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世纪华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防止浙江世纪华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维护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关于进一步做好清理大股东
占用上市公司资金工作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浙江世纪华
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
(一)经营性资金占用:指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等生产经
营环节的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占用;
(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指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垫付的工资、福利、
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付,代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而支付资金,
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拆借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为控股股东及其他
关联方承担责任而形成的债权,以及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提供情况下给控股股
东及关联方使用的资金。
第三条 公司披露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公司第一大股东及其最终控
制人应当比照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遵守本制度规定。
第二章 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的原则
第四条 公司在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发生经营性资金往来时,应当严格限制
占用公司资金。
第五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不得以下列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
金:
(一)要求公司为其垫付、承担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成本和其
他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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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要求公司代其偿还债务;
??(三)要求公司有偿或者无偿、直接或者间接拆借资金给其使用(含委托贷
款);
?? (四)要求公司委托其进行投资活动;
?? (五)要求公司为其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
??(六)要求公司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或者明显有悖商业逻辑情况下以
采购款、资产转让款、预付款等方式向其提供资金;
?? (七)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以“期间占用、期末归还”或者“小金额、多批
次”等形式占用公司资金。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存在占用公司资金的,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在转让控制权之前,应将占用资金全部归还。
第六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必须严格按照《深圳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及本制度关联交易决策程序进行决策和实
施。
第三章 规范措施
第七条 公司应严格防止控股股东及关联方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行为,做
好防止非经营性资金被占用的长效机制的建设工作。
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下属各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对维护公
司资金和财产安全负有义务和责任,应按照有关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勤勉
尽责。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按照权限和职责审议批准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通
过采购和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开展的关联交易事项。超过董事会审批权限的关联
交易,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十条 公司财务部应定期对公司及下属子公司进行检查,向董事会上报与
控股股东及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往来的审查情况,杜绝控股股东及关联方的非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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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性占用资金的情况发生。
第四章 责任追究及处罚
第十一条 公司发生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侵占公司资产、损害公司及社会公众
股东利益情形时,公司董事会应采取有效措施要求控股股东停止侵害、赔偿损失。
当控股股东及关联方拒不纠正时,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向证券监管部门报告,并有
权采取相应的法律措施,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视情节轻重给直接责任人给予通报、警告等处分
或提请股东会罢免负有重大责任的董事;给公司或其他股东利益造成损失的,应
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公司及所属子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产生非
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公司将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内部处
分及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执行,修改时亦同。
第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的规定如与国家日后颁布或修订的法律、
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
时,按后者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浙江世纪华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五年八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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