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662 证券简称:柯力传感 公告编号:2025-035
宁波柯力传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购买控股子公司华虹科技少数股东部分股权的
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全体董事及相关股东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交易简要内容:宁波柯力传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
以现金方式收购控股子公司福州华虹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虹科
技”或“标的公司”)少数股东陈春江、潘悦红、陈香、林丽贞合计 45%股权(对
应 19,125,000 股股份),交易对价为人民币 12,150 万元。收购完成后公司将持有
华虹科技 96%股权,公司合并报表范围未发生变化。
? 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
? 本次交易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本
次交易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亦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 风险提示:本次交易尚需取得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出具的无异议
函,交易仍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同时,华虹科技可能面临行业、政策、市场
环境变化及经营管理等风险,投资收益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
资风险
一、交易概述
(一)本次交易的基本情况
为进一步增强对华虹科技的控制力,加强业务协同,提升公司利润和整体实
力,2025 年 8 月 31 日,公司与华虹科技少数股东陈春江、潘悦红、陈香、林丽
贞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拟以现金方式收购其合计持有的华虹科技 45%股权(对
应 19,125,000 股股份),交易对价为人民币 12,150 万元。本次交易完成后,公
司直接持有华虹科技股权比例由 51%提高至 96%。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本次交
易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亦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次交易不构成关
联交易,亦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交易事项 ?购买 □置换
交易标的类型 ?股权资产 □非股权资产
交易标的名称 华虹科技 45%股权
是否涉及跨境交易 ?是 ?否
是否属于产业整合 ?是 ?否
? 已确定,具体金额:12,150 万元
交易价格
? 尚未确定
资金来源 ?自有资金 □募集资金 □银行贷款
? 全额一次付清
支付安排 ? 分期付款,约定分期条款: 详见本公告五、第一
条 股份转让
是否设置业绩对赌条款 ?是 ?否
(二)交易生效尚需履行的审批及其他程序
本次交易尚需取得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出具的无异议函。
二、 交易对方情况介绍
(一)交易卖方简要情况
对应交易金额
序号 交易卖方名称 交易标的及股权比例或份额
(元)
(二)交易对方的基本情况
姓名 陈春江
主要就职单位 华虹科技
是否为失信被执行人 ?是 ?否
姓名 潘悦红
主要就职单位 无
是否为失信被执行人 ?是 ?否
姓名 陈香
主要就职单位 无
是否为失信被执行人 ?是 ?否
姓名 林丽贞
主要就职单位 无
是否为失信被执行人 ?是 ?否
(三)交易对方与公司之间存在产权、业务、资产、债权债务、人员等方面
的其它关系的说明
本次交易对方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产权、业务、资产、债权债务、人员等方面
的关系;交易对方未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四)交易对方的资信状况,若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披露其失信情况,及
对本次交易的影响。
本次交易对方资信状况良好,未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三、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一)交易标的概况
交易标的为华虹科技 45%的股权。
交易标的产权清晰,不存在抵押、质押及其他任何限制转让的情况,不涉及
诉讼、仲裁事项或查封、冻结等司法措施,不存在妨碍权属转移的其他情况。
华虹科技的主营业务为矿井物探领域的技术装备研究、开发和销售及其服务。
主要产品和服务包括矿用瞬变电磁仪、矿用无线电波透视仪、矿井分布式震波勘
探仪等十多个品种,三十多种型号,均具有煤安认证和本质安全防爆证,可为国
内矿井、隧道、地下工程提供地质条件探查与隐伏灾害检测;工程技术服务包含
矿井巷道超前探测、异常地质状况、赋水区的探测、井下地质条件探查与隐伏灾
害检测。
(1)基本信息
法人/组织名称 福州华虹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50100741681456J
是否为上市公司合并范围内 ?是 ?否
子公司
本次交易是否导致上市公司 ?是 ?否
合并报表范围变更
成立日期 2002/09/09
注册地址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
