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世纪华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浙江世纪华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浙江世纪华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治理结构,规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加强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
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加深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建立公司与投资者之间长
期、稳定的良性合作关系,促进公司诚信自律、规范运作,提升公司投资价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
管理工作指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浙
江世纪华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
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
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
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
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是: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
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
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
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
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
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高度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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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极参与和支持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一)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促进投资者了解、认同、
接受和支持公司的发展战略和经营理念,以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
化;
(二)建立一个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平台,树立良好的市场形象,
为公司创造良好的资本市场融资环境,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促进公司诚信自律、规范运作,提高公司的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结
构;
(四)形成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和公司价值观。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
第六条 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通过
公司官网、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渠道,利用
中国投资者网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网络基础设施平台,采取股
东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与投资
者进行沟通交流。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公司应当及时发现并清
除影响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
第七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
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体现公平、
公正、公开原则,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不得
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通过符合条件媒体以外的方式发布尚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二)发布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作出夸大性宣传、误导性提示;
(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作出预期或者承诺;
(四)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的行为;
(五)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则或者涉嫌操纵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
行为。
第八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以已公开披露信息作为交流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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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或者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涉及或者可能涉及股价敏感事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或者可以推测出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提问的,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公司
公告,并就信息披露规则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
公司不得以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的交流代替正式信息披露。公司在投资者
关系管理活动中不慎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通过符合条件媒体
发布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除非得到明确授
权并经过培训,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当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
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十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
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第十一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人员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专业
知识和良好的职业素养。公司应当定期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及相关人员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系统培训,增强其对相关法律法规、证
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和公司规章制度的理解。
第十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址和咨询电话号码。当网址或
者咨询电话号码发生变更后,公司应当及时进行公告。
公司应当保证咨询电话、传真和电子信箱等对外联系渠道畅通,确保咨询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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话在工作时间有专人接听,并通过有效形式及时向投资者答复和反馈相关信息。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对以非正式公告方式向外界传达的信息进行严格审查,
设置审阅或者记录程序,防止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非正式公告的方式包括:股东会、新闻发布会、产品推介会;公司或者相关
个人接受媒体采访;直接或者间接向媒体发布新闻稿;公司(含子公司)网站与
内部刊物;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博客、微博、微信等社交媒体;以书面或者口头
方式与特定投资者、证券分析师沟通;公司其他各种形式的对外宣传、报告等;
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形式。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为中小股东、机构投资者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提
供便利,合理、妥善地安排活动过程,做好信息隔离,不得使来访者接触到未公
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充分关注互动易平台信息以及各类媒体关于公司的报
道,充分重视并依法履行有关信息和报道引发或者可能引发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七条 公司在投资者说明会、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
关系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并于次一交易日开市前在
互动易平台和公司网站(如有)刊载。活动记录表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形式;
(二)交流内容及具体问答记录;
(三)关于本次活动是否涉及应披露重大信息的说明;
(四)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职责、机构和对象
第十八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
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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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十九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
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记录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建立健全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可以创建投资者关系
管理数据库,以电子或纸质形式存档。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各项活动,应当采用文字、图表、声像等方式记录
活动情况和交流内容,记入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至少应当
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如有);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类,将相关记
录、现场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
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3 年。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执行,修订时亦同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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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的规定如与国家日后颁布或修订的法
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的规定不
一致时,按后者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浙江世纪华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八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