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宁环球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8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苏宁环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重大信息
内部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确保公
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以及《苏宁
环球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苏宁环球股份有
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有关规
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是指当发生或者将要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
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任何重大事项时,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当在当日内及时
将有关信息向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各部门、下属分公司、控股子公司。本制
度所述信息报告义务人系指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或者公司,
包括: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
(二)公司各下属分公司、控股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
(三)其他对重大事件可能知情的人员。
第四条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公司的实际
控制人也应根据相关法规和本制度,在发生或者即将发生与公司相关的重大事
件时,及时告知本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履行重大信息报告义务。
第五条 信息报告义务人负有向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报告其职权范围
内所知内部重大信息的义务,应积极配合董事会秘书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
持续报告重大信息的发生和进展情况,并对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
性承担责任。
第六条 信息报告义务人在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定期对公司负有重大信息
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进行有关公司治理及信息披露等方面的沟通和培训,以保
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报告的及时和准确。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八条 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发生或者即将发生的重
要会议、重大交易、重大关联交易、重大事件及上述事件的持续变更进程。
第九条 本制度所述“重要会议”,包括:
(一)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拟提交董事会、监事会(如适用,下同)、股东
会审议的事项;
(二)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召开董事会、监事会、股东会(包括变更召开股
东会日期的通知)并作出决议;
(三)公司及下属控股子公司召开的关于本制度所述重大事项的专项会议。
第十条 应当报告的重大交易
(一)本制度所述的“交易”,包括:
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
含在内);
(二)本条第(一)项所述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在发生后一日
内报告: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
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上述指标涉及的金额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在计算交易金额时,应当对相同交易类别下标的相关的各项交易,按照连
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章所规定事项的参照本条标准执行。
第十一条 关联交易
(一)“关联人”的具体释义见本制度第八章第四十八条规定。
(二)关联交易是指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与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
义务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三)以下关联交易,必须在发生之前报告,并应避免发生:
(四)关联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上的关联交易;
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的关联交易。
(五)拟进行的关联交易,由各职能部门向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提出
书面报告,报告应就该关联交易的具体事项、必要性及合理性、定价依据、交
易协议草案、对交易各方的影响做出详细说明。
(六)公司与公司控股子公司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免于报告。
(七)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因公开招标、公开拍卖等行为导致与关联人的关
联交易时,可免于报告。
(八)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
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将其与公司存在的关联关系情况及时告知公司。
第十二条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出现下列重大风险的情形之一时,应及时报
告:
(一)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二)未清偿到期重大债务或者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
(三)可能依法承担重大违约责任或者重大赔偿责任;
(四)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五)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法院依法撤销;
(六)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责令关闭;
(七)公司预计出现资不抵债(一般指净资产为负值);
(八)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
取足额坏账准备;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十)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一)发生重大安全环保事故对生产经营或者环境保护产生严重后果,
在社会上造成一定影响的事项;
(十二)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
(十三)法定代表人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董事、监事(如有,下同)
、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或者受到
重大行政、刑事处罚;
(十四)《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其他重大事件;
(十五)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
上述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比照适用本制度第十条的规定。
第十三条 公司与控股子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一)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
办公地址、联系电话等,其中公司章程变更的,还应报送新的公司章程;
(二)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三)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四)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董事(含独立董事)或者三分之一以上
的监事提出辞职或者发生变动;
(五)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者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产品价
格、原材料采购价格和方式发生重大变化);
(六)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
大影响;
(七)新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政策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
大影响;
(八)聘任、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九)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转回大额资产减值准备或者发生可