福州市鼓楼区软件大道 89 号福州软件园 F 区 3 号
主要办公地址
楼4层
法定代表人 陈春江
注册资本 4250 万元人民币
一般项目: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软件开发;
智能仪器仪表制造;专用设备制造(不含许可类专
业设备制造);地质勘查专用设备制造;工业机器
人制造;工业自动控制系统装置制造;环境监测专
用仪器仪表制造;智能仪器仪表销售;仪器仪表销
售;地质勘查专用设备销售;工业机器人销售;工
业自动控制系统装置销售;环境监测专用仪器仪表
销售;互联网销售(除销售需要许可的商品);互
联网数据服务;工业互联网数据服务;信息系统集
成服务;人工智能行业应用系统集成服务;智能控
主营业务 制系统集成;人工智能基础资源与技术平台;信息
系统运行维护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
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仪器仪表修
理;基础地质勘查;地质勘查技术服务;水文服务;
地质灾害治理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
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建
筑智能化系统设计;建设工程设计;建设工程施工;
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地质灾害治理工
程勘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
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
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所属行业 C35 专用设备制造业
(2)股权结构
本次交易前股权结构: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 持股比例
本次交易后股权结构: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 持股比例
(二)交易标的主要财务信息
单位:万元
标的资产名称 福州华虹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标的资产类型 股权资产
本次交易股权比例(%) 45
是否经过审计 ?是 ?否
审计机构名称 华兴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是否为符合规定条件的审计机构 ?是 ?否
项目 2025 年 6 月 30 日 2024 年 12 月 31 日
(未经审计) (经审计)
资产总额 17,608.32 20,661.27
负债总额 6,226.73 7,830.67
净资产 11,381.58 12,830.60
营业收入 4,388.33 12,479.19
净利润 352.98 2,517.27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 345.39 2,313.14
四、交易标的定价情况
经交易各方协商一致,截至合同签定之日华虹科技估值为 270,000,000.00 元,
约为 6.35 元/股。转让各方以此估值作为双方交易基础且不再变动。最终确定本
次收购股权的交易对价为 12,150 万元。本次交易公平、交易价格公允,符合公
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交易合同或协议的主要内容及履约安排
转让方:
(1) 陈春江
(2) 潘悦红
(3) 陈香
(4) 林丽贞
受让方:
宁波柯力传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各方根据中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全国股转系统相关规则的规定,在平等
互利的原则上,经友好协商,现达成本协议如下:
第一条 股份转让
序号 股东名称或姓名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宁波柯力传感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
合 计 42,500,000 100.00%
约为6.35元/股。转让双方以此估值作为双方交易基础且不再变动。
计购买转让方所持有的公司16,192,756股股份,占华虹科技总股本38.10%。
监高满半年且所持股份解除董监高相关限售后,以人民币18,628,373.65元的对价,
合计购买转让方1持有的华虹科技2,932,244股股份,占华虹科技总股本6.90%;
方1持有的华虹科技1,544,081股股份,占华虹科技总股本3.63%;
让方2持有的华虹科技5,718,375股股份,占华虹科技总股本13.46%;
让方3持有的华虹科技5,261,175股股份,占华虹科技总股本12.38%;
让方4持有的华虹科技3,669,125股股份,占华虹科技总股本8.63%;
合计交易金额为102,871,626.35元。
序号 股东名称或姓名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宁波柯力传感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
合 计 42,500,000 100%
相关限售后,根据本协议和其他交易文件的条款和条件,受让方同意以人民币
技2,932,244股股份,占华虹科技总股本6.90%;
序号 股东名称或姓名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宁波柯力传感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
合 计 42,500,000 100%
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或其他安排对转让股份所享有的优先购买权及其他类似权
利。
足之后【二十】个工作日(下称“第一期交割日”)内一次性向转让方1、2、3、
