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宁环球: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办法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8-30 02:17: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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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苏宁环球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
    及其变动管理办法
     (2025 年 8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苏宁环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
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股份变动管理》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及《苏宁环球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
的管理。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
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其所持本公司股份还包括记
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
《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
不得进行违法违规行为的交易。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主体对持有股份比例、持有期限、变动方式、变
动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履行所作出的承诺。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以下简称“相关人员”)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及衍生品种
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公司的证券事务代表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四)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
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或者公司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二章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管理
  第六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不得
转让:
  (一)本人离职后半年内;
  (二)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
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三)本人因涉嫌与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四)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
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五)本人因涉及与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
三个月的;
  (六)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在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限制
转让期限内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以及《公司章程》
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五日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
生之日起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止;
  (四)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八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
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百
分之二十五,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
外。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一千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
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九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总数为基
数,计算其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年内增加的,新增无限售条件的股份当
年可转让百分之二十五,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年内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
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十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计入
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
大宗交易方式转让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前十五个交易日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
披露减持计划。
  减持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
  (二)减持时间区间、价格区间、方式和原因。减持时间区间应当符合证券
交易所的规定;
  (三)不存在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情形的说明;
  (四)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内容。
  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二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
所报告,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计划未
实施完毕的,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二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
予公告。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被人民法院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
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强制执行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收到相关执行通
知后二个交易日内披露。披露内容应当包括拟处置股份数量、来源、方式、时间
区间等。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离婚导致其所持公司股份减少的,股
份的过出方和过入方应当持续共同遵守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法律、行政法规、中
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所持本
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以上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
其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向证券交易所
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
司”)申报其个人身份信息(包括姓名、担任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
离任职时间、关联人及关联人证券账户等):
  (一)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新任高级
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的二个交易日内;
  (二)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二个交
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二个交易日内;
  (四)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前款规定的申报信息视为相关人员向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交易所将其申报数据
资料发送给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并对其身份证件号码项下开立的证券账户中已
登记的公司股份予以锁定。在锁定期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依
法享有的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申报信息,并保证
申报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同意证券交易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持有公司股份
的变动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因公司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作出附加转让价格、业绩考核条件、设定限售期等限制
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等手续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并由
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股份的,当解
除限售的条件满足后,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委托公司向证券交易所和中国结
算深圳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
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
等进展情况,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
章程》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自该事
实发生之日起二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并通过公司在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公告。
公告内容应当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到《上市
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应当遵守相关规
定向证券交易所申报。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从事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
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买卖
公司股份,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
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
的证券。
               第三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苏宁环球股份有限公司
附件一:
   苏宁环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买卖
            本公司股票申报表
                          □ 董事   □ 高级管理人员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配偶
          买卖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父亲/母亲
        (请勾选)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子/女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兄/弟/姐/妹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控法人
         姓名/名称
        身份证号码
     买卖类别(买入/卖出)
  上年末持有公司股票数量(股)
 本次变动前持有公司股票数量(股)
    本次变动股份数量(股)
 本次变动后持有公司股票数量(股)
        本次变动日期
       成交均价(元)
         变动原因
注 1:变动原因:二级市场买卖、股权激励、协议转让、增发配股、其他(请注明)。
注 2:申报时间: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包括其关联人)应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T 日)后的 1 个交易日内(T+1 日)填报本申报表,并将该表送交董事会秘书。
                                   申报人签名:
                                    日   期:
附件二:
                苏宁环球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计划买卖本公司股份的通知
苏宁环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 本人       (请填写姓名),为苏宁环球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苏宁环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请勾选)。本人计划将于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期间买入/卖出(请勾选)苏宁环球约         (数量)   (数量单位)的
苏宁环球 A 股股份及/或    (A 股衍生品名称)。请予以核查。
                               本人签名:
                               日   期:
                   回 执
       :
    公司董事会秘书已收到您的买卖股份计划。风险提示(如有)如下:
                           董事会秘书签名:
                           日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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