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世纪华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
浙江世纪华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了加强浙江世纪华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定
期报告及重大事项在编制、审议和披露期间的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相关
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及《浙江世纪华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外部信息使用人是指因法定原因或其它特殊原因在公
司进行信息披露前得到尚未公开信息的外部单位或个人。
本制度所指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投资或者对公司股票及衍生品
种的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指定的信息披露刊物或网站上正式公开。
对外报送公司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依照统计、税收征管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向政
府有关部门或其他外部单位报送年度统计报表等资料,或公司在进行申请授信、
贷款、融资、商务谈判、申报产品专利项目及申请相关资质等事项时因特殊情况
确实需要向对方提供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三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信息披露内控相关制度的要求,
对公司定期报告及重大事项履行必要的传递、审核和披露流程。
第四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涉密人员在定期报告编制、
公司重大事项筹划期间,负有保密义务。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公布前,不得以任
何形式、任何途径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泄漏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的内容,包括但不
限于业绩座谈会、分析师会议、接受投资者调研座谈等方式。
第五条 公司因法定原因或其它特殊原因向特定外部信息使用人报送年报
相关信息的,提供时间不得早于公司业绩快报的披露时间。
第六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不得泄漏依据法律、法规报送的公司未公开重大信
息,不得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
浙江世纪华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
第七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及其工作人员因保密不当致使前述重大信息被泄
露,应立即通知公司,公司应在第一时间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第八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在相关文件中不得使用公司报送的未公开重大信
息,除非与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第九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应该严守上述条款,如违反本制度及相关规定使用
公司报送信息,致使公司遭受经济损失的,公司将依法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如
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的,公司将
依法收回其所得的收益;如涉嫌犯罪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生效并执行,修改时亦同。
第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的规定如与国家日后颁布或修订的法律、
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
时,按后者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浙江世纪华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八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