十五个工作日(下称“第二期交割日”)内一次性向转让方1指定的银行账户支付
第一条1.5款所述转让价款(下称“第二期股权转让款”)。
工作日内完成相应股份的交割过户。为免疑义,转让方 1 于收到第二期股权转
让款后办理完后第 1.5条拟转让股份的交割过户之日即为本次股份转让完成。
东权利,并承担股东义务。
照每股净资产价格转让给受让方柯力传感所控制的持股平台作为股权激励股份,
具体协议另行约定。
第二条 先决条件
让方以书面方式予以豁免后,受让方应根据本协议第 1.7 条的约定向转让方 1、
(1)本协议已经各方适当签署并生效;
(2)不存在限制、禁止或取消本次股份转让的适用法律或政府机构的行为
或文件;
(3)各方已按照中国法律法规的规定就本次交易取得所有必要的政府审批、
许可、登记、备案,以及其他第三方的同意(包括双方已经就本协议第 1.4 条
约定拟转让的股份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进行转让过户申请且已取得其
出具确认意见);
(4)截止本协议签署之日,转让方在本协议项下各自所作的陈述、持续保
持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误导,并且没有违反本协议的约定或其在本协议项下
的任何及所有保证、约定、义务、承诺,全面实际的履行了本协议规定的各自应
履行的承诺事项,且未发生任何违反本协议的约定的行为;
(5)未发生对公司的资产、财务结构、负债、技术、团队、盈利前景和正
常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事件、事实、风险、变化;
(6)受让方已履行完毕本次交易内外部审批程序。
在下列各项条件(下称“第二期交割先决条件”)得到满足或被受让方以书面方
式予以豁免后,受让方应根据本协议第 1.8 条的约定向转让方 1 支付转让价款:
(1)第一期交割先决条件持续得到满足;
(2)不存在限制、禁止或取消本次股份转让的适用法律或政府机构的行为
或文件;
(3)各方已按照中国法律法规的规定就本次交易取得所有必要的政府审批、
许可、登记、备案,以及其他第三方的同意(包括双方已经就本协议第 1.5 条
约定拟转让的股份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进行转让过户申请且已取得其
出具确认意见);
(4)截止本协议签署之日,转让方在本协议项下各自所作的陈述、持续保
持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误导,并且没有违反本协议的约定或其在本协议项下
的任何及所有保证、约定、义务、承诺,全面实际的履行了本协议规定的各自应
履行的承诺事项,且未发生任何违反本协议的约定的行为;
(5)未发生对公司的资产、财务结构、负债、技术、团队、盈利前景和正
常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事件、事实、风险、变化;
(6)受让方已履行完毕本次交易内外部审批程序;
第三条 股东权益享有和过渡期安排
日持有的股份比例享有公司的权益。
证:
安排进行任何前述之行为;
期权或类似计划;
第四条 柯力传感的陈述与保证
同的限制;
议,并且拥有完全的权利、权力和授权得以充分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全部义务。
股、信托持股或为第三方持股的情形。
该资金不存在将被司法冻结或者被行政制裁、或者第三人得以主张权利的其他权
利限制情形。
第五条 转让方的陈述与保证
于本协议附件所列的陈述和保证)均为真实、准确、完整的且没有重大遗漏或误
导性陈述。
其有约束力或有影响的法律或合同的限制;
且拥有完全的权利、权力和授权得以充分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全部义务。
应的注册资本已实际缴足,不存在诉讼或任何争议及可能导致该转让股份所有权
发生变更的情形,并且其所持转让股份上未设置任何质押、代持及其他任何第三
方的权利或其他任何权利负担(包括但不限于转让限制或其他限制性条件)
全国股转系统挂牌的公司。
(1) 在华虹科技权利和营业范围之中;
(2) 已采取或将采取必要的公司行为进行适当授权;
(3) 不违反对华虹科技有约束力或有影响的法律或合同的限制。
各项陈述和保证在本协议签署日之前是真实、完整、准确、没有误导的且自签署
日至交割日,无重大变化;
公司及其子公司的资产未被设立任何抵押、质押、留置;公司的资产均为合法取
得,除公司已经公开披露的资产瑕疵外,所有其他资产均权属清晰,且已经取得
相应的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权属证明(如需),公司对其资产拥有合法、完
整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处分权。
形外,公司及其子公司不存在其他或有的重大债务或可能产生重大债务的事由。
可、批准等(合称“经营资质文件”)都已依法获得且在有效期内,或已在申请,
且不存在任何可能导致经营资质文件被有关政府部门或机构撤销、吊销的情形。
关联交易)在重要方面均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有发生任何违反上述法律、
法规的行为从而对公司经营造成重大影响的情形。
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的情形。
公司最近三十六个月内没有受到证券监管部门公开谴责,不存在重大失信行为。
公司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内未受过可能对公司融资、重组产生
不利影响的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整、有效的反映了公司及其子公司内部真实情况,与公司对外披露的情况不存在
重大差异。
子公司最近三年未受到重大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已经披露的除外),均不存
在任何未决的重大诉讼、仲裁,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已经披露的除外)。
律、法规所要求的税务登记和申报,并依法纳税,获得的财政补贴在重大方面符
合与政府部门的相关约定,不存在可能会引致重大税务处罚或重大补缴税款的情
形,不存在因交割日前发生的违约引致政府部门要求大额退还的情形。
准确、完整,没有任何误导或重大遗漏。
第六条 本次股份转让的相关手续
手续,转让方应当尽最大努力配合公司办理完成本次股份转让对应的登记/备案
手续。
第七条 税务
议和其他交易文件而应当申报或缴纳的税项或费用进行申报或缴纳(包括但不限
于转让方取得股份转让收入的所得税)。
有权在股份转让价款中扣除应纳金额,股份转让价款扣除代缴税金后的金额为受
让方在本协议下应向转让方实际支付的全部金额。如果适用法律要求公司对应税
金额进行代扣代缴,受让方应根据要求将需要代缴的税金支付到税务机关或公司
指定的账户。若受让方对转让方的应税金额进行代扣代缴的,股份转让价款扣除
代缴税金后的金额为受让方在本协议下应向转让方实际支付的全部金额。转让方
应对受让方或公司的代扣代缴行为提供合理的协助,包括提供授权受让方或公司
代扣代缴税金的书面文件。
第八条 违约责任
声明和保证,即视为该方违约。因违约方的违约行为而使本协议不能全部履行、
不能部分履行或不能及时履行,并由此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包括为避免损失而支
出的合理费用),该违约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取得的利益,该违约方应当向守约方赔偿守约方预期取得的一切利益。
第九条 协议生效
本协议经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公章或者本人签署
后之日起生效。
第十条 协议的变更、修改、转让
的部分或全部。
第十一条 完整协议
本协议形成了各方之间关于本次股份转让的完整协议,取代了各方之间在此
之前所达成的口头的或书面的各种建议、陈述、保证、承诺、意向书、谅解备忘
录、协议和合同,任何一方均不应依赖并且无权依赖该等建议、陈述、保证、承
诺、意向书、谅解备忘录、协议或合同。
第十二条 通知
采用书面形式。如果专人送达,或用挂号信件寄送至下列的地址,或寄送至接受
人已经提前十日书面告知的其他地址,则应被视为进行了送达。
如果用挂号信件寄出,则在向收件人的地址寄送后七日即被视为已经送达。
第十三条 协议的解除
容成为非法,或由于国家的政策、命令,而导致本协议任何一方无法履行其在本
协议或项下的主要义务,致使本协议的履行存在实质性障碍;
款、内容和履行提出异议从而导致本协议终止、撤销、被认定为无效;或者导致
本协议的重要原则条款无法得以履行而致使本协议的履行存在实质性障碍;
本协议一方严重违反本协议或适用法律的规定,致使本协议的履行存在实质性障
碍,或继续履行已无法实现另一方于订立本协议时可以合理期待的商业利益和交
易目的,在此情形下,另一方有权单方以书面通知方式并经严重违反本协议或适
用法律的一方确认终止本协议。
均无需向另一方承担任何违约责任。在此情形下,各方应本着恢复原状的原则,
签署一切文件及采取一切必需的行动或应对方的要求(该要求不得被不合理地拒
绝)签署一切文件或采取一切行动,协助对方恢复至签署日的状态;
第十四条 不可抗力
瘟疫、战争、暴 乱、敌对行动、公共骚乱、公共敌人的行为、政府或公共机关禁
止等任何一方无法预见无法控制和避免的事件。
该等义务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存在时暂停,而义务的履行期应自动按暂停期顺延而
不加以处罚。此外,各方可根据公平原则,结合实际情况协商免除或减轻该等义
务的责任,若该事项需经有权政府部门或单位批准的,则需获得有权政府部门或
单位批准后方可实施。
提供发生不可抗力和其持续期的适当证明,并应尽其最大努力终止不可抗力事件
或减少其影响。
方法,并应采用所有合理努力以减轻不可抗力的影响。
第十五条 争议解决
凡因履行本协议发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应首先由各方通过友好协商
的方式解决。未能协商解决或者任何一方拒绝协商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上海国
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申请在上海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具有法律
约束力。
第十六条 保密
项下本次股份转让是否完成,亦无论本协议是否被终止、解除、撤销、认定为无
效或履行完毕,各方均应承担以下保密义务:
何文件(以下简称“保密文件”);
任何其他目的。
第十七条 其他
本协议条款内容的解释。
六、对公司的影响
(一)交易对上市公司未来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将持有华虹科技 96%的股权,进一步增强公司对子公
司的控制力,提高运营和决策管理效率,降低管理成本与控制风险,实现公司整
体资源的优化配置,符合公司长期发展战略。本次交易不会导致公司合并范围发
生变化,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
生不利影响。本次收购股权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不会对公司现有主营业务、
持续经营能力及现金流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二)交易所涉及标的的管理层变动情况。
陈春江先生现为华虹科技的董事、总经理,本次交易须待陈春江先生离任半
年后方可全部完成,协议不直接涉及标的管理层的变动。后续陈春江先生的职位
变动,请见标的公司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
(www.neeq.com.cn)上的披露的相关公告。
(三)交易完成后是否可能产生关联交易的说明。
若华虹科技与公司关联方发生业务构成关联交易,公司将按相关法律法规要
求履行审议及信息披露义务。
(四)本次交易是否会产生同业竞争的说明以及解决措施。
本次交易不会产生同业竞争的情况。
特此公告。
宁波柯力传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