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铜官盈新文化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调整 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相关事项及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核查意见
北京铜官盈新文化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会薪酬
与考核委员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以
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北京铜官盈新
文化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
调整 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及首次授予股票期权进行了核查,现发表
核查意见如下:
一、关于调整 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鉴于公司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中,有 3 名激励对象因岗位调整、
调出公司、个人自愿放弃认购等原因不再纳入激励对象范围,因此,根据激励计
划的有关规定和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授权,董事会对股权激励计划首
次授予激励对象人数及授予权益数量进行调整。本次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的激励
对象由 90 名调整为 87 名,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数量由 4,080 万份调整为 4,000 万
份,预留的股票期权数量由 920 万份调整为 1,000 万份。本次调整事项符合公司实
际情况,符合《管理办法》、公司《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
定,且在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授权范围内,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
东利益的情形,不影响公司 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实施推进。综上,董事会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同意公司对 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调整。
二、关于向 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
公司首次获授股票期权的 87 名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
会审议通过的本次激励计划及其摘要对激励对象的规定,不存在《管理办法》第
八条所述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公司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
《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存在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
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
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
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情形;不存在《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
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存在具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
司股权激励的情形,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规定
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激
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已满足。因此,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同意股票期权的
首次授予日为 2025 年 8 月 28 日,以 1.66 元/股的行权价格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87
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 4,000 万份股票期权。
综上所述,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公司实施调整股权激励相关事项
和向 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事项所涉内容及程序合法、合规,
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董事会薪酬与
考核委员会一致同意公司调整 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及向 2025 年股
票期权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
北京铜官盈新文化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