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十)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诉讼和仲裁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诉讼和仲裁事项的提请和受理;
(二)诉讼案件的初审和终审判决结果,仲裁裁决结果;
(三)判决、裁决的执行情况等。
第十五条 预计年度、半年度、前三季度业绩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应
及时报告:
(一)净利润为负值;
(二)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百分之五十以上;
(三)实现扭亏为盈。
报告后,又预计本期业绩与已报告的情况差异较大的,也应及时报告。
第十六条 控股子公司通过利润分配或者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后,应
及时报告方案的具体内容。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收到参股子公司利润分配或者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
后,也应及时报告。
第十七条 拟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已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批准项目和
对外投资,以及变更后新项目涉及购买资产或者对外投资的,应及时报告以下
内容:
(一)原项目基本情况及变更的具体原因;
(二)新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和风险提示;
(三)新项目的投资计划;
(四)新项目已经取得或尚待有关部门审批的说明(如适用)。
第十八条 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传闻事项:
(一)公司股票交易发生异常波动或者被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异常波动
的,董事会秘书必须在当日向董事长和董事会报告;
(二)董事会秘书应在股票交易发生异常波动的当日核实股票交易异常波
动的原因;公司应于当日向控股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递送关于其是否发生或者
拟发生资产重组、股权转让或者其他重大事项的书面问询函,控股股东及其实
际控制人应于当日给予回函;
(三)广告传媒传播的消息(传闻)可能或者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
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向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
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搜集传播的证据;公司应向控股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递
送关于其是否存在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的重大事项的书面问询
函,控股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应于当日给予回函。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
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在增持、减持公司股票时,应
在股份变动当日收盘后报告董事会秘书。
第三章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重大信息
第二十条 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在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及时、主动、
以书面形式告知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
(一)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
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或者拟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
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自身经营状况恶化的,进入破产、清算等状态;
(五)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情形;上述情
形出现重大变化或者进展的,应当持续履行及时告知义务;
(六)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
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
第二十二条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在增持、减持公司股票时,
应在股票变动当日收盘后告知公司。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时,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对象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
第二十四条 公共传媒上出现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关的、对公司股
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报道或者传闻,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将有关报道或者传闻所涉及事项以书面形式告知公司,
并积极配合公司的调查和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第二十五条 以下主体的行为视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适用本制
度相关规定: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法人、非法人组织;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自然人的,其配偶、未成年子女;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人员。
第二十六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信息告知及披露管理的未尽事宜参照
《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其他信息披露管理法规。
第四章 重大信息的报告程序
第二十七条 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在知悉本制度所述的内部重大信息后的当
日,以当面或者电话等方式向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报告有关情况,并同时
将与信息有关的文件以书面、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方式送达给证券部。
部门或者下属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签署的涉及重大信息的合同、意向
书、备忘录等文件,在签署前应知会董事会秘书,并经董事会秘书确认。因特
殊情况不能事前确认的,应当在相关文件签署后,立即报送证券部。
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指定证券部为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接收部门。报
告人向证券部提供与所报告信息有关的文件资料,应办理签收手续。
第二十八条 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在重大事件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点的当日,
向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或者证券部预报本部门负责范围内或者本下属公司
可能发生的重大信息:
(一)部门或者下属分公司、控股子公司拟将该重大事项提交董事会或者
监事会审议时;
(二)部门、分公司负责人或者控股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知
悉或者应当知悉该重大事项时。
第二十九条 信息报告义务人应按照下述规定向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
或者证券部报告本部门负责范围内或者本公司重大信息事项的进展情况:
(一)董事会、监事会或者股东会就重大事件作出决议的,应在当日内报
告决议情况;
(二)就已披露的重大事件与有关当事人签署协议的,应在当日内报告协
议的主要内容;上述协议的内容或者履行情况发生重大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
的,应当及时报告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三)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
的其他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报告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
第三十条 信息报告义务人应以书面形式提供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发生重要事项的原因,各方基本情况,重要事项内容,对公司经营
的影响等;
(二)所涉及的协议书、意向书、协议、合同、可行性研究报告、营业执
照复印件、成交确认书等;
(三)所涉及的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
(四)证券服务机构关于重要事项所出具的意见书;
(五)公司内部对重大事项审批的意见。
第三十一条 在接到重大信息报告后当日内,董事会秘书应当按照《上市
