依法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
起法律诉讼,以保护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要求公司
违法违规提供担保的,在占用资金全部归还、违规担保全部解除前不得转让其所
持有、控制的公司股份,并授权公司董事会办理股份锁定手续。公司董事会应当
自知悉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由公司违法违规提供担
保的事实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办理有关当事人所持或控制的公司股份的锁定手
续或通过司法程序冻结股份。
董事会怠于行使上述职责时,过半数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单独或合并
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0%以上的股东,有权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提请召开
临时股东会,对相关事项作出决议。在该临时股东会就相关事项进行审议时,公
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依法回避表决,其持有的表决权股份总数
不计入该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之内。
第十七条 发生资金占用情形,公司应严格控制“以股抵债”或者“以资抵
债”的实施条件,加大监管力度,防止以次充好、以股赖账等损害公司及其他股
东权益的行为。
第四章 责任追究及处罚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关联方侵占公司资产时,公司董事会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和对负有
重大责任的董事提请股东会予以罢免。
第十九条 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及其关联方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并对违规或失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
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条 公司或控股子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发生
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公司将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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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分及经济处罚。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控股子公司违反本制度而发生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违规担保等现象,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公司
除对相关的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及经济处罚外,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属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