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虹公司: 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6号——重大资产重组》第三十条情形的说明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8-31 18:0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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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华虹半导体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管》第十二条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 6 号——重大资产重组》第三十条情形的说明
  华虹半导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
式向上海华虹(集团)有限公司、上海集成电路产业投资基金股份有限公司、国
家集成电路产业投资基金二期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国投先导集成电路私募投资基
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等 4 名上海华力微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力微”)
股东购买其持有的华力微 97.4988%股权并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
易”)。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
易监管》第十二条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6 号——重大资
产重组》第三十条的规定,公司董事会对本次交易相关主体是否存在不得参与任
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的说明如下:
  本次交易相关主体(包括公司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机构,公司控股股东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本次交易的
交易对方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交易对方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控制的机构,为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提供服务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经
办人员,参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其他主体)均不存在因涉嫌本次交易相关的内
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者立案侦查的情况,最近 36 个月不存在因上市公司重大资
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而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
机关作出相关生效裁判的情况。
  因此,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 号——上市公司重
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 6 号——重大资产重组》第三十条规定的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
资产重组的情形。
特此说明。
              华虹半导体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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