规则》《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对其进行评估、审核,判定处理方式。
在接到重大信息报告的当日,董事会秘书评估、审核相关材料后,认为确
需尽快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应立即组织公司证券部起草信息披露文件初稿,
交董事长审定;需履行审批程序的,应立即向公司董事会进行汇报,提请公司
董事会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并按《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
程序。
第三十二条 证券部应指定专人对上报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重
大信息予以整理并妥善保管。
第五章 内部信息报告的责任划分
第三十三条 重大信息的内部报告及对外披露工作由公司董事会统一领导
和管理:
(一)董事长是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
(二)董事会秘书负责将内部信息按规定进行对外披露的具体工作,是信
息披露工作的直接责任人;
(三)证券部是内部信息汇集和对外披露的日常工作部门;
(四)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和各分公司、控股子公司主要负
责人是履行内部信息报告义务的第一责任人;
(五)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是
履行内部信息告知义务的第一责任人。
第三十四条 未经通知董事会秘书并履行法定批准程序,公司的任何部门、
各分公司、各控股子公司均不得以公司名义对外披露公司任何重大信息。
公司相关部门接受新闻采访、草拟内部刊物、内部通讯及对外宣传文件的,
其初稿应交董事会秘书审核后方可定稿、发布,禁止在宣传性文件中泄露公司
未经披露的重大信息。
第三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在信息内部传递过程中的具体职责为:
(一)负责制定《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协调和组织内部信息传递,联系
各信息报告义务人,对内部信息进行汇集、分析、判断,并判定处理方式;
(二)负责将需要履行披露义务的事项向董事长、董事会进行汇报,提请
董事会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并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程序;
(三)在知悉公司及相关人员违反或者可能违反相关规定时,应当提醒并
督促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四)组织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协助各
信息报告义务人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促进内部信息报告的及时和准
确;
(五)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投资者、证券服
务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接待来访、回答咨询;
(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
第三十六条 证券部负责协助董事会秘书联系各信息报告义务人、汇集和
分析内部信息、制作信息披露文件、完成信息披露申请及发布。
第三十七条 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报告重大信息的时限要求为:
(一)公司及其各部门、各分公司、各控股子公司在发生或者即将发生重
大事件的当日内;
(二)在知悉公司及其各部门、各分公司、各控股子公司发生或者即将发
生重大事件的当日内。
第三十八条 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负责及时归集内部信息,按本制度的规
定将有关信息向公司董事长报告、并知会董事会秘书,并提供对外信息披露的
基础资料,确保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
遗漏、重大隐瞒。
第三十九条 内部信息报告义务第一责任人,应根据其任职单位或者部门
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内部信息报告制度,并指定熟悉相关业务和法规的人
员为信息报告联络人(各部门联络人以部门负责人为宜,各分公司和控股子公
司联络人以财务部门、行政部门负责人或者其他合适人员为宜),负责本部门
或者本公司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及与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联络工作。相应的内
部信息报告制度和指定的信息报告联络人应报公司证券部备案。
重大信息报送资料需由第一责任人签字后方可报送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或
者证券部。
第四十条 公司各部门、各分公司、各控股子公司应时常敦促本部门或者
单位对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上报工作,内部信息报告义务第一责任人和联
络人对履行信息报告义务承担连带责任,不得相互推诿。
第四十一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成员对其他报告人负有监督义务,应督促内
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履行信息报告职责。
第四十二条 公司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调查、问询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应当积极配合并及时、如实回复,保证相关信息和资料的真实、准
确和完整。
第六章 保密义务
第四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报告人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信息的工作人
员在相关信息未公开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
在信息公开披露前,公司董事会应将信息知情者尽量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公司证券部应做好对知情者范围的记录工作。
第四十四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因工作关系了解到公司应披露信
息的其他人员,在相关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
最小范围内,对相关信息严格保密,不得泄漏公司的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
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四十五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应当披露的重大信息,应当第一时
间通知公司并通过公司对外披露。依法披露前,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
知情人员不得对外泄漏相关信息。
第四十六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特别注意有关公司的筹划阶段重
大事项的保密工作,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立即通
知公司,并依法披露相关筹划情况和既定事实:
(一)该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事件已经泄漏或者市场出现有关该事项的传闻;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发生异常波动。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四十七条 报告人未按本制度的规定履行信息报告义务,导致公司信息
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者损失时,公司应成立调查小组,对报告人
给予批评、警告、罚款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可以要求其承担损害赔偿
责任。
前款规定的不履行信息报告义务是指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一)不向证券部报告信息或者提供相关文件资料;
(二)未及时向证券部报告信息或者提供相关文件资料;
(三)因故意或者过失,致使报告的信息或者提供的文件资料存在重大遗
漏、重大隐瞒、虚假陈述或者引发重大误解;
(四)拒绝答复董事会秘书对相关问题的问询;
(五)其他不适当履行信息报告义务的情形。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制度所述“关联人”的释义如下:
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和关联自然人。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
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
组织)。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管理人员;
在过去十二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存在第二款、
第三款所述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人。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
原则,认定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
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人。
第四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五十一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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