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兰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11/12 楼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兰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致:兰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兰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
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兰剑
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
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
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
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审查了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审查的相关文件、资
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
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与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一并进行公告,并依法对发
表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的。公司董事会已于 2025 年
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前述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
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召开日期和时间(包括现场会议日期、时间和网络投票日期、
时间)、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现场会
议登记方法、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公告刊登
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 15 日。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9 月 1 日 15:00 在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龙
奥北路 909 号海信龙奥九号 1 号楼 19 层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网
络投票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
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 9:30-11:30,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公司在本次
股东大会召开前 15 天刊登了会议通知,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及会议内容
与通知一致,网络投票的时间符合通知内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符
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44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
份 45,214,747 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4.0347%,其中: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及股
东登记的相关材料,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5 名,均为
截至 2025 年 8 月 26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该等股东持有公司股份 44,519,57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
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 39 人,代表有表
决权股份 695,177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6770%。
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上海证券交易所身份验证机构验
证其身份。
(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及
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律师,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
的职权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
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
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不予表决。经对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表决
结果合并统计,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如下:
并办理工商备案登记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5,119,03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弃权 16,61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68%。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代表 2/3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
表决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45,139,03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16,61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68%。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代表 2/3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
表决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45,139,03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16,61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68%。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代表 2/3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
表决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45,139,03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16,61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68%。
表决结果:同意 45,119,03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16,61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68%。
表决结果:同意 45,139,03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16,61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68%。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同意 45,137,43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16,61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68%。
表决结果:同意 45,118,03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16,61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68%。
表决结果:同意 45,139,03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16,61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68%。
表决结果:同意 45,139,03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16,61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68%。
表决结果:同意 45,139,03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16,61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68%。
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5,139,03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16,61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68%。
表决结果:同意 45,137,53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18,11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01%。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
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
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
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
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三份,经签字盖